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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答疑

 frenzic 2015-11-02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及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安置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的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均纳入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范围。

第四条省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设立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科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结算、清算及对医疗服务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 异地就医的申请

第六条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治疗或购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

第七条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申请表》(表1),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如需变更的,原则上登记一年后才能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第八条凡需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申请表》(表2),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批。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需再次转往其他地方就医的,应持异地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 异地就医

第十条异地就医人员凭社会保障卡(住院治疗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到两定机构刷卡就医或购药,结算医疗费用。尚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统筹地区可暂凭居民身份证异地就医或购药。

第十一条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以及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对就医人员身份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和诊断过程中,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患者同意(以患者或者家属签字为准,并告知其费用由个人全部自费)后方能实施,并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

第四章 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异地就医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两定机构结算;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结算(在汉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两定机构与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住院患者病历首页、每日费用清单、出院结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实时上传至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异地就医人员出院时,应向其提供出院小结、结算费用明细清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收费结算单》(表3)。

第十五条大额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统筹地区,应将异地就医费用中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纳入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异地就医人员在省外或省内未启动全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区域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回参保地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参保地经办机构每季度应提供不少于1次的报销服务。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入院3日内应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参保地经办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政策报销

第五章 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

第十八条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初审(在汉两定机构由省医保局初审),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由两定机构于每月5日前,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上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费用结算申报表》(表4)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费用结算审核表》(表5)。并将上月异地就医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收费结算单原件寄至参保地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每月10日前,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日常审核的情况,对两定机构上传的报表进行初审,对不合理部分,生成《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不合理费用明细初审表》(表6)。每月16日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再进行复核确认,并生成《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不合理费用明细复核表》(表7)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医疗费用审核表》(表5)。

第二十一条每月20日前,两定机构对《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不合理费用明细复核表》(表7)、《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医疗费用审核表》(表5)中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文字材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说明。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反馈信息后,于每月23日前对审核有误的部分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每月25日前,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地复核和审核反馈意见,产生审核扣款结果,结算(垫付)上月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生成《市(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结算财务拨付单》(表8),并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结算拨付凭证编号。

第二十三条两定机构对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的结论有异议,经双方沟通未能达成一致的,属跨市(州)就医的,将申诉材料报省医保局进行协调;参保地和就医地在同一市(州)的,将书面申诉材料报市(州)经办机构进行协调,协调时间为每季度末。

第二十四条各级经办机构、两定机构应严格执行申报和审批程序,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相关信息的,一律视为默认。所有表格的生成、初审、复核、意见反馈及申述材料等均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传递。

第六章 异地就医费用的清算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级统筹地区间异地就医费用,由省医保局负责组织清算。市(州)内的异地就医费用,由市(州)级经办机构负责清算。异地就医费用一旦确认,当期不得再作任何修改。各地经办机构应于每月底支付上月异地就医清算费用,不得拖欠。对清算有异议的,由组织清算的经办机构事后进行协调。

第二十六条每月28日前,省医保局通过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清算各市(州)级统筹地区应收回款项和应支付款项,生成《各市(州)级统筹地区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总表》(表9)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应收应支清算表》(表10),各市(州)级经办机构根据每月清算信息进行对帐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每月底,各经办机构根据清算后的抵扣数据,将异地就医费用拨付到相应的统筹地区,生成《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清算费用财务拨付单》(表11),并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拨付凭证编号。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基金财务部门负责经办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清算和划拨业务。

第三十条市(州)级经办机构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传递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应收应支清算表》(表10,分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开据的全部收费结算单和银行转账单编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一条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参保地规定的基金支付范围、标准和比例执行,不得在基金中列支其它费用。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接收和垫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所产生的利息计入当地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三十三条各市(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各地经办机构,因延迟通知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对于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在稽核中认为属不合理的部分,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结算单据冲减下月应支付的医疗费,并记入其它收入(稽核违规款)。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费用辅助帐和对帐制度,核算与各统筹地区的资金往来明细,每月底对应收应付及余额情况进行核对,对出现的差错、费用未到帐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结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预算管理,依据信息管理系统的分析数据和基金收支规律,做到各项预算数据真实准确。

第八章 异地就医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各统筹地区两定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应实时将医疗费用明细录入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接受经办机构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方式按就医地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签定的医疗服务协议执行。各级经办机构应细化异地就医的服务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两定机构享受与就医地参保人员同等医疗、购药服务。

第三十九条就医地两定机构应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原则,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四十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对异地就医行为进行监管,将两定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的服务质量及费用控制情况,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和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制作、发放和使用社会保障卡。

第四十二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两定机构,均可纳入异地就医、购药的定点机构范围。工作启动初期,各地可选择一部分信誉好、服务质量优良的定点机构先期开展异地住院联网结算业务,随着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推进,再逐步增加定点机构和结算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各市(州)应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积极开展市(州)范围内的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负担,结合我省各地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和规范全省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以下疾病达到《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范围。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3、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糖尿病;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高血压(极高危);

8、重性精神病;

9、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10、肝硬化;

11、血友病;

12、帕金森病;

13、帕金森综合症;

14、类风湿关节炎。

除上述必须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病种外,各地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二、合理确定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水平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医疗费用范围,应符合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由省、市州统一组织,积极探索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谈判制度,进一步降低参保患者负担。条件成熟时,由省统一制定门诊特殊慢性病专门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

(二)各地应加强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与住院待遇衔接,在合理医治的前提下,尽量引导参保患者在门诊治疗。根据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在重点保障住院的同时,科学严谨地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支付费用进行测算,按病种合理确定全市州统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或年度定额标准。原则上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对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同时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原则上按照待遇水平较高的病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也可根据当地条件适当提高这类人员的定额标准。

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等个人负担较重的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定额标准应高于其它门诊特殊慢性病。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执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积极探索将个人负担过重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三、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评审管理

严格按照疾病的医学界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纳入保障范围。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必须有确切的病理诊断或市州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临床诊断,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审核确定后,方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各地应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库,随机抽选组织相关专业临床专家对患者申请病种进行鉴定并签名确认。对鉴定合格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确定后,纳入当地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各地还应结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特点,定期对已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人员进行病情复审,对治疗后病情明显变化或治疗方案重大调整的,可进行年审或重新鉴定。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限制其为医保病人看病权限;对鉴定中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手段骗取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患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切实加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就医管理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各地可根据病种特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合理诊疗用药。

(二)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进一步降低药价、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选定探索门诊特殊慢性病处方外配服务的定点药店。

五、进一步完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结算办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慢性病治疗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进行直接结算,参保患者只按规定支付应由本人自费或自付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可实行按病种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的结算方式,或按照当地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服务总量实行总额预付。探索按病种谈判机制,通过竞争招标确定病种付费标准,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三)各地要加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审核,监督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对超范围诊疗用药等不合理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减,并按协议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顺利开展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步骤安排

在《办法》实施初期,针对企业改制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或仍挂靠在原企业的实际问题,首先做好这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续接或转移工作。

从2005年2月1日起,接受符合《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续接、转移规定

(一)人员范围。

1、《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已中断的人员;

2、《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由单位代收代缴的人员;

3、《办法》实施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要续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具体操作。

对符合本条第1项、第3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医疗保障(IC)卡、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等资料,到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续接手续。对符合第2项规定的人员,原用人单位应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2004年12月,且应在2004年12月底前通知本人,由本人持上述规定资料到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续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人员在原用人单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其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计作实际缴费年限。

三、基本医保费、养老保险费合并征收规定

在“个人窗口”续接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在“个人窗口”续接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合并缴纳,市地税、邮政部门实行两费的“一票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帐户资金不足缴纳本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能单独划分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均以欠费处理。

四、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已在流动人员缴费窗口参加养老保险,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0周岁,且因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需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的人员,可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这类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并且按《办法》有关规定补足缴费年限和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城镇退休人员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办法》实施后,在个人窗口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参保手续,在其本人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办法》实施前,已在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人员,其参保手续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需永久移居到外地居住的,可向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在居住地就医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指定居住地的三所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各一所)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行项目审核结算。

(四)从外地转入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从外地转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给本人。灵活就业人员在从外地转入的6个月内(从外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之日起开始计算)续保的,从续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外地转入6个月后续保的,在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内身故的,其在等待期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六)灵活就业人员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重症疾病和慢性疾病的审批手续,由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

2、我市建立居民医保制度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3)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4)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5)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3、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1)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具体对象包括:

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

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2)非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且在本市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

(3)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

(4)非本市城镇户籍,长期居住本市城镇的非从业人员。

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组织的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4、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带哪些资料?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须出示户口簿、身份证和学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并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以下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需出示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5、城镇居民到什么地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镇居民应分别到以下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据实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低保家庭学生除外)。

(2)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具有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城镇户籍,居住在中心城区以外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其他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6、参保居民按什么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

参保居民的家庭(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

(1)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不缴费;

(2)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

(3)低收入家庭老人,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4)其他非从业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7、城镇居民何时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

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到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

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为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过渡期。城镇居民可在过渡期内的正常工作日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缴纳2008年度的居民医保费。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8、参加居民医保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居民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并预存不低于应缴费额的金额,在征收期内,由地税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足额划扣应缴的居民医保费。

9、参保居民缴费后何时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在过渡期内,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从2008年11月起,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参保登记缴费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0、参保居民何时领取《武汉市社会保障卡》?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完成参保登记手续60日后,其他参保居民完成参保登记缴费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身份证和《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单》,到参保登记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11、重度残疾人及低保对象如何续保?

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无特殊情况,低保对象办理参保手续后低保身份未发生变化期间,可连续按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居民低保身份发生变化,则应在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年审,并重新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12、已缴费的参保居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停保?

已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手续;如发生在缴费之后,待遇享受期之前,参保居民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辖区社保处办理个人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

13、参保人员能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和职工医保待遇吗?

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和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员从居民医保转到职工医保,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至职工医保待遇开始(限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

14、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能累计计算吗?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互不视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15、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

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16、居民医保的门诊包括哪些?门诊待遇如何?

居民医保的门诊包括普通门诊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100元及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30%;1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等3种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0%予以补助。

17、门诊紧急抢救费用,是否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随即住院治疗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18、什么是住院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是指医保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19、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6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5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40%.

20、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如何计算?

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每年的1月1日零时至当年的12月31日24时)计算。

21、居民医保的三个目录的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

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国家和省规定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诊疗必需的,可以按国家和省规定使用部分乙类药品。

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2、参保居民使用属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个人支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时,使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支付比例办理。

23、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居民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35%.

24、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支,并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规定予以报销。

25、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万元。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超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26、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何执行“五免”政策?

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武政[2005]10号)规定的“五免”政策。

27、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28、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一致,实行统一管理,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29、参保居民就医时有哪些知情权?

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参保居民或其亲属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供参保居民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30、参保居民如何办理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手续?

患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门诊重症疾病的参保居民,可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在征求参保居民意见后,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治疗。

31、参保居民如何转院?

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疗机构核准;转入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的,须经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转诊住院,视同一次住院,并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

32、参保居民如何支付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属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参保居民经批准在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和因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在治疗结束30日内,由本人或亲属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结算。

33、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时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以入院年度12月31日24时为界,分别按入院年度和出院年度结算相应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应医疗费用分别计入入院年度和出院年度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基数,参保居民只在入院年度支付一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

34、如何计算医疗保险费用?

例1.居民王某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医疗费用总额120元,王某个人该支付多少医疗费?

按照规定,一个保险年度内,100元及以下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30%,所以王某应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为:120-(100×30%)=120-30=90元。

例2.居民王某,因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住院,发生住院医疗费2000元,其中甲类药、诊疗项目1800元,乙类药和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200元,医保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如下:

1、个人先自付起付标准200元,

2、个人先自付的乙类药和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费用

200×10%=20元,

3、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费用:(2000-200-20)×60%=1068元,

4、个人按比例支付费用:(2000-200-20)×40%=712元。

综上,个人共支付医疗费用932元,占46.60%,医保基金支付1068元,占53.40%。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暂实行区级统筹。

第三条 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三)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医保日常业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和社区居委会配合经办有关业务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街道和社区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要与居民医保的实际工作量相适应。

各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地税、编制、教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残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缴费

第五条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第六条 参保登记业务工作实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经办。各类在校中小学学生参保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登记。

第七条 居民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还需分别提供低保证和残疾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第八条 居民医保费实行地税征收。参保居民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期限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参保登记的信息上报、审核与确认等业务实行网上办理,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与公安、民政、卫生和残联等单位和部门实现计算机网络联通,并延伸到街道和社区。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主要由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和基金利息构成。

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420元。

第十二条 政府补助和家庭(个人)缴费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37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其他60周岁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上述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补助,家庭(个人)不缴费。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贴,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章 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四条 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六条 居民医保的门诊包括普通门诊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100元及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30%;1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等3种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0%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

(一)住院起付标准确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二)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40%.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国家和省规定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诊疗必需的,可以按国家和省规定使用部分乙类药品。

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参保居民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35%.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万元。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仍然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武政[2005]10号)规定的“五免”政策,减免费用由政府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可在其中自主选择就医。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妇幼专科医疗机构作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城镇职工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因转诊或紧急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治疗结束后的30日内,持有关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八条 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结算采取总额控制、定额结算、项目审核、年度清算。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 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计息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医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医保基金的预、决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通过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保基金合理支出。

第三十三条 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居民代表、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保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对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合理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不得随意降低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居民医保有关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造成基金不合理支出和增加居民负担的,相应扣减其结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参保居民,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参保居民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卫生部门应加大惠民医院的建设力度,并指导和督促惠民医院积极推行医药分家,降低医疗成本,按规定为参加居民医保的低保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具体配套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医保申报程序

紧急抢救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

参保居民因紧急抢救而就近前往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以下简称市内急救直接转院)。

(二)申报资料:

市内急救直接转院人员7日内(或5个工作日)写出书面报告(参保社区盖章并签署意见)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确诊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死亡证等资料。

(三)受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四)审批时间:

急救直接转院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核后无论同意与否,在规定时间内以电话形式通知到个人。

定点医院转院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

参保居民因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由三级或专科医院提出转院申请转往市外或市内转院定点医院(同济、协和、广州军区总医院、武大中南医院、武大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转院)。

(二)申报资料:

参保人员应提供定点医院开出的转院审批表、出院小结、发票。

(三)受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四)审批时间:

通过定点医院转院即时审批。

转院费用申报程

(一)参保居民出院后一个月内,填报《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相应栏目并到参保社区盖章,附转院审批表;费用单据(发票原件);住院汇总清单或明细帐原件(跨年度的提供每日清单);出院小结(复印件)、IC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到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窗口办理审核报销。

(二)审核确认后,每月1-15日上报的费用,下月拨付;每月16-31日上报的费用,隔月拨付(情况复杂的延期拨付)。参保居民在接到医保中心费用审核完毕的电话通知后,到医保中心银行结算窗口办理医疗费用开卡手续。

(三)受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未在市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的,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不予受理。

2、经批准转市内转诊定点医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前往医院就诊时,必须先到该院医保经办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通过定点医院转院的请附转出医院发票(复印件)。(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

附: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文件

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

在当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参保居民缴纳了规定的医保费后,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产生缴费应收帐后并缴纳了规定医保费的,于次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门诊重症和住院待遇

(一)普通门诊(含生育产前检查,下同)。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累计费用在300元(含300元)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累计费用在3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二)门诊重症待遇。参保居民持医保卡在定点医院门诊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重症精神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帕金森、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办理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参保居民,持近一年的就医资料到参保登记地辖区社保处办理核准手续后,再进行门诊重症治疗。

(三)住院待遇。参保居民持医保卡在定点医院住院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由个人支付。

1、住院起付线标准:社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参保居民往上一级别医院转诊的,要补齐医保基金起付标准的差价。

2、起付标准以上且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一级医院和惠民医院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70%;三级医院基金支付60%。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低保残疾人员待遇的,不付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提高2%。

(四)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使用规定的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

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与普通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住院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额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1万元(含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门诊重症治疗、普通门诊、生育分娩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数额)。

无卡就医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经核准转市外医院、转本市转诊定点医院以及市内未持卡进行紧急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审核结算。

(一)参保居民经核准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二)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由参保居民或代办人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将个人书面申请(审核表或个人申请需参保登记社区盖章)、病案首页、出院小结和门诊病历(复印件)、费用汇总明细清单、长期和临时医嘱(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人工器官的,需提交条形码)、医疗费用收据、参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复印件)、交通银行卡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交通银行卡复印件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用现金垫付的费用,将相关资料报送辖区社保处审核)。

(三)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后将报销的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人提交的交通银行卡账号内。(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申报

一、医疗卡补办程序

(一)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单位签字盖章,由单位经办人填写《武汉市企业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制卡登记表》办理。

(二)补卡时应提供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接到补卡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变更定点医院程序

(一)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单位签字盖章,由单位经办人填写《武汉市企业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变更医院登记表》。

(二)办理定点医院变更应提供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卡、专用病历(每人每年可变更1次)。资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费用报销

(一)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汉的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因紧急抢救在非本人定点医院住院的,单位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手续(费用由本人垫付),属急诊的领取《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急转诊及易地安置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转回本人定点医院。治疗终结后由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二)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填报《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急转诊及易地安置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持门诊、住院费用单据(发票原件)、住院每日清单或明细帐(原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到窗口办理审核报销。

(四)费用审核后通知单位经办人员持专用收据、银行账号,到现金报销窗口办理医疗费用划帐手续。每月20日前上报的费用,于次月11-24日拨付。

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易地医疗费用按季度报销。

四、转院审核程序

(一)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签字,医院医保办签字盖章,医院工作人员报送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

(二)定点医院应提供《武汉市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转院审核表》及必要的相关资料。

(三)市医疗保险中心在接到定点医院报送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

职工医疗保险申报

紧急抢救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

1、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而就近前往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以下简称市内急救直接转院)。

2、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或在法定假期期间在外地门诊紧急抢救(以下简称外地急救)。

(二)申报资料:

1、市内急救直接转院人员7日内(或5个工作日)写出书面报告(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确诊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2、外地急救人员10日内(或7个工作日)由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写出书面报告(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三)受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四)审批时间:

急救直接转院人员及外地急救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核后无论同意与否,在规定时间内以电话形式通知到单位或个人。

定点医院转院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由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提出转院申请转往市外或市内转院定点医院(同济、协和、广州军区总医院、武大中南医院、武大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转院治疗定点医院)。

(二)申报资料:

参保人员应提供定点医院开出的转院审批表、出院小结、发票。

(三)受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四)审批时间:

通过定点医院转院无特殊情况即时审批。

转院费用申报程序

(一)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填报《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相应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辖区社保处盖章),附转院审批表;费用单据(发票原件);住院汇总清单或明细帐原件(跨年度的提供每日清单);出院小结(复印件)、IC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使用置换材料的需附诊疗项目审批进价表或发票复印件;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单、放化疗等特殊治疗项目明细单等;使用放宽类药品的(主要指血液制品)附审批表(上述各项资料可请转院定点医院医保办配合提供)。

(二)审核确认后,每月1-15日上报的费用,下月拨付;每月16-31日上报的费用,隔月拨付(情况复杂的延期拨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未向单位借款的,在《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报销费用是否直接划入IC卡金融账户”栏填“同意划卡”并加盖公章。参保人员凭医保卡每月20日后到市商业银行取款。死亡或向单位借款的在此栏填“不划卡”,单位每月11-24日持专用收据、银行账号,到现金报销转帐窗口办理医疗费用划帐手续。

(三)受理时间:

每周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未在市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的,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不予受理。

2、经批准转市内转诊定点医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前往医院就诊时,必须先到该院医保经办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通过定点医院转院的请附转出医院发票(复印件)。

非常规病案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资料报送时间为次月15日前申报。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次月8日前将申报名单(电子文档)通过FTP传至中心审核部杨梅目录下的相应月度非常规病案子目录下(统一申报文件名的格式为yy-mm-医院编号,如市五医院2006年12月申报表名称为06-12-990005)。传后通知非常规病案审核人员,以便选定抽检名单。月度非常规病案20份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送,不抽检。

(三)报送资料:非常规病案申报表(规定格式)、住院病案首页、首程、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单、麻醉单、介入治疗单、检查报告单(化验不需要)、病检报告单、费用明细清单(以汇总明细清单为宜,方便审核)、放、化疗治疗单。

对病案进行抽检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名单(电子文档)中标记绿色则上述资料均要报送,标记红色则只报送病案首页、首程、出院小结和费用明细清单。(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通知》

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

医保的待遇享受期

各高校每年9月1日至10月20日,通过《大学生医保服务系统》为本校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缴费登记业务,并代收代缴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参保并缴纳保费的大学生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普通门诊、门诊重症和住院待遇

(一)普通门诊。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各高校根据《细则》实行门诊统筹包干,符合医疗保险政策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二)门诊重症待遇。大学生患有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重症精神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帕金森、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办理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参保大学生,由高校持大学生近一年的就医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后,再进行门诊重症治疗。大学生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门诊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的,符合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三)住院待遇。参保大学生持身份证到定点医院住院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由个人支付。

1.住院起付线标准:社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参保大学生往上一级别医院转诊的,要补齐医保基金起付标准的差价。

2.起付标准以上且符合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大学生医保基金比例分别为:社区、一级医院和惠民医院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70%;三级医院基金支付60%。

(四)参保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大学生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五)大学生生育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与普通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住院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额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含大学生转市外或市内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重症治疗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数额)。

转市外(含市内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转市外医疗机构或转本市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按项目审核结算。

1.大学生经核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大学生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2.大学生经核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或寒暑假、异地实习和休学期间因紧急抢救住院治疗的,由各高校提供住院治疗相关资料外,还应出具大学生异地实习或休学的证明。

3.费用申报。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60日内由高校填写《武汉地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现金申报审核表》,将住院大学生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长期和临时医嘱(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人工器官的,需提交条形码) 、医疗费用收据、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本人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报辖区社保处审核。

4.社保处对高校提交的现金报销资料进行审核,并于每月26日前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复核。市医疗保险计划财务科于次月5日产生上一月度《大学生医疗保险现金报销应付账》,并在每月11日至24日,对高校办理大学生现金报销费用拨付手续。高校在领取大学生现金报销费用时,应提供税务或财政监制的收据和专用账户,领取《武汉地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金报销明细表》,并按该表明细将报销的医疗费用发还本人。(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医保费用结算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个人帐户费用报销程序:

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费用,提供《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申报表》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申报表》。保存门诊处方、购药明细及结算发票备查。并于10日前在华南结算系统中进行费用交接汇总,将系统数据提交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

3.审核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

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保存结算发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备查。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

3.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程序

每月10日前(逢节假日延至15日)将上月大额申报资料送至大额办。

2.须提交的材料

凡申报大额保险费用须统一使用“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理赔资料袋”,同时上报“定点医院大额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电子版及手工版各一份)。资料袋封面各栏目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端正;申报明细表须加盖公章。住院资料袋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IC卡(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保结算清单(表38)、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长期医嘱(复印件)、临时医嘱单(复印件)、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门诊资料袋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IC卡(复印件)、医保结算清单(表38)及收据原件.

注意事项:①住院费用须提供汇总清单、②门诊费用也须提供医保结算清单(表38)及收据原件、③门诊用药应标明每种药品的单价及规格、④凡进行放射治疗均须提供放疗治疗单。重症病人需要提供重症病历首页。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非定点零星报销,含大额段费用)

1.办事程序

(1)申报:在医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灵活就业人员由辖区社保处盖章),附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窗口申报。

(2)报销:审批通过的参保人员在出院后一个月之内,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填写《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相应栏目并加盖公章,携申报审核表“第2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申报窗口办理。

2.须提交的材料

(1)申报:申请报告、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主要的能说明病情严重程度的检查)、120急救发票等资料。

(2)报销:《医疗费用审核申报表》、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病案首页、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置换材料发票复印件。

3.收费标准

无收费

4.办事时限

(1)申报:收到参保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经办人;

(2)报销:每月15前上报的费用,次月拨付;每月15日后申报的费用,隔月拨付。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定点零星报销,含大额段费用)

1. 办事程序

定点零星报销包括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和市内无卡费用报销。

(1)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结算;

(2)无卡人员费用是指:参保人原卡损坏、丢失,新进已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卡未做出来,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回汉在定点住院住院(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10日内由其单位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结算。

2.需提交的材料

《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发票、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门诊重症慢性疾病需原始处方,无卡人员费用报销需无卡原因说明(单位盖章)。

3.收费标准

无收费

4.办事时限

2个月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理现金报销程序

 个人报销费用进卡业

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到商业银行各网点办理取款业务(初次取款需修改初始密码“888888”)。

单位开收据办理转帐业务

1、参保单位在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确认报销费用后,持本单位收入款收入据及银行账号到财务科办理付款业务。

(1)单位开据的收据必须是“财政”或“税务”统一印制的收据。

(2)收据上必须加盖参保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2、付款采用倒进帐方式,单位在交收据的3个工作日后到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去确认资金。(工伤、生育单位于次月5日前到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去确认。)

3、每月办理付款时间为11日-2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

附:

《关于试点公立医院诊疗(查)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的通知》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医保转院、急求审批

医保紧急抢救和转院指南

参保人办理紧急抢救住院就医办理方法

1、可办理紧急抢救的病种:

参保人因病情危重,如急性心梗、脑梗、脑出血、急性外伤、急性中毒、急腹症等紧急抢救病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申请医保紧急抢救住院费用报销。

2、 办理办法:

在医院紧急抢救或住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或个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灵活就业人员由社区盖章),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主要的能说明病情严重程度的检查)、120急救发票等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窗口申报。市医保中心在收到申报资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以短信形式通知经办人。审批通过的参保人员在出院后一个月之内,按照《医疗费用申报表》填表说明,填写相应栏目,携申报表“第2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申报窗口办理。

转诊或转市外就医办理方法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如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或因病情确需转到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治疗的,应由诊治科室提出申请,经科室主任、

医院医保办及分管院长同意后,由医院医保办通过医保系统向医保中心进行网上申报。审批通过的参保人员在出院后一个月之内,按《医疗费用申报表》填写相应栏目并加盖公章,携审核表“第2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费用申报窗口办理。

审核计算公式

报销后取款方法

转院治疗费用报销业务受理人员审验资料后,将所收资料清单录入系统后,并打印回执交经办人。每月20日以前上报的费用,次月拨付,可凭个人医保卡于次月20日后,到汉口银行(原武汉商业银行)领取现金。领取现金时,需修改原始密码,原始密码为888888。

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办理

办事依据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武劳社[2001]121号)

办事程序

1、参保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将一寸相片两张、书面申请一份(需单位盖章)、近两年门诊病历原件及最近一次住院的出院小结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交单位经办人,由经办人统一向辖区社保处申报;

2、社保处将合格及不合格者名单及鉴定表反馈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通知其到指定医院鉴定;

3、鉴定医院将鉴定结果反馈给参保人,社保处根据鉴定结果,通知符合条件参保人员的所属单位领取重症病历,单位将重症病历发放给参保人。

是否收费

办事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武汉市内转院审批

办事依据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3号)

办事程序

因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由三级或专科医院提出转院申请,转往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治疗: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如因病情确需转到市内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治疗的,应由诊治科室提出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后,报医院医保办及分管院长审批。

2、参保人持定点医院审批签章后的《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市医保中心转院申报窗口申请办理,工作人员审验资料,符合条件者即时审批并签章,将一份《审批表》存档备查,另两份交参保人员,一份作报销使用,一份交定点医院存档。

是否收费

办事时限

自收到参保人员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经办人。病情急、重的,如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等,可即时审批。由定点医院转诊的,即时审批。

办理单位

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医疗保险武汉市内紧急抢救(转外地治疗)审批

办事依据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2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武劳社[2001]123号)

办事程序

1、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院治疗、在职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或在外地门诊紧急抢救(包括长驻外地、在职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或在法定假期期间在外地紧急抢救);

2、在医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报告(详细陈述就诊时间、地点、病情及治疗情况),经单位盖章(灵活就业人员由居住地社区盖章,易地安置人员由辖区社保处盖章)后,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等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申报窗口申报;

3、工作人员审验资料后,将资料录入医保核心系统,并打印回执交经办人。

是否收费

办事时限

自收到参保人员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经办人。病情急、重的,如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等,可即时审批。由定点医院转诊的,即时审批。

办理单位

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及慢性病待遇标准

病种范围

、重症疾病(7种):高血压Ⅲ期(伴心、脑、肾并发症)、糖尿病(伴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2、慢性病(19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儿童孤独症、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的)。

申报办法

1、参保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向所在辖区社保处申报),提交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一年病情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相关检验报告单和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易地安置参保人员提交当地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并将相关资料报辖区社保处办理。

2、辖区社保处初审合格的,下发《武汉市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参保人按规定填写。

3、初审合格的参保人员持《审批登记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医院鉴定病情。鉴定后,将《审批登记表》报社保处。社保处复审合格后,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为其指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并向参保人发放重症病历。

就诊办法

参保人持《审批登记表》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建档后即可持社保卡和重症病历在该院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变更定点医院的办法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只能在年审时变更一次,参保人将《审批登记表》自原定点医院取出,携社保卡、《审批登记表》和重症病历到辖区社保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到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即可就医。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及慢性病待遇标准

备注:大学生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种类和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执行上表有关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2012]77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

  易地安置如何办理

  退休易地安置的参保人可向单位提出办理易地安置手续,由单位经办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由个人)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登记表》,完整填写表中事项后交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由辖区社保处经办人员在五险合一系统做易地安置人员标志,并将参保人员所选定易地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易地安置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如何支付?

  易地安置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的支付方式采取委托汉口银行(原武汉市商业银行)支付的办法实现,即为每个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开设一个金融帐户,办理金融卡(该卡委托参保单位转交参保个人)。

  一、易地安置人员出示《易地安置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当地医保部门要求所选医院盖章确认的,需先到医院盖章)。

  二、业务经办人员审核确认表中选填医院(药店)为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

  三、易地安置人员在《全国在汉易地安置人员登记薄》上填写登记事项。

  四、业务经办人员在《易地安置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上盖章确认,将该表返还易地安置人员。

  易地人员在汉安置选择定点医院程序

  一、易地安置人员出示《易地安置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当地医保部门要求所选医院盖章确认的,需先到医院盖章)。

  二、业务经办人员审核确认表中选填医院(药店)为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

  三、易地安置人员在《全国在汉易地安置人员登记薄》上填写登记事项。

  四、业务经办人员在《易地安置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上盖章确认,将该表返还易地安置人员。

  武汉市医保查询程序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查询程序

  (一)单位办理缴费查询时,需携带单位缴费税票或银行缴费单据。

  (二)单位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查询时,需携带其单位编号或者本人社会保障卡。

  (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查询时,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和灵活就业人员邮局存折。

  (四)每月11日-25日接待查询(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余时间为记帐时间,不接待查询。

  武汉市医保资料下载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和信息改变

  一、此项行政许可的设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武人社发[2012]14号)

  二、申请此项行政许可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资格审查

  1、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

  3、依法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制定管理规章、岗位责任、员工培训制度,并成册可用;

  5、计算机网络具备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连通的条件,医疗收费实现计算机管理,具有专职计算机操作和维护人员;

  6、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无被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7、零售药店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8、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信息改变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执业范围、法人、负责人、经营者或投资者等信息发生改变,自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医保结算信息。

  三、申请此项行政许可需提供哪些材料?

  以A4纸张为标准,将下列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活页册,由药店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申报:

  (一)资格审查

  1、提交《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申报表》;

  2、提交零售药店基本情况简介;

  3、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供《营业执照》证、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注明参保状态)和劳动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提供从业人员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提供零售药店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请注明药店建筑面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提交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10、提交申报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图。

  (二)信息改变

  1、提交《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信息改变申请表》;

  2、提供零售药店定点资格通知或定点信息变更通知文件;

  3、提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信息改变前、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信息改变前、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资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 地址变更还需提交:

  (1)新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请注明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并提交复印件;

  (2)新服务场所所处地理位置图。

  5、名称和法人变更还需提交:

  (1)从业人员花名册(注明参保状态)和劳动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从业人员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此项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资格审查: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下同)进行申报服务指导-市政务中心人设窗口受理-审查(现场勘察)-批准-发文

  信息改变:市政务中心人设窗口受理-审查(现场勘察)-批准-发文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申报服务指导,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基本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不合格的,退还申报资料;合格的,由辖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开具指导申办意见并加盖公章,由申报人(单位)送市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窗口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当场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还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于申报材料合格的,窗口组织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不合格的,退还申报资料,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实地查看合格的,对申请人(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发批文。

  五、此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六、此项行政许可颁发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零售药店取得定点资格或信息改变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医保中心、信息中心申请开通医保结算系统,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待医保结算系统开通后,即可在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提供售药服务。

  七、此项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65770127

  九、投诉电话:65770000

  附件:

申报表。doc定点药店信息改变申报表。xls

  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基本信息表(电子表样)

  武汉市社保网上办事入口

  个人服务入口

  单位服务入口

  社区服务入口

  大学生医保网上服务入口

  武汉个人社保网申系统体验

  武汉市社保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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