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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

 吧啦吧小魔仙 2015-11-04
【全文】

无效合同




法律问题解读

  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它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它具有违法性,国家要对之进行干预,当事人也不得履行。《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合同的无效与不成立是不同的,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未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合同无效是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需经当事人请求即可以主动予以审查争议的合同是否构成无效合同,如认定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另外,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事由较《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事由在范围上有所缩小,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在确定无效合同方面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另外,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导致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使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1.21651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1.2780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1.12418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施行),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3.23702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施行),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3.3689

  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施行),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3.34740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有错误而上诉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可否变更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4日),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3.1205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34号《关于原审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有错误而上诉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二审法院可否变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对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对上诉请求未涉及的问题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当在二审中予以纠正。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答复》(1997年2月25日),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3.1710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经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批复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3.3473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施行),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3.45673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3.34740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1.94833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案例链接

  《刘艳丽诉谢留根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C.291309

  《安阳县崔家桥乡沙岸村村民委员会与秦尚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C.278775

  《李玉忠与杨景亮土地补偿款纠纷再审案》,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C.291369

  《郑州市鸿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C.287175

学者观点

  余冬爱:《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探析》,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A.1122004

  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A.121271

  宋茂荣、刘永贤、王小林:《无效合同的识别与处理》,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A.173448

  郑新民:《浅议新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A.111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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