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的版权纠纷,几乎在产业大发展的同时进入爆发状态,这严重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进一步壮大。
“我不看纸质报刊却热衷于用手机浏览新闻,我不上图书馆但喜欢在网上看电子书,即使我出
差也会把书刊读物或影音文件放入iPad随身携带”“小妖”是一名“80后”女白领,她这样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新媒体的发展,以产品形态和传播渠道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数字出版产业,正改变着很多人的生活习惯。
但本刊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数字出版产业从立法环节到作者及出版商的数字传播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无序现象,身处产业链各方的利益博弈更是令人眼花缭乱,数字版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由传统出版模式向数字化模式转型,已是中国出版业大势所趋。那么,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如何更有效地实施数字版权保护呢?
数字出版冲击传统产业
目前,以手机出版、电子书、数字图书馆、卫星传输以及其他多媒体业态为主的数字出版产业异军突起,重写着“出版”、“文化消费”等一批概念,而许多产业传播流程也告别了传统重新组合。
与此同时,电子阅读器、移动多媒体,iPad、汉王电纸书等新终端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文化消费体验。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显示,2010年,在我国18至70周岁成年人中,数字阅读人群达到2.525亿,数字阅读主体主要集中在40周岁以下青年人群体,18至29周岁则是数字阅读的绝对主体。
从本刊记者调查看,数字出版产业规模的快速壮大,使其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日趋明显。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增速均超过50%,2010年产值突破千亿元。
大众数字化内容消费兴起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美国书业巨头亚马逊2010年二季度的电子书销量首次超过精装纸质图书。不久前,国内一批传统书店倒闭,也被视为传统出版业受到冲击的一个信号。
在不少传统出版社、音像公司等传统出版业被迫纷纷转型的同时,以互联网企业、运营商为代表的新兴力量,却凭借雄厚的资金、领先的技术和得天独厚的传播渠道占尽先机。比如,搜索巨头百度推出阅读平台;国内电子商务公司当当网、京东网在2011年底相继建立了电子书平台;三大电信运营商则抢夺手机阅读市场。
“由于国内传统出版业在技术和资金实力方面落后于技术商和运营商,以致平台运营商成为目前数字出版产业中获益最多、活力最强的群体,而出版社和作者缺乏谈判话语权和定价权,往往沦为任凭渠道和平台商宰割的对象,获利甚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孙寿山认为,很多平台运营商凭借寡头垄断优势,没有合理考虑内容提供商的利益,前几年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从获利占比看,都是平台商拿走了80%,出版单位拿20%,内容提供企业自然没有积极性来做。
在本刊记者采访过程中,一些传统出版企业负责人也坦言,目前在数字出版企业产业链中,自己已经丧失主导地位,正变成弱势的内容提供商。无论什么传播,根本的东西是内容,如果内容创造者、提供者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势必会形成对内容创造和生产者的打击,最终会伤及传播本身的价值。
“国内的数字出版由网络服务商先做出来,他们把平台做大后,传统出版业为了生存,不得不去依附他们,网络服务赚个盆盈钵满,而传统出版业却处境十分尴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出版社负责人这样说。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传统出版业,必将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挑战。有关预测数据显示,到2020年,中国网络出版的销售额将占到出版产业的50%,而到2030年,90%的图书都将是网络版本。
版权归属模糊引发纠纷
2011年6月,有国内“数字版权第一案”之称的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最终以汉王科技胜诉而尘埃落定。
事件源于2009年10月底,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科技未经许可,在其制作发行的4款汉王电纸书(国学版)产品中收录中华书局享有著作权的点校史籍,构成侵权,并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并索赔400余万元。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中华书局从一开始就知道国学网的《二十四史》在市场上销售,但并未追究。在汉王科技将国学网的版本预装入电纸书后,中华书局才对汉王科技提出起诉。汉王科技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起到了其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汉王科技对中华书局不造成侵权。
2011年7月初,由韩寒、李承鹏、路金波和沈浩波等作家和出版商联合发起的“作家维权联盟”公司宣告成立。同年7月20日,成立尚不足一月的联盟向百度和苹果分别发出了律师函。
据报道,在向百度发出的律师函中,作家维权联盟指控其侵犯了联盟代理的9位作家41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苹果公司,作家维权联盟指控其侵犯了联盟方面代理的6位作家2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事实上,这样的数字版权纠纷,几乎在数字出版产业大发展的同时就进入了爆发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著作权案件24719件,比2009年增长61.54%,而多数是数字版权纠纷。
比较典型的案件,还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向谷歌数字图书馆维权”、“400位学者状告超星盗版”、“盛大文学诉百度侵权”、“音著协诉百度歌词侵权”等等。
2011年8月26日上午,作家张者发出了这样一条微博:“长篇小说《老风口》数字阅读版税5万多元,刚刚到账,这使我非常意外。我被告知这仅仅是去年的,希望各位同行重视数字阅读。”
据了解,在这条微博发布的前一天,作家出版社宣布,向天下霸唱、张者、尹建莉、王晓方等80余位作家支付2010年度的数字出版稿费,共计100多万元,这也是传统出版社首次大规模向作家支付数字出版“稿费”。
在中国,像上述这些作家一样幸运的人还不多,尽管数字出版迅猛发展,而许多作家几乎无缘数字版税。即使一些国内最知名的作家,有些纸质书籍版权收入高达数百万元,而数字版权收入极少,乃至根本就没有。
“过去作家觉得网上传播自己的作品,可以提高知名度。但由于网络收费阅读、数字出版的发展,传统出版业与作者之间对数字版权归属约定不明,网络侵权盗版更为猖獗,近两年作家的维权意识已有很大提高。”张洪波认为,“在未来几年,数字版权纠纷案件数量将会处于快速上升阶段。”
产业链环节尚处分割状态
从本刊记者调查情况分析,数字版权纠纷不断,除法律法规不健全外,还与数字出版产业链各环节处于割裂状态有关。
“目前传统出版社、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产业的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这些传统产业内容和传播方式数字化之后,需要形成突破行业限制的新型管理和服务体系,对数字版权进行集中管理,应重点发展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支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尽快发展起来,为权利人和产业服务。这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张洪波认为。
“数字出版商获取数字版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同作者、出版社一对一签约、同文著协这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签约、与版权代理机构购买版权。由于产业链环节处于割裂状态,‘一对一’授权难度大、代理机构欠发达等原因导致授权环节存在很多纠纷隐患,而新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被重视。数字版权授权体系的构建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数字出版企业的支持和权利人的积极参与。”张洪波说。
“出版社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会要求拥有数字版权。”张洪波举例说,但现实中,出版社和作者签订的合同里,对数字版权的约定往往都不明确。要么约定不清晰,要么不公平或不合法。
张洪波解释道,合同中经常使用“数字版权”、“电子版权”、“数字化制品权”、“网络版权”、“多媒体版权”等非法律语言,而且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使用条件与结算条件、预付版权使用费、分成比例、销售数据的提供与核查、结算方式、授权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这样极易导致双方对数字版权的约定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引发数字版权纠纷。
“最常见的现象是,作者在合同里没有把数字版权给出版社,但出版社却越权授权给数字出版企业,造成事实侵权,还有双重授权问题。手机出版、资源分享平台、数字图书馆等业态仍然存在大量侵权问题。”张洪波说。
“我国在整个数字版权保护上,还没有形成独立而严密的法律架构。”张洪波认为,数字版权保护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进行保护。
“目前很多法律法规的条款落后于产业发展,亟待修订完善,对于数字版权和数字出版相关条例的解释仍有待完善。”张洪波说,“在产业政策和版权行政管理方面,我国存在重产业发展、轻版权保护的现象。”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数字出版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一方面数字出版需要大量作品;另一方面使用者不知道到哪里去获得授权。而更多的作者在“不明状况”的情况下,宁可把数字版权握在手里。
在文著协和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事件中,作家贾平凹作为最早联名的作家之一,他向媒体表示,“我的作品在网上很多,从没人给过我稿费,也从未打招呼。如果有网站与我联系作品的数字版权,我会考虑授权的。”
学者易中天也曾表示:“我不知道啥叫数字版权,是不是在一些合同中我就已经授权给出版社了?不知道。反正我还没拿到数字版权的一分钱,可能又失去了一栋别墅!”
“很多作家对数字版权概念不清,维权往往举步维艰。比如,在签订出版合同时,有些出版社也注明拥有数字版权。等书出版后,出版社又将数字版权有偿转让数字出版企业,而作家仅能拿到纸版书的稿费,数字版权授权后的收益对作者而言,可能仅是一个美丽的传说。”张洪波说。
张洪波说,即使作家发现数字版权被侵犯也很无奈。“作家个人维权不但需要面临寻找证据、公证、起诉等法律问题,还需时间、精力以及专业知识,维权成本较高。对于强势的数字出版企业来说,作家个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人微言轻、各自为战、忍气吞声是普遍现象。”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传统出版社地位微妙。“我们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会请作者同时授予出版社数字网络传播权。”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总编辑助理甄强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外研社2008年就正式开展数字出版方面的业务,还专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我们关注电子书、平板电脑以及手机阅读等多种形态的数字出版,并探索其与外研社自身数字化资源的结合模式。”
目前,外研社已在学校英语教学、外语学术研究以及图书馆数字资源库建设方面颇有建树。“外研社数字出版的收益与纸质出版相比,还显得微不足道。但数字出版具有很大市场前景,我们十分重视这方面的业务。”
对于与数字出版企业合作,外研社显得尤其慎重。“在未来很长时期内,传统纸质图书出版仍将是外研社的根本。”甄强说,“如今数字出版的赢利模式尚处于探索之中,而且某些电子出版产品赢利规模并不乐观。”
“因此,之前有多家数字出版企业找到外研社,商谈合作数字出版事宜,我们挑了几家实力强的合作外,其他就不了了之了。”甄强说,“在与一些数字出版企业合作的过程中,我们显得比较被动,因为对方过于强势。数字出版如何快速发展?有强大的平台和使我们产生效益,这才是吸引我们的关键因素。但是,与越强势的数字出版企业合作,我们得到的效益分成越低。”
“在数字出版纠纷中,传统出版社也处于弱势地位。”甄强举例说,“外研社曾经有一套小学教材被数字出版企业侵权,最后我们官司赢了,才获得几千元赔偿,还没有我们打官司投入的费用多,感觉维权比较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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