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是企业的存货。它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账户一样,其核算的货物虽不在企业但所有权却仍然属于企业。一般而言,在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对于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已发出商品,以及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其成本转入“发出商品”。 例:根据合同约定,发给M公司甲产品100件,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已办妥托收手续,发出产品后得知,M公司目前遇到较大的财务困难,其货款及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较小。甲产品每件实际成本为1200元。 借:发出商品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同时,将增值税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3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其实所谓“过渡科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还是属于五大类科目里的一种。比如:“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 等等,它们分别属于资产类、负债类、资产类,只不过用起来我们更强调它的“过渡”作用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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