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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的“跑冒滴漏”

 圆角望 2015-10-29

    宋志坚

    法治意识的“跑冒滴漏”,是从某些领导干部那开始的。在他们的意识中,“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远没有解决。有的甚至根本不要法办,只要“权办”。

    在不少语境中,“法办”这个词,都与法庭判刑无异,不论有期还是无期,无论死刑还是活刑,只要判了,统统都叫“法办”。法办也往往与逮捕搭配使用,叫做“逮捕法办”,大概是就前后次序说的,先逮捕,后法办。

    法办的本义应当是依法惩办。法庭判刑,其实不能等同于法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的,才叫法办。判得过重或过轻,都不能称为法办。判得过重的,叫做罚不当罪,轻罪重罚以至判死刑,大有草菅人命之嫌;判得过轻的,有损法律尊严,或许还有什么交易与猫腻。不仅是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得依法,这也是保证审判结果客观公正的必要前提。证据出示,证人出庭,被告律师的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申辩等等,在这些问题上有意无意“偷工减料”,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与“法办”二字相悖。

    逮捕判决应当依法,叫做依法判处;起诉应当依法,叫做依法起诉;逮捕应当依法,叫做依法逮捕。即使依法逮捕,也只是法办的一个重要环节,不能与法办并列。口含天宪,随意抓人,那是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侦查不力,以捕代侦,把不该捕的捕了,也是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表现。逮捕后的审讯更应依法取证,诱供与刑讯逼供,违背法治精神。凡此种种,都不是法办,而是公检法中某些人士有意无意超越法律框架的“办法”。

    “跑冒滴漏”不仅存在于安全生产领域,在法治意识领域也很突出,“跑冒”的不是氯气氢气,“滴漏”的不是盐酸硫酸,却是更为紧要的东西。例如,本意应是依法惩办的“法办”,在不少人的意识中,就跑冒滴漏了“依法”,只剩下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惩办”。其危害,远不在氯气氢气盐酸硫酸跑冒滴漏之下。我们有过不少冤假错案,当年也曾堂而皇之称之为“法办”。直到若干年之后真凶显形,方才推翻原先的结论。含冤受屈的,有的已由青年变成老年,你给他平反,给他经济补偿,却又有谁能偿还他的青春年华?有的已屈死多年,你给他昭雪,给他恢复名誉,却又有谁能使他死而复生?造成这种冤假错案,往往就是所谓的“法办”没有真正按照法律去办。否则,不说全部,至少有不少冤假错案,本来是可以避免的。这些案子不仅使当事人含冤受屈,更是对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的严重损害。

    法治意识的“跑冒滴漏”,是从某些领导干部那开始的。在他们的意识中,“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远没有解决。有的甚至根本不要“法办”,只要“权办”。行政权力的干预,往往会成为阻碍法办的重要因素。倘若在这种领导干部辖下,有人影响他的利益或前程,他都要让你给他“办”了。碰上这样的主儿,执法人员应当胸有定识:这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权与法的关系;这不是下级顶撞上级,而是法律抵御权力。应当明白,并非只要坐在法官位子上或处在公检法岗位上的就是法;并非只要是法官判决的或公检法办的,就是“法办”。任何执法人员,只有在法律框架中执法时,方才是法的神圣体现;任何一个案子,只有在整个过程中都依法办事,才叫“法办”。

    我想,搞懂“法办”,坚持“法办”,应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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