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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管理调配权属“三统一”

 阿米尔2016 2015-11-07

  本报讯 为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资源公平优化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要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规定》共8章45条,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划建设、调配使用、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办公用房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了我市首套较为完整的办公用房管理体系。

  《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不含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特殊用房。

  《规定》指出,办公用房建设要认真执行中央、省从严控制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建设标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具备条件的要实行统一建设。建设项目为一个单位单独使用的,由使用单位作为业主;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设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业主。

  《规定》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同时,对建设经费管理、资产处置、规划、立项、土地使用、施工、产权登记等也明确了相关审批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出售办公用房等房产。财政核拨核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等房产,确需出租的,须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产权单位或投资主体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因使用年限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或危及安全的办公用房需要维修改造的,应作适修性评估和报批,主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目的,坚持经济、简朴、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改变使用功能。

  《规定》要求,市直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属的办公用房和其他房产(不含特殊用房)的权属证书,应逐步办到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并统一保管。市直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占有的特殊用房,以及财政核拨核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等房产,可由投资主体或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并备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存量房产、相应土地。应积极推进办公用房的物业服务社会化改革,各单位可采用自行组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为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使用和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监察、审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对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置换办公用房的;领导干部违规使用办公用房不认真整改的;单位总体使用面积超标的不按规定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调剂和统一管理的;无特殊理由拒不执行办公用房统筹调剂方案等8种情形之一,将受到严肃处理。

  各县、区(管委会)和市属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管理,可结合本辖区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方案。央属、省属在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他房产,凡是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或由市政府负责安排的,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庄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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