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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加强对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力度

 锦语 2015-11-07

作者:君合律师事务所 董潇 袁琼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颁布、并将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在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的犯罪方面,《刑法修正案(九)》修订、新增的罪名将进一步严格规制信息非法提供、获取和网络安全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方面的亮点包括:


1

扩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提高量刑


  •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犯罪主体的特殊行业限制。如果是基于服务关系、或履行职务原因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被用于非法提供或出售,则会构成加重情节。

  • 将最高量刑三年提升为七年,提升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我们注意到在之前《刑法修正案(九)》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草案之中规定的“非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情形并没有纳入最终出台的修正案中。


2

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适当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事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责任。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若未适当履行网络安全义务,除原行政规章下的罚则(例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可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及一到三万元罚款)外,在这些特定情形下,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增加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规定,将“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等情形中情节严重的作为刑事犯罪。另外,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也纳入刑法范畴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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