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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上诉状的撰写

 lgzlawyer 2015-10-25
作者按:近来,因为某一刑事案件,上诉和上诉状竟然成了微信圈中的热点。想想也不奇怪,刑辩没有小事,处处关乎人权,上诉状是二审的开端,理应予以重视。因而产生思考,愈觉这一个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还真颇有说道之处。遂借参加“浙东首届刑辩论坛”间隙,将自己的一些看法简要理出来,供方家一笑。


刑事案件中,不满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这是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无论理由是否成立,均应启动二审程序。

上诉通常有两种方式提出,即口头提出或者书面提出,实践中,以书面提出上诉的方式为主。虽然是程序性权利,但上诉状毕竟是二审法官对案件的第一印象,如何撰写也是一个应该重视的问题。

被告人可以自行撰写上诉状,但如果聘请有辩护人,一般是由辩护人代为撰写。但是上诉毕竟是被告人的权利,应当由被告人提出,所以代书上诉状,也应当以上诉人的语气行文。因此,有些律师将一审的辩护意见改头换面当作上诉状使用,就很值得商榷。

通常,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有三:一是对定性有意见;二是对量刑有意见;三是想拖延一下投牢的时间,以留在看守所服刑。当然,也有对定性和量刑都有意见的被告人,这两个理由可以并存。如果是拖延投牢时间,提出上诉即可,对上诉状要求不高。如果是对定性或者量刑有意见,如何撰写上诉状就值得思考。

对定性有意见,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事实的认定有意见;二是对法律的适用有意见。对事实认定有意见,代为撰写上诉状,应该根据被告人的辩解,结合在案证据,论证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存在的错误,并进一步论证该错误对法律适用的影响,进而得出应当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结论。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又没有明确辩解的案件,撰写上诉状则可以通过分析在案证据,论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犯罪行为的方法,证明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法律适用有意见,那么上诉状的重点就应该是论证该事实不符合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罪名的构成要件,指出一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如果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构成犯罪,上诉状里论证被告人无罪即可。如果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构成轻罪,上诉状里是否提出来呢?一般没有必要,因为被告人没有指控自己有罪的义务。但有时候为了牟取更好的辩护效果,点出来也未尝不可。

如果被告人对定性没有异议,仅对量刑有意见,那么上诉状则应该结合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根据案件事实情节论证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应当从轻处罚,证明一审判决书量刑畸重,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如果被告人既对定性有意见,又对量刑有意见,或者是既对认定事实有意见,又对适用法律有意见,还对量刑有意见,则可以采取阶段式论证方法撰写上诉状。即首先指出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再退一步讲,即便按照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再退一步讲,即便定性正确,量刑也是畸重。当然,也可以采取其他类似逻辑。

除了启动二审程序,上诉状的另一作用就是让法官对案子产生一个清晰明确的印象。所以,撰写上诉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影响法官的认知。换言之,就是上诉状如何能让法官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一目了然。当然,可以通过使用显眼的字体对重点段落进行标注的方法,引起法官注意,但更好的方法,无疑是写出更为适合的文章。一篇好的上诉状,从行文风格上来讲,应该做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简洁。

上诉状是法律文书,可以使用编、章、节、大标题、小标题、小小标题等方式进行标注。当然,有标题标注可以使人看得更为清楚,但条理清楚,不是指有标题标注,而是指逻辑严密,论证清晰。这就要求在撰写上诉状时,提出问题要有组织顺序,论证问题要讲层次结构。前后有序,上下有方,进退有据,才算条理清楚。

重点突出,要求上诉状能让人一眼看出来在讲什么。无论事实多么复杂,有争议的,往往都是几个焦点。法官、检察官都是专业人士,只要能将几个关键点讲清楚,就完全能够判断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当然,任何人对事物的认知,都是由一个一个点的感知组成。懒婆娘的裹脚布没有人喜欢,上诉状的关键是突出一审判决书里的错误的点,而非讲述全面。

一般而言,越是简单明了的语言,越容易给人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冗长的语言,不但不能给人留下明确的印象,还容易被曲解原意。撰写上诉状的目的,是给二审法官留下一个明确的印象,一审判决书是错误的,用语当然也必须简洁明了。“作文浅、简、显”,繁琐的语言,不但难以达到影响法官认知的目的,往往还会招致误读,结果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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