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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购物等八种行为受重罚

 赵太尉 2015-10-28
  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的认定标准,并将加大整治力度。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一、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   二、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   三、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四、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   六、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七、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一旦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对旅行社而言,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三十万元罚款,如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将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相关导游、领队被吊销领队证、导游证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同时旅行社及其相关人员还将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而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也将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游客进入此类购物场所。   本报记者 杨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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