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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该如何合法争夺法院管辖,分析如下: 一、利用协议约定管辖来争夺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约定合同签订地优先于合同实际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约定管辖可同时约定两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二、利用“应诉管辖”来争夺法院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而应诉,人民法院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级别管辖”来争夺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经过判断,在本市范围内审理将会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者被告能在本省之内对案件施加不当影响,就应当认为增加诉讼请求的数额,将一审提高到符合级别管辖的标准,那么二审就有可能在省高院或最高院审理,摆脱对方的不当干涉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综上,律师对案件的管辖权的争夺是赢得案件的基础条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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