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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操作流程及审查要点(2014版)

 超人汪汪 2015-11-03

XXXX银行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操作流程及审查要点(201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XXXX银行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其他相关制度,制定本操作流程及审查要点。

第二章 业务资格

第二条 经办分行同业部须配备两名以上具有两年以上信贷经验的业务经办人员,配备一名专职放款审核人员。

上述三名人员须经总行同业机构部考试认定资格,没有通过认定的人员不得经办受益权类业务。资格考试总行每年统一安排,通过后业务资格有效期一年。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三条 项目准备

(一)分行同业部产品经理进行项目准备和材料审查。项目准备需要以下材料:

①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②信托公司项目尽调报告或业务受让银行的授信调查报告;

③业务受让银行对信托融资主体授信额度批复或其他方式决议文件及额度使用情况(T+0模式业务可不提供);

④上手方(受益权持有人)或信托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信托合同影印件(信托计划已成立的情况下要求提供)或信托计划合同定稿制式空白文本(信托计划尚未成立的情况下要求提供);

⑤特殊说明文件:如涉及地产、融资平台类等监管政策敏感的信托计划的合规性说明文件,其他必须说明的文件等(如涉及关联交易等);

⑥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二)项目审查相关要求:

1、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须通过我行法律部门审查,注意检查业务条款特别是付费方式,合同生效条件等。T+N模式业务中如为下手方签订承诺函的,承诺函须经总行同业部审查通过并取得法审意见。

2、查看尽调报告了解信托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对信托计划基础资产质量和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3、原则上要求业务受让银行对融资人有足额授信可用余额支持。

4、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我行直接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我行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文本须通过我行法律审查。

5、如果业务涉及的信托计划已经成立,要求上手方(信托受益权持有人)或信托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信托合同影印件、信托公司加盖公章的信托项目项下信托公司与信托融资人及相关人签订的全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或其他形式的融资合同、信托计划增信文件等(如抵质押、担保合同等)。

6、分行经办人员应查看信托合同内容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无矛盾、合逻辑。

7、分行经办人员应注意检查信托合同中关于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条款,如信托合同明确要求办理转让登记的,转让协议签署后必须及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凭证。

第四条 上报业务申请

(一)分行同业部产品经理在完成项目准备和材料审查后,向总行同业部上报业务申请。分行上报业务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业务审批表:编号、内容填写完整,签字齐全,超过一页的要盖骑缝章;业务申报价格须为我行同业资产净收益,如有其它收费必须单独列注;

②非银资产业务审批流程表;

③其他附件:按总行具体要求上报,如特殊说明文件(资金直通车专项申请书、融资平台政策例外文件,信托公司出具的各类说明文件,如有)、信托计划合同等。

(二)T+0模式业务应至少在业务计划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上报,其他模式应至少在业务计划交易日前3个工作日上报。

第五条 业务审批

(一)总行同业部收到分行业务申请,在业务申请全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审批。对交易金额较大或期限较长、交易结构较复杂、或基础资产等其他方面总行认为较特殊的项目,总行有权延长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业务审批表总行批复有效期统一为5个工作日,自批复下发之日起计算,过期业务批复作废。

第六条 业务签约

(一)只有取得总行批复后,分行方可开始业务实际操作,否则即视为违规。

(二)所有我行签署的协议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协议日期要与交易环节相符。

(三)除T+0模式的业务外,与对我行形成还款责任的交易对手的签约执行双人面签,面签登记表由面签人员当场记录,回执双方盖章。具体要求:

1、经办分行需双人核实下手方交易对手签章,其中一人为经办分行非同业机构部人员,该人员可为经办分行其他部门或支行人员。

2、经办分行同业机构部可自行选择一个合作部门,并向总行备案。

3、没有按上述两项要求违规划款的分行,将视情节轻重至少处以暂停业务,没收该笔业务收入并处以罚款。

4、必须在交易对手公开登记营业场所现场面签,注意查看对方用印程序是否合规,公章与协议要求是否一致,人名章必须有法人授权书,必须当面亲见对方有权人员签章。

5、异地首次业务要有当地XX分行派人员共同面签。如缺少当地分行面签签字的放款中心不得放款。面签经办人员对面签真实性、准确性及面签内容负责。

(四)分行应及时取得全部交易对手及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对方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任职证明、介绍信等相关文件的影印件。

(五)涉及即期转让业务的,必须受益权转让当日(协议约定日期为准)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信托公司在异地的,当日应取得其盖章的登记证明文件传真件,并于3日内取回原件归档。

第七条 业务审核

分行同业部设独立业务审核岗进行业务审核,填写分行业务部门业务审查意见书并对其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检查业务资料(审批文件及业务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2、核实总行批复条件(如有)是否落实齐全;

3、审查协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协议要素(金额、期限、价格、交易对手等)是否与总行批复一致;

4、审查受益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标的是否与信托计划合同对应一致;

5、核对我行签约的协议是否为我行标准文本,非我行标准文本的是否取得法律意见书并按法律意见书修改;

6、填写分行业务部门业务审查意见书;

7、整理所需业务资料;

第八条出账审核

(一)分行同业部制作材料移交清单,并提交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进行出账审核。移交之前,应将移交材料复印留存。需提交放款审核中心的业务资料包括:

①分行业务部门业务审查意见书(原件)

②业务审批表(复印件)

③业务审批流程表(原件)

④业务面签登记表(原件,与下手方)

⑤受益权转让协议或下手方承诺函(原件,以业务审批表上列示为准)

⑥受益权转让协议或承诺函对应的法律意见审查书(原件或复印件,分行法规部出具的为原件,总行法规部出具的为复印件,以业务审批表上列示为准,必须有)

⑦信托合同(原件)及法律意见审查书或信托合同复印件。我行直接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的情形为同原件,否则为加盖公章的影印件(不含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等,留分行同业部审核和保管)。信托合同和转让协议中涉及的买卖关系应符合逻辑。

⑧更改交易金额、日期的补充说明(含总行确认意见,原件,以业务审查意见书上勾选为准)。

(二)分行放款中心审查要点包括:

1、根据以上材料清单进行齐全性审核;

2、填写完整、签章清晰、我行签署的协议内容与审批表信息一致;

3、业务面签登记表签章清晰完整(经办双人签字,异地首次三人签字),对方加盖公章(与所签署合同一致);交易对手是否为异地首次办理业务以《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审查意见书》上的勾选为准。

4、该业务实行双人复核制。每笔业务至少需经过放款审核岗和主任岗双人签字。

第九条 放款、记账

本业务目前通过XXXX系统操作。审核通过后,放款审核中心通过XXXX系统打印业务通知书,并交给分行运营管理部办理划款及会计记账。

第十条 台账登记

分行同业部放款当日登记台账并报送总行,台账按要求填写完整、准确、注意金额单位等。

第四章 业务后管理

第十一条 业务资料补充

分行同业部应在业务放款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业务档案所需资料。需补充的资料包括:

①信托计划成立通知;

②信托公司给信托借款人划款凭证;

③由分行同业部总经理室成员亲自递送给交易下手方的业务通知函(模板见附件):我行通知交易下手方我行已履约,要求其在回执盖章;

④受益权转让登记证明文件:受托人盖章有效,T+0模式、T+d模式和T+n模式(与上手)原则上必须取得该文件;

⑤其他资料(如有)。

第十二条 业务后管理

(一)除T+0模式业务外,划款一周内需由分行同业机构部总经理室成员亲手将划款通知书现场递交下手方交易对手并取得丙方通知函回执确认(见附件4)入档。

(二)除T+0模式业务外,分行同业业务负责部门应要求融资委托管理人(下手方交易对手或信托公司)按季提供基础资产贷后检查报告,报告需对项目信用风险有详实分析。此外分行应每季度派人赴下手方交易对手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原业务经办人员等是否有变动、场所是否有变更、经营数据、是否出现重大事项等),连同基础资产检查报告形成业务后管理报告,每笔业务一份。

(三)除T+0模式业务外,分行同业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向总行提交上一季度的业务后管理报告,报告结论为:该业务目前为“正常”、“关注”、“需提前终止”三种意见之一、由分行风险总监签字后盖行章上报总行同业部,另留存复印件归档。

经办分行如不能按期完成检查报告,将暂停业务至少一个月。基础资产检查报告如不是从下手方交易对手获得的,须在检查报告完成一周内递送下手方交易对手,同时应向下手方交易对手了解融资人最新授信情况,如下手方交易对手拒绝,则应将该笔业务列为异常,并在下手方交易对手拒绝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同业机构部报告,隐瞒不报将暂停业务至少一个月。

(四)总行将不定期对受益权类业务交易对手进行核查。针对总行复查时下手方交易对手不予见面的情况,总行将视为重大预警信息,经办分行应在接到总行通知后,通知下手方交易对手我行将向其上级主管分行或总行核实该笔业务,同时将该交易对手列入合作黑名单。

(五)每年6月末,12月末经办分行向下手方交易对手发送正式公函,对双方交易台账、余额等进行核对确认。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一)放款中心审核的材料由放款中心归档保管。

(二)业务办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分行同业部应将业务全套档案(含交付放款中心的业务核心档案复印件)整理齐全,由分行同业部业务审核岗和部门负责人在档案清单上签字确认。档案封皮及清单见附件。

(三)分行同业部应将业务全套档案移交分行办公室保管。另留一套影印件留存本部门备查。

(四)业务办结前新增的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的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报告,交易对手核查报告及其他或有文件等,分行同业部应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业务到期

(一)业务到期前五个工作日经办分行同业部应与信托公司及下手交易对手及时联系确保协议履行和资金交割。

(二)业务到期完结分行同业部应向总行报送业务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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