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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张、蔡等学术骗子的谬论不堪一击:曹雪芹的著作权没有实证

 秋雨书轩 2015-11-10
冯、张、蔡等学术骗子的谬论不堪一击
曹雪芹的著作权没有实证
 
 
“主流红学”第一个重要的论点就是认为曹雪芹是《红楼梦》的原作者。著名红学家朱淡文女士所著的《红楼梦论源》用一小节文字简要而集中地列举了主流红学关于“曹雪芹是作者”的9条“证据”。这些“证据”分为三类:
 
(1)小说文本的“证据”;
(2)“脂批”的“证据”;
(3)乾嘉时期的文献记录。
 
我们只要细致地分析一下这些“证据”,就会发现它们并不可靠,根本不足以支持“曹雪芹是原作者”这个结论。
 
先说“脂批”的“证据”。
 
所谓“脂批”,主要指的是小说早期抄本(如甲戌本、庚辰本等)上署名“脂砚斋”和“畸笏叟”的批语,也包括未署名但被认为是出自这两个人手笔的批语。由于“脂批”不但对小说的艺术手法作了评点,而且看起来对于小说作者的身份和创作情况知根知底,因此大多数红学研究者将这些批语当作考察作者身份的重要证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批语就是“证人证言”。
 
可是,大多数红学家们似乎从来就没有想到过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我们对这两个证人的身份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我们怎么可以对这些证言全盘采信呢?如果主流红学家们要为曹雪芹的著作权打一场官司,他们向法庭出示的这些身份不明的人所作的真伪莫辨的批语,根本不会被任何一位公正的法官所接受。
 
另外,从批语的内容上来看,“脂砚斋”和“畸笏叟”的批语是相互矛盾、不能同时成立的。畸笏叟的批语称小说原著迷失了不少章回,又说脂砚斋早已去世,然而脂砚斋的批语却可以推翻畸笏叟的说法。例如,小说第二十二回写到贾母为薛宝钗庆祝生日,命凤姐点戏,庚辰本对此情节有两条并列的眉批:

凤姐点戏,脂砚执笔事,今知者聊聊矣,不怨夫?
前批书者聊聊,今丁亥夏只剩朽物一枚,宁不痛乎!

前一条批语通常被认为是出自脂砚斋之手,而后一条被认为是畸笏叟所作。也有人认为两条眉批都是畸笏叟所作,如毛国瑶先生所辑录的所谓“靖藏本”批语将这两条眉批拼在一起,写作:

凤姐点戏,脂砚执笔事,今知者聊聊矣,不怨夫?前批知者聊聊。不数年,芹溪、脂砚、杏斋诸子皆相继别去。今丁亥夏只剩朽物一枚,宁不痛杀!

且不论谁写了这两条批语,从内容来看,在畸笏叟的笔下,脂砚斋已于“丁亥夏”(1767年夏)之前去世了。可是,甲戌本上脂砚斋的最后两条批语却作于“甲午(1774年)八日”:

能解者方有辛酸之泪,哭成此书。壬午除夕,书未成,芹为泪尽而逝。余尝哭芹,泪亦待尽。每意觅青埂峰再问石兄,余不遇獭头和尚何!怅怅!
今而后惟愿造化主再出一芹一脂,是书何本,余二人亦大快遂心于九泉矣。甲午八日泪笔。

脂砚斋不但没有早死,而且最后还“哭成此书”。从这个情况来判断,要么脂砚斋和畸笏叟的批语全部都是造假,要么他们两个人的批语一个为真一个为假,反正两个人的批语不可能同时为真。
 
在“靖藏本”的批语中,“甲午八日”变成了“甲申八月”(1764年农历八月),看起来解决了上述矛盾。可是毛国瑶先生辑录的“靖藏本”批语是复制品,所谓的“正本”、“原件”亦只有毛先生声称见过,因此又属于“孤证”。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靖藏本”批语的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它完全不具有作证的资格。
 
上述情况充分说明,在对脂砚斋和畸笏叟两人的身份以及批语内容作出彻底的辨伪存真之前,这些批语根本不可以拿来作为考察小说著作权的证据。
 
再进一层说,“脂批”关于小说著作权的说法从语意上来看是含混的,可作歧义解释。例如甲戌本第一回脂砚斋的批语:

若云雪芹披阅增删,然后开卷至此这一篇楔子又系谁撰?足见作者之笔狡猾之甚。后文如此者不少。这正是作者用画家烟云模糊处,观者万不可被作者瞒蔽了去,方是巨眼。

如果第一回的“楔子”是曹雪芹所撰,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小说作者是曹雪芹。可是,如果第一回的“楔子”是脂砚斋所撰,那么脂砚斋就是那个“狡猾之甚”的作者了。
 
从批语的整体情况来看,脂砚斋的确更像小说作者。如上文所引的批语:“能解者方有辛酸之泪,哭成此书。壬午除夕,书未成,芹为泪尽而逝。余尝哭芹,泪亦待尽。”从内容上来看,脂砚斋也有辛酸之泪,因此他也是能充分了解小说全部情况的人(即所谓“能解者”);既然曹雪芹对小说初稿“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之后,小说还未最终定稿(即“书未成”),那么最终定稿看来就是脂砚斋哭着完成的(即“哭成此书”)。惟其如此,脂砚斋“再出一芹一脂”的临终希冀才合情合理。
 
此外,脂砚斋的批语常常将自己与小说主人公贾宝玉相类比,上文所引的“凤姐点戏,脂砚执笔”就是一例。庚辰本第二十一回回前一条未署名的批语所引用的“有客题《红楼梦》一律”,更是明明白白地将贾宝玉(茜纱公子)和脂砚斋相提并论,并且暗示了脂砚斋既是作者又是批语者:

自执金矛又执戈,自相戕戮自张罗。
茜纱公子情无限,脂砚先生恨几多。
是幻是真空历过,闲风闲月枉吟哦。
情机转得情天破,情不情兮奈我何?

综合以上情况来看,如果我们强行以“脂批”作证,那么一个自然的结论就是——脂砚斋写了现存的120回《红楼梦》,脂砚斋才是小说的真正作者,贾宝玉以脂砚斋为文学原型。借用余英时先生的话来说,这个结论才真是“矛盾最少的”。
 
我们再来看看乾嘉时期的文献记录。
 
朱淡文女士首先引富察明义《题红楼梦》组诗小序为证。明义写道:

曹子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盖其先人为江宁织府,其所谓“大观园”者,即今随园故址。惜其书未传,世鲜知者。余见其钞本焉。

朱女士认为,小序中“曹子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这句话明确指出了曹雪芹是作者。可是,朱女士以及很多红学家大概没有明确地认识到,“撰”不止有“写作、著述”之意,还有“编集”的意思。如曹丕《与吴质书》:“顷撰其遗文,都为一集。” 意思是曹丕收集整理“建安七子”的遗文,编成一本文集。又如,孔子根据古代史料编撰《春秋》:

籑,通撰。著述;撰集。《汉书?司马迁传赞》:“自古书契而有史官,其载籍博矣,至孔子籑之。”

曹雪芹对小说《石头记》“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的工作,完全可以被称为“撰”,这个“撰”仅仅是“编辑整理”,并不是“写作、著述”。
 
朱女士又引宗室诗人永忠《因墨香得观〈红楼梦〉小说吊雪芹》三绝句来作证,其一为:“传神文笔足千秋,不是情人不泪流。可恨同时不相识,几回掩卷哭曹侯。”粗看这首诗,被永忠悼念的曹雪芹似乎就是写下千秋传神文笔的“曹侯”。可是,我们细细考察一下“侯”这个称谓的用法,就知道其中有蹊跷。
 
《辞海》对“侯”的一个解释是:

古时也用作士大夫之间的尊称,犹言“君”。杜甫《与李十二白寻范十隐居》:“李侯有佳句,往往似阴铿。”

《辞海》对“士大夫”的解释是:

古代指官僚阶层。《考工记?序》:“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郑玄注:“亲受其职,居其官也。”旧时也指有地位有声望的读书人。

《全唐诗》卷211高适《赠别沈四逸人》写道:

沈侯未可测,其况信浮沉。十载常独坐,几人知此心。乘舟蹈沧海,买剑投黄金。世务不足烦,有田西山岑。我来遇知己,遂得开清襟。何意阃阈间,沛然江海深。疾风扫秋树,濮上多鸣砧。耿耿尊酒前,联雁飞愁音。平生重离别,感激对孤琴。

沈四既为“逸人”,自然是没有官职的,高适为什么尊称他为“侯”呢?原来,沈四即沈千运,《唐才子传》卷二:“千运,吴兴(今浙江吴兴县)人。工旧体诗,气格高古,当时士流皆敬慕之,号为‘沈四山人’。”既然“当时士流皆敬慕之”,可见沈千运是一个“有地位有声望的读书人”,高适尊称他为“侯”当然是合情合理的。
 
我们知道,曹雪芹生前根本就是一个穷困潦倒、“举家食粥酒常赊”的穷书生,既无官职,也无名望,因此他是绝不可以被尊称为“侯”的。由于曹雪芹是小说初稿的“高级编辑”和“传书人”,永忠当然可以悼念他,但永忠用这首诗明吊曹雪芹,实际上哭的却是另一位有资格被称为“曹侯”的小说的真正作者。
 
朱女士又引袁枚《随园诗话》卷二“曹练亭为江宁织造,……其子雪芹撰《红楼梦》一书”的说法来作证。可是,袁枚的说法早为不少研究者指出大漏洞。首先,曹雪芹是曹寅(字楝亭)之孙;其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袁枚根本没有看过《红楼梦》,他以为明义所题咏的林黛玉是一个非常漂亮的妓女(“某校书尤艳”),直把红楼当青楼。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袁枚的说法根本就是“以讹传讹”的“传闻证据”,不具有作证资格,必须予以排除。
朱女士最后引用了四条文献证据,其中指称曹雪芹是小说作者的西清、沈赤然、周春和许兆桂等人都是晚于曹雪芹,并且是跟曹雪芹没有丝毫亲友关系的人,他们的说法仍然属于“传闻证据”,同样必须予以排除。
 
此外,朱女士在强调这些资料的时候,隐瞒了另一些证据。例如,与上述四人差不多同时代的宗室人物裕瑞在《枣窗闲笔》中根本不认为曹雪芹是作者:

闻旧有《风月宝鉴》一书,又名《石头记》,不知为何人之笔。曹雪芹得之,以是书所传述者,与其家之事迹略同,因借题发挥,将此部删改至五次,愈出愈奇,乃以近时之人情谚语,夹写而润色之,借以抒其寄托。曾见抄本,卷额本本有其叔脂研斋之批语,引其当年事甚确,易其名曰《红楼梦》。

程伟元作为《红楼梦》的高级“发烧友”,在1791年刊印“程甲本”时作序说:“《红楼梦》小说本名《石头记》,作者相传不一,究未知出自何人,惟书内记雪芹曹先生删改数过。”
 
这才是《红楼梦》著作权的真实情况。诚如著名红学家曾扬华先生在其专著《红楼梦引论》中所述:整个清代,《红楼梦》的作者是谁的问题一直是个悬案[25]。因此,朱女士所列举的乾嘉时期的早期文献记录根本不足为据。
 
最后我们来看一看小说文本的证据。
 
朱女士说,只能以小说第一回中曹雪芹“披阅十载”代“创作十载”。这个论断太勉强了,这是以预设的结论来曲解证据。小说第一回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小说作者就是“石兄”,“因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之说,撰此《石头记》一书”;“石兄”所经历的离合悲欢炎凉世态,就是贾宝玉的生平经历。因此,贾宝玉的文学原型就是小说的真正作者。这是一个非常自然而合理的推论。
 
然而,从小说文本的提示以及人物的身份、阅历来看,曹雪芹根本不可能是贾宝玉的文学原型。如果要坚持“曹雪芹是作者”这个得不到任何实证支持的论断,那么就必然要荒唐地否认小说具有自传性质这一显见的事实。由于小说是一部自传性的作品,因此曹雪芹就不可能是作者。

另外,小说中的元春和探春分别以曹寅的长女曹佳(平郡王纳尔苏王妃)和次女(嫁康熙某侍卫,亦为王妃)为原型,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这一论断是基于一系列的小说文本描写和确凿文献史料所构成的“证据链”。
 
首先,小说写到的“太祖仿舜六次南巡”,独甄家“接驾四次”这一情节,完全可以确定是以康熙皇帝六次南巡,四次驻跸曹寅的江宁织造府这个独一无二的史实为原型。
 
其次,与此相关联的是,康熙皇帝第五次南巡前,曹寅在奏折里写道:“臣同李煦已造江船及内河船只,预备年内竣工”;小说第十六回则写到太祖南巡前,“咱们贾府正在姑苏扬州一带监造海船,修理海塘”。
 
小说第一回中的“假作真时真亦假”,其用意之一就是以谐音暗示甄家就是贾家。现任美国历史学会主席、著名汉学家史景迁(Jonathan D. Spence)先生恰当地认为,小说对于太祖南巡和元春省亲铺张场面的描写,就是“作家选择性地运用夸张或掩饰的写作技巧”,是“(康熙南巡的)史实、家族传闻和日后个人经历的结合”,是“南巡对曹家影响的一种一般性总结”。
 
再次,小说第六十三回巧妙地暗示了元春和探春都是“王妃”。清人萧奭《永宪录续编》载:“(曹)寅字子清。号荔轩。奉天旗人。有诗才。颇擅风雅。母为圣祖保母。二女皆为王妃。”
 
既然贾宝玉是元春的弟弟,那么他的原型、小说作者就是曹佳的弟弟——这同样是一个自然而合理的推论。由于曹佳惟一长大成人的弟弟是过继的曹頫,因此曹頫才是小说真正的作者!我们只要稍作对比就会知道,只有被雍正皇帝骂为“原不成器”的曹頫才能最大程度地符合贾宝玉的身份和经历,只有担任过江宁织造并曾受四品大夫的曹頫才能被尊称为“曹侯”,只有获罪后潜踪匿迹的曹頫才能作出脂砚斋的批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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