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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荷香月暖 2015-11-08


  •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5年08月29日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同时声明:

一、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4.5第十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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