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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治民政建设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昵称28831037 2015-11-05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民政部门伴随着业务职能的不断扩展,法治民政建设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从总体来看,特别是从基层实践的角度来考虑,民政法治化还存在较多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各级的高度关注,并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逐步改进。

  一、法治民政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在思想认识上有差距。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办事手段行政化。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民政工作的边缘性、分散性和临时性等特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和传统习惯处理民政事务,认为民政工作就是“发发钱、拜拜年”,没有多少政策界限,没有多少法律含量,凭老思想、老经验办事。二是工作程序简单化。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怕麻烦、图省事,不依法律程序办事,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造成公平正义失衡,干群关系受损。三是效果追求短期化。办事只想眼前,不顾长远,对待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不调查,不研究,遮遮掩掩,敷衍了事,搞“闹之有理”、“人情”低保、“关系”救助、“缠访”优抚,不用法律手段解决深层次问题,保了一时平安,失了根本公平。

  (二)在执法程序上有差距。民政业务工作大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依据,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程序办事,既要主体合法,又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操作方式合法。由于长期形成的传统行政工作习惯,一些地方容易产生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等补助对象的确定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操作,收养登记、婚姻登记中登记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社会团体、民非单位成立、变更登记程序不规范,审查方法不严格等等。从这几年民政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看,多数不是输在实体内容上,而是输在程序性问题上,“好心办错事”的例子屡见不鲜。

  (三)在执法力度上有差距。民政部门的工作牵涉面广,如社会组织、殡葬管理、地名执法等涉及多个层面和领域,但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方面对于民政部门在许多职责定位上至今界定不明确,执法工作受到很大制约。在县一级,民政部门的监管执法职权由于受到机构编制和人员职数的限制,不得不分散在相关业务股室或下属单位,使得民政部门的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监管执法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不分,在民政事务的管理上存在用行政管理手段代替监管执法的情况。执法力量薄弱与执法监管需求的矛盾凸显,对一些社会组织出现的违法违纪、活动无序的现象,存在不服管、不愿管、管不了的问题,不仅影响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更严重损害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四)在队伍建设上有差距。受编制体制影响,县以下民政部门很少设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一般由办公室等综合机构承担,法制工作人员配备力量薄弱,大部分县级民政部门没有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乡镇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更是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人员配备很不规范。就桃源县而言,全县39个乡镇中,民政工作人员2人以上的只有7个。由于人员少,任务重,很多工作难以到位,在涉及某些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工作时,势必出现工作不到位、缺调查、缺依据、少程序等问题,影响了具体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公平正义。部分乡镇的民政工作人员为其他站所的干部职工担任,工资是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性质,民政没有创收项目,没有收费途径,没有特殊岗位补贴,福利待遇上的差距直接影响到了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加强法治民政建设的建议

  (一)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要通过“六五”普法、民政法制教育、法制宣传、法制培训等形式,转变落后的传统思想观念,培养法治新思维,在民政部门和广大基层民政工作者中深扎四个理念:一是依法治国理念。就是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各项民政工作依法进行。二是执法为民理念。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具体讲,就是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宗旨;坚持“一切依靠人民”,在民政工作中坚持走群众工作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是公平正义理念。就是坚持秉公执法,执法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合法并重,公平与效率并重,以公开促公正,增强工作透明度。四是服务大局理念。就是坚持民政工作服务和谐稳定发展大局,克服单纯业务观点,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要切实强化执法能力。一要加强执法保障。积极建议,努力争取,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或合理配备等手段,进一步充实民政执法力量;为民政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提供充足的执法经费。二是理顺执法体制。在原有殡葬执法机构基础上,探索成立综合性民政执法机构,组建专门的民政执法队伍。一方面,整合民政执法力量,解决民政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另一方面将执法监管工作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相分离,提高执法工作的专业性、统一性和规范性。三要加强执法监管。严格执行民政执法工作公示制,全面推行民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民政执法考核考评制度,落实政策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制等一系列内部监督制度,贯彻“责权统一、依法有序、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要求。建立健全上下衔接、内外结合的民政执法监督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各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要切实规范依法行政。一要完善政策体系。要及时修订和完善与民政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民政政策体系。对内容比较原则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启动相关实施办法(或细则)的制定工作,细化流程,制定地方性标准,增强操作性,形成上下统一,前后衔接,各项业务之间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政策体系,确保法律法规落实到位。二要规范行政程序。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方面的基本程序,特别是社会组织登记、低保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确认、低收入家庭认定、村(居)选举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细化办事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一个步骤不能少,一个程序不能减,确保程序到位。三要优化执法环境。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和民政对象自觉遵守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理解和支持民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配合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经济秩序、弥补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足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加大对阻碍依法行政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民政执法的外部环境。

  (四)要切实加强工作力量。加强民政法制力量配备,努力推进民政工作法制机构建设。要把加强民政法制工作力量的配备摆上议事日程,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法制工作力量,在县一级民政部门设立法制股(办),一时无法增加机构人员编制的,要调整内部人员岗位职责,尽量配备法制工作人员。在现有条件下,要努力克服困难,充分发挥各单位(股室办)在推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在乡镇一级,要根据当前工作任务,合理调配人员,增加编制,使基层民政办有充足的人员承担各项民政工作。根据目前民政工作量,应按每万人配备2名民政工作人员。民政办为行政编制,实行财政全额预算,主张拿全资,吃“皇粮”,以确保人员工资足额发放,民政经费不被挤占。人口较多、工作量大的乡镇,按社会救助、基层政权、优抚安置、社区建设等不同业务实行工作分工,部分工作人员可充实到社区工作,确保事事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桃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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