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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遇到的“霸王条款”

 李朝云律师 2015-10-25

消费作为拉动经济发展重要的方法之一,在如今世界经济低迷的时候,个人的消费行为,一促进了经济发展,二增加了就业机会。在西方消费者被称为“上帝”,由于中国自古没有宗教,没有对“上帝”的信仰,所以中国的消费者没有国外消费者的待遇,经济似乎也没有西方发展的好。每年的3月15日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呼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意识,一起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SAY NO!

梳理一下日常常看到的侵害消费者的行为:

一、酒店餐饮企业的霸王条款

“谢绝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消费餐具另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如有丢失概不负责”等,这些是在酒店餐饮行业最常见的条款,这些均属于经营者利用其自身优势,作出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因违反《合同法》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6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无效。消费者在面对此种情况,可主张无效,并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并可处罚款。

二、“所有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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