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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知道和不知道的西方知名杀人狂

 狂乱的小新 2015-11-06
   为了迎接俺们即将开展的《犯罪分类手册》讲座,决定给大家普及点谋杀知识(怎么听着这么别扭啊……),所谓的“谋杀知识”在这里主要指的是一些连环谋杀类型的分类及历史知识。其实俺们对很多东西也都是一知半解,再加上那“一知半解”的系统性不太好,所以就先腆着个大脸起名叫“连环杀手小百科”了,这里“百科”或“小百科”可做“胡侃滥谈”或“扯淡”之解。
以上。

    连环杀手可能是大家经常会听到或提到的一种比较特殊的谋杀犯罪类型了,也就是英文的“SERIAL KILLERS”,虽然也有翻译成“系列杀手”、“连环杀人犯”、“系列谋杀犯”什么的,但是在这里,我们坚持“连环杀手”是相对精确的译法;因为“KILLER”作为“杀手”一词是更到位的,而“谋杀犯”或“杀人犯”更多地是用“MURDERERS”来表示,把“SERIAL”翻译做“系列”感觉上不能突出这种谋杀类型的特征----事实上,“连环杀手”这一翻译结果目前也是在大多数书籍文章上都被广泛使用着的。
一、什么是连环杀手。
    在连环杀手这一称谓不存在的时候,这种谋杀类型被称做“STRANGER KILLERS”,也就是“陌生人杀手”,强调的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并不认识,也就是某一犯罪人连续杀害素不相识的无辜者;不过很快犯罪学家就发现,其实这种类型的犯罪人的“杀熟”现象也是很普遍的,尤其是女性犯罪人,绝对是杀熟没商量----这个以后我们会讲到……于是乎,某个犯罪学家就连谐音带变意地把“STRANGER KILLERS”改成了我们今天所常说的“SERIAL KILLERS”了。
    那么,所谓 “连环杀手”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呢?
    抱歉,我们也不知道。
    估计瞬间大家扔过来的砖头足够把世贸重建一次的了,但是我们依然得从砖堆里爬出来告诉大家:对“连环杀手”这一犯罪类型的,至今全世界也没有一个统一适用的标准,没有任何权威给出的解释是能够让大多数人信服的。我们到是也想冒充一把权威给出个定义来,关键是我们要这么做了的话,扔来的砖头估计就能垒到火星了……
    全世界那么多犯罪学家研究那么多年居然连个基本定义都没整出来?这帮家伙都是吃大便的啊!别急别骂,大家要是能深入了解一下,就能明白定义这种犯罪类型是个多么有难度的工作了。
    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部分国家目前对“连环杀手”的定义虽然不尽相同,但其中的“交集”就是:以谋杀为直接或最终目的,在一定时期内杀害N人以上的谋杀犯,其每起谋杀之间存在时间长短不一的“冷却期”。
    别看有交集,那“交”不上的部分可就是一家一个说法了,比如说什么算“直接或最终目的”?连续谋财害命算不算?这个“N”到底是多少?有说杀害2(N≥2)人以上就算连环杀手,有的说至少得3(N≥3)人以上,还有说必须5(N≥5)人以上才行……这个“一定时期”是怎么定?有分类的时间标准线么,有人说1900年以后开始实施犯罪的才算,那1888年的“开膛手杰克”呢?那跨越19世纪与20世纪作案的犯罪人呢?那谋杀与谋杀之间相隔20年的犯罪人呢?这个“时间长短不一”的“冷却期”,长有多长,短有多短?一周?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说白了谁都说服不了谁,到现在也就都没个准谱。
    那就看看俺们这群臭皮匠能不能跟大家解释一二吧。
    要解释,就得带大家了解点情况先,比如说----
1、最早的连环杀手是谁?
    是谁无耻地站在连环杀手的“祖师爷/奶”这一见鬼的鸟座上?不太容易确定。大家不要去相信一些无知之辈和影视媒体宣传的所谓什么“开膛手杰克—连环杀手的鼻祖”、“蓝胡子男爵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连环杀手”之类的说辞;有文献记载的最早的连环杀手也许是罗马帝国时期的一个名叫洛库斯塔(LOCUSTA)的女人,此人出生时间不详,是个下毒高手,先后杀害了至少3人,公元69年1月9日被处刑----在公众面前先被动接受了与一只长颈鹿“没客拉夫”(这算什么?!有够怪异……),然后被野兽活噬----上述信息来源于美国犯罪学家迈克尔·纽顿编篡的《连环杀手百科全书》(2005年版)。在文献记载方面,我们国家的史料记载较之罗马帝国更为久远,如果说夏朝的历史更多是存在于传说中的话,对商朝的历史记录恐怕可信度就比较高了,过多牵扯法制史或考古学的东西由于我们涉猎不多,就不在大家面前卖弄了,只是觉得以史官记载为凭的话,商史中很可能隐藏着更早的连环杀手记录。当然了,实际上我们相信自人类出现法律以及杀戮同类的行为开始,所谓的“连环杀手”就随之出现了。总之,在洛库斯塔之前,这个世界上应当早就存在着某个嗜杀狂人了。
2、邦妮和克莱德。

邦妮和克莱德, 拍摄于1932年至1934年间, 在一辆1932年Ford V-8前。


邦妮和克莱德第一次见面是1930年1月在朋友的家中,邦妮失业并待在朋友家中照顾她。克莱德顺便拜访这位朋友,而邦妮正在厨房做热巧克力。当两人见面,便立刻陷入热恋中。此后当克莱德作案时,邦妮便一直忠实的待在克莱德身边。

    这是一对在20世纪30年代横行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亡命鸳鸯”,他们的爱情如何轰轰烈烈在这里先抛开不谈;在犯罪史上,他们是包括美国在内的诸多国家都公认的集团作案型连环杀手,他们在实施连续抢劫的过程中至少杀害了16人,但是问题在于,谋杀是他们犯罪的“直接目的”或“最终目的”么?如果没有任何被害人作出反抗行为的话,如果没有警察的追捕的话,他们很可能并不会主动实施任何一起谋杀。也就是说,财产目的才是他们作案的直接动机,也是他们实施犯罪的最终目的,既然如此,他们是否还算得上是“连环杀手”,恐怕就有些值得商榷了。

邦妮和克莱德1934年5月23日在边维尔县 (路易斯安那州)偏僻的道路上遭到德州与路易斯安那州的警方埋伏,两人的座车遭到警方以自动步枪、霰弹枪及手枪等约130发子弹疯狂扫射,两人身中50余枪当场死亡。

3、特殊时期的持续性杀戮行为。
    这个“特殊时期”主要指的是战争时期,大家都多少能够了解,战争本身就是一个最大限度使用暴力的过程,杀戮是在所难免的,而是否构成犯罪,往往是以战争行为本身的性质来认定。比如说发动侵略战争一方的战争行为就属于罪行,那么这非正义的一方在战争期间实施的所有杀戮行为都以谋杀论,而杀害N人以上的就属于连环杀人。但不要忘记胡适先生曾经说过:历史是个百依百顺的小姑娘,你可以随意打扮涂抹她----历史往往是由胜利者所书写的,虽然胜利者往往不等于正义,但是胜利者却可以宣扬自己的“正义”。君不见美国政府在大肆鼓吹1860到1887年间西部大开荒的光辉历史时,一部分有良知的专家学者毅然决然地拿起手中的笔,把那些“西部英雄”的名字写在了连环杀手犯罪史的名册上。
4、安乐死。
    在连环杀手中有一种被美国犯罪学家称为“死亡天使”的分类,指的是使用某种手段杀害其所看护、治疗的病患的从事医护工作的连环杀手,这里面有男有女,有医生有护士,有单独作案的有结伙行凶的,有实施故意谋杀的----也有实施安乐死的。
    问题就来了不是。
    所谓“安乐死”从法理上来讲更接近一种“协助自杀”行为,目前世界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可以说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波涛汹涌的就是到不了岸啊。一部分,虽然是很少的一部分实施过多次“安乐死”的人被某些犯罪学家定义为“连环杀手”,但是对于在安乐死合法的国家里多次实施这种特殊“临终关护”行为的医护人员来说呢?看到做着与自己同样“工作”的同行被作为连环杀手而钉在了犯罪史的耻辱柱上,不知道会有何感想。
如果有朝一日大部分国家、甚至是全世界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了呢?
有那么一部分“死亡天使”,也许终有一天会被还原到天堂的史书中。
5、谋杀执行人。
    这一分类包括了存在于某些组织内负责执行谋杀的军人、刺客或是黑社会成员等,也包括那种“价高者得”的职业杀手,他们是否也属于连环杀手也是普遍存在争议的。如果说刺客或职业杀手无论最终目的是什么,但毕竟都是以谋杀为生的话,一个执行命令的军人被定义为连环杀手就稍显牵强了----虽然我们不能忽视某些战争时期中批着军人外衣的杀人狂存在。
6、死人才算数?
    众所周知,大家一说连环杀手都是指杀了好多好多人的杀人犯,但是要知道实施加害行为不等于被害者死亡,事实上有很多犯罪人尽管实施过多次谋杀或加害行为,无论是既遂了还是未遂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却只有一两起,这种犯罪人从主观故意性来讲毋需置疑是连环杀手,但从其危害结果上来看----死的人数不够。
    这就是一种唯行为论与唯结果论的争议了。
    从犯罪主观与犯罪客观上来讲的话,到底应当以什么标准来界定连环杀手呢?在我们看来则更倾向于以犯罪主观来认定,因为所谓“谋杀”与“过失XX致人死亡”根本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而“谋杀”,也就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界定“连环杀手”的必备条件之一。具体来说就是,如果一个犯罪人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或情节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无论其最终的犯罪结果是否造成了一定人数的死亡,都应以连环杀手论;而如果某个犯罪人多次过失伤害导致多人死亡的结果出现,也不应认定为连环杀手。

所以说在了解到上述种种纠缠不清的问题后,大家能明白为什么“连环杀手”这个词不好定义了吧,我们觉得其实犯罪学家们不妨把“连环杀手”作为一种宏观的、宽泛的分类来看待,在这一基础上再进行系统的分类,争取做到既不“错杀”也不“放过”。
我们还希望能够有一种与连环杀手平行分类定义的出现,来填补某些犯罪分类中的空白,比如说上文提到的“邦妮和克莱德”,这种“犯罪的直接或最终目的为谋杀以外的,但在连续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为保障其犯罪目的的实现,杀害3人或3人以上的犯罪人”是否可以考虑被归类为“连续谋杀犯”(SERIAL MURDERERS)----别嫌难听了,俺们暂时还没编出更合用的名称来。
二、连环杀手的主要动机。
1、变态变态!
   “连环杀手都是变态!”
    这话说得虽然既不严谨也不那么有社会责任感,但代表了目前公众比较普遍的一种认知态度。连环杀手都是“变态”么?说实话,大部分是,而且有的特别“变”,有的比较“变”,有的有点“变”----不过也有不那么“变”的和一点不“变”的。
    大多数人都很难理解什么样的动机会促使一个罪犯一而再,再而三,甚至是十数次数十次上百次数百次地去实施残忍的谋杀行为呢?传统的犯罪学认为,金钱、色欲、嫉妒、恐惧、愤怒、仇恨、偏见这“七宗罪”函盖了触发所有犯罪行为的动机。那么搬到连环杀手这儿来比对就会发现,在连环杀手的犯罪动机中,色欲----也就是性动机是占第一位的,在犯罪史上有记载的连环杀手中,大约70%的犯罪人都有不同类型的性动机存在,当然这70%基本上都是男性犯罪人,女性犯罪人出于性动机犯罪的少之又少,而由于性动机导致暴力犯罪的则几乎没有,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会有更详尽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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