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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质证的证据是否可以撤回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5-11-04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法律对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承认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原则。但是对于撤回证据的问题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惑。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据提供方要求撤回,对方当事人又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准许撤回。但是如果已经经过质证的证据呢?当事人是否还可以撤回?若可以撤回,如何撤回?何时允许撤回、何时不准撤回?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程序。当事人举证是一种权利,更是一项义务。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同时,也是其对举证权利的行使的过程,提交后就有接受法院审查和对方当事人质证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内容和诉讼请求有提交证据进行证明的权利,其所举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发生证据的效力。 如果经过质证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发现证据对对方当事人有利,想要撤回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该准许当事人撤回证据,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首先,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法理角度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种责任的后果只是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也有提供这个证据不提供那个证据的权利。证据提交后也有权利对自己的证据申请撤回的权利。其次,从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衡以及庭审规则的角度看,则不宜由当事人任意的在诉讼过程撤回已经提交的证据,尤其是对对方有利的证据。这样容易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程序混乱,更有损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最后,从诚实信用的角度看,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从上面两个规定不难看出,对于证据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讲,已经提交并且经过质证且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不应该准许撤回,这样的话有悖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对于经过质证的证据撤回,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法律对“撤回承诺”的规定,在法律对证据撤回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撤回承诺”的规定,正确对照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加以审核后作出处理决定。 (一)证据撤回的几种情况 1、由于证据本身的瑕疵问题,也证明不了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申请撤回证据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准许撤回。 2、证据本身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准许其撤回证据。如果证据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经法院审查,即使对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应当准许申请人撤回。 3、申请撤回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举证据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法院应当准许其撤回证据。 4、申请撤回证据明显涉嫌伪造,则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该虚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关系不大,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准许;如果该虚假证据证明的是案件处理的关键内容,则不应准许,应查证属实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撤回证据的时间 对于经过质证的证据撤回的时间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任意时间的撤回会造成庭审秩序的混乱,也有损法律的权威。笔者认为,经过质证且符合撤回条件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证据撤回不等于撤诉,撤诉是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表现。而撤回证据,一般是有利对方的证据,这其实是当事人在规避法律责任,完全是在牺牲对方的利益,如果任由当事人在宣判之前撤回不利证据,这样是有损法律公平正义的,也违背了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三)证据撤回的法律后果 经过质证的证据被撤回后,应当视为当事人没有举证。但是曾被撤回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虽然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撤回了证据,但是对方当事人已经了解到证据的存在状态,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也不会让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白白的流失。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当事人可以根据此规定进行抗辩。 (作者单位:禹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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