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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地税: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红盾书屋 2015-11-05

  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青海地税局税政一处

按照政府规定价格、规定对象、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对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租房、廉租房、基层周转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住房租金收入优惠政策是以《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为基础拟定的,优惠主体增加了“公租房、基层周转房经营管理单位”,其中增加“基层周转房经营管理单位”主要是考虑基层周转房与公租房、廉租房在出租对象、租金价格等方面有相似性,符合我省的实际现状。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是以《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为基础拟定的,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是以《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为基础拟定,优惠主体新增了“公租房、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扩大了优惠范围。此项政策体现了政府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关注。

(一)把握公租房、廉租房、基层周转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住房租金收入优惠政策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优惠主体。

公租房、公租房承租人以及公租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必须符合《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的规定,纳入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青政[2007]55号)的规定,纳入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基层周转房。享受此优惠政策的基层周转房必须是基层企事业、机关单位为在职职工工作期间修建的生活周转用房,房屋所有权为单位所有,房产证是以单位名义办理,个人没有房产证,个人只有使用权,单位只向房屋使用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保证金、住房保修金、维修费、卫生费)。

2、优惠对象及范围。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适用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必须是按照政府规定价格、规定对象、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同时,此租金收入必须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优惠期限。没有优惠期限的限定,即在其存续期内可一直享受此政策。

(二)把握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优惠主体。

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建房〔2008〕501号)的规定。

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建设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存续或新建项目均可适用此政策。

2、优惠对象及范围。该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包括企业将建设用土地用于对外租赁等改变原用途的土地。

3、优惠期限。项目建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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