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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实际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何时起算?

 juheng007 2015-10-26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六个月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在双方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届满后,承包方仍继续施工,发包方亦予以认可,因此本案不适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作为六个月行使期限计算起点。而涉案工程因发包方原因未实际竣工,因此,以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行使期限计算起点,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7日,承包方金日公司与发包方鸿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在2011年9月30日完工。合同签订后,承包方金日公司进行了实际施工。

2012年5月22日,发包方鸿业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鸿业公司与金日公司于2012年5月4日签订鸿业贸易商办综合楼决算协议书,经鸿业公司对金日公司工程款审核后,鸿业公司欠金日公司工程款共计698213元,情况事实。”目前涉案安装工程因发包方鸿业公司原因尚未竣工。

2013年1月15日,承包方金日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金日公司对鸿业公司商办综合楼工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

本案中,金日公司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诉请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无超过六个月的行使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该六个月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在双方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届满后,金日公司仍继续施工,鸿业公司亦予以认可,因此本案不适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作为六个月行使期限计算起点。而涉案工程因鸿业公司原因未实际竣工,因此,以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行使期限计算起点,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从本案查明事实看,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4日即对已安装工程进行了决算,且鸿业公司于同月22日出具欠条对工程欠款作出了确认。因此,涉案工程实际停工之日应在2012年5月4日之前。因此应从2012年5月4日开始计算,认定金日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起诉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六个月期限,从而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实务要点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案例来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浙民提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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