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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中的禁忌

 daoge.888 2015-10-23

 

                                 拆迁工作中的禁忌

 

                                     懦夫/文

 

拆迁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拆迁工作中存在雷区,拆迁人员要有所禁忌。拆迁工作特点之一,是拆与被拆双方利益的博弈,存在矛盾是势所必然,而且矛盾往往很尖锐,且容易激化;之二,是拆迁方往往有政府为依托,手中有广泛的行政资源,理论上拆与被拆双方主体上平等,现实中拆迁方更强势;之三,是拆迁方对被拆迁人的房产作处分时手中握有很大的权力,而且工作量大、工作面广,资金流量大,补偿标准刚性差。因此拆迁人员必须防止犯如下禁忌。

  禁忌之一:暴力拆迁

在拆迁工作实践中,往往碰到少数动迁户,对拆迁法律法规似懂非懂,热衷于听信谣言,总是把自己置于拆迁人的对立位置,不按规矩,不照常理“出牌”,与你胡搅蛮缠。在一个地块中,此类被拆迁户往往会拖到最后而无甚效果。在这种状态下,拆迁人员往往会心力交瘁而失去耐心,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暴力手段。常见的暴力手段表现在言行上,恶语相向、拳脚相加。诸如:“看你穷得想钱想疯了!”、“你等着发财吧!”、“你不知好歹!”等等;手段上,采用停水、停电、堵塞道路、晚上去骚扰等非常手段;途径上,不经合法的强拆程序,直接把房扒了。据媒体披露,近年来全国屡有非法的暴力拆迁,造成拆与被拆均有死亡的恶性事故。尤其是房价节节攀升,毛地拆迁的开发商急于用地,暴力拆迁会屡屡上演。还有一种暴力称之为冷暴力,在拆迁中也时有发生。例如某拆迁户中有相关人在机关或事业单位中工作,通过他或她来做拆迁户的工作本无可厚非,因为他或她的政策水平和认识能力相对高些,通过他(她)们达到沟通达成共识是可以选择的有效手段。但此种方法运用不当,对相关人简单粗暴的叫他(她)回去,处理好拆迁后再来上班。把本来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手段,演变成冷暴力,往往会强化拆迁户的逆反心理,不仅不利于拆迁工作,还有损政府形象。

暴力拆迁,只为拆迁而不计后果,即使拆掉了,遗留下信访、暴力抗争等更大的难题,是为拆迁人员所禁忌的。

  禁忌之二:滥启强拆程序

拆迁实践证明,最能体现拆迁人员事业心与责任感的、工作能力与水平的是一个地块中最后几户问题户的处置。问题户所提要求往往是既不符合现行的政策法规,也不合人之情理,再加他(她)上难于沟通,难于达成共识,工作极为艰难。如果没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卓有成效的工作能力与水平,往往会想到启动强拆程序,把难题交给拆与被拆以外的第三方——政府。诚然,合法拆迁过程中,利用法律的威力适时启动强拆程序,是拆迁工作中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强拆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强拆所带来的效果有不确定性。表现在既有强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恶性后果,也有强拆以后的社会效益并非都是正面的。因此启动强拆程序要慎之又慎,要对强拆的原因、对象、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充分的研究、评估,要做好强拆工作预案,切忌轻易实施强拆。即使满足强拆的条件,又不得不启动强拆程序的,亦要视强拆程序为手段,而非目的。在做谈话笔录、听证、调解、裁决、发强拆令等过程中,拆迁工作人员一定要全方位、多角度地跟踪说服问题户,利用法律的威力,力争在某个环节上,让问题户放弃非分要求,回归到理性的谈判轨道上来。否则把问题户一推了之,滥用强拆手段,是拆迁人员的又一禁忌。

   禁忌之三:显失公平

诚然,绝对公平是少有的,否则为何要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共同追求的一个目标呢?绝对公平仅仅是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而已。尤其是在拆迁中,首先是被拆迁人现有的房产由于历史的原因已造成了不公平。例如:同样的两个三口之家,一家在规划控制前盖了150㎡楼房,另一家被控制后现仅有两间平房;两家同样条件下申请建房,一家被批准了,成为合法产权房,一家未被批准,成为无证违建房。诸如此类的问题,有政策因素,有人为因素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不公平,而寄希望于制定一个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既要纠正以前的不公平又要不造成新的不公平,是完全无法做到的。所以,绝对公平难于企及,但相对公平是必不可少的。制定政策应力求公平,执行政策过程如何维护相对公平呢?欲实现相对公平,要着力杜绝显失公平的出现。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为干扰。拆迁开始,拆迁户亦要动用社会资源,通过亲戚朋友、熟人或直接找现场拆迁工作人员,或通过现场拆迁人员的亲戚朋友熟人领导,或找到评估人员,拉关系,打招呼,试图施加影响,以得到超额的补偿。如果拆迁工作人员不能严守公平原则,碍于面子,势必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出现。二是情绪化。对一个地块中的众多被拆迁户,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势必产生好恶感,这是人性的特点,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把这种好恶感带到拆迁签约谈判中,情绪左右谈判结果,对有好感的拆迁户补偿多一点,就会损害公平原则。三是任务压力。拆迁工作时间性很强,眼看规定的完成时限将到,还有几户要价较高而未能签约,在这种状态下很有可能产生“政策松动”,以牺牲公平原则换取完成时限。这种现象十分有害,不仅造成同一地块中拆迁补偿显失公平,还会造成“闹到最后有好处的”十分恶劣的影响。

民不患寡而患不公的古训必须谨记。

   禁忌之四:攫取利益

据媒体披露,负责拆迁工作的人员,职务不高,权力不小,在拆迁补偿安置中,有的接受请托,收受人情;有的为拆迁户输送利益,从中收受好处;更有甚者,受拆迁黄牛左右,拆迁方、被拆迁方、评估中介三方合污,骗取钱财。如果拆迁工作人员缺乏清醒的头脑,放松自律,拜金主义作祟,轻则损害公平原则,损害集体利益、损害拆迁工作队伍形象,重则违法犯罪!因此拆迁工作人员务必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不为利益所动,遵纪守法,洁身自好。

应组成高素质的专职拆迁工作队伍,有配套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设计,审计、监察、纪检提前介入,始终保持规范、有序、高效的拆迁工作程序,拆迁工作人员必须警钟长鸣,视不当利益为猛兽,切莫犯此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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