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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

 昵称28716653 2015-10-31

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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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专业名称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由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保部统一印制,人保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会计职称是衡量一个人会计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会计职称越高,表明会计业务水平越高。我们国家现有会计职称: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有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有会计师,高级职称有高级会计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会计职称
  • 专业名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 功能:衡量会计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
  • 适用人群:会计人才

分类

初级

初级:助理会计师
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不属于初级职称,只是拥有可以从事会计工作资格。并非拥有初级职称。初级会计职称(助理会计师)需要在一年内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这两门课程,才予评发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中级

 中级:会计师
课程《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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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副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实务》

获取上述相应职称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包括:

1.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助理会计师:大学生可以在考取从业考试后考取。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3.取得高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

对于初中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试授予制度,而对高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授予制度。

在实行上述授予制度后,职称不再由国家直接授予,而改为由聘任单位根据规定自行聘用任命,国家只负责授予相应的任职资格。

高级:正高级会计师

目前一般采用评审方法产生,具体办法由各省决定,

初级职称

考试信息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
 会计职称 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2。

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不变。

中级职称

考试信息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1。

主要课程

会计总论、会计科目、帐户与复式记帐的应用、会计凭证、帐簿及报表、会计核算及会计工作组织等会计常用知识、资产负债及所有权者权益、营业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表分析、会计法、税收法规及税收证书管理手把手教做账、电脑上教做帐(学习财务软件)。

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分一天半进行,财务管理、经济法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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