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在发包人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发包人是善意不知晓该挂靠协议,挂靠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征,可以被看做是代理,代理行为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工程质量争议中,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对发包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挂靠方提起的诉讼中,挂靠方和发包人是事实上的承包关系,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只是挂靠关系,可以考虑被挂靠方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对挂靠方承担责任。 一、被挂靠方的责任 (一)挂靠、共同诉讼人和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3条规定了如果挂靠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以被挂靠方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成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诉讼程序中的概念,连带责任是民事实体责任中的概念,两者含义不尽相同。一般负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需是共同诉讼人,比如《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而合伙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是作为共同诉讼人的被告是否都承担连带责任,有争议。 如果认为共同诉讼人都承担连带责任,《意见》第43条可以看作是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成为共同诉讼人的依据,挂靠方和被挂靠方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诉讼人非都是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意见》第43条可以被看作是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成为共同诉讼人的法源,但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 认为作为共同诉讼人的被告不一定都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存在共同诉讼人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比如数个侵权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却有可能是按照过错大小和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 所以,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一般在诉讼中是共同诉讼人(共同被告),但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挂靠和代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实践中,认定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挂靠关系(借用资质)后,在发包人不知晓挂靠关系的情形下,发包人认为被挂靠方才是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挂靠类似于代理。 1、挂靠和代理的区别 (1)费用支付 代理中,一般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费用,而在挂靠中,则一般由挂靠方向被挂靠方支付费用。 (2)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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