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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谁来陪我们慢慢变老 章伟聪

 昵称1288665 2015-11-10

    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当事人”对话框内,依次键入敬老院、养老院、颐养院、福利院等关键词,系统搜索到从2005年信息建立至今年9月,该院受理的涉养老机构纠纷案件为53件。数据显示,今年1至9月,长宁法院收案总量为24997件。两相比较,这50多件案件似乎微不足道。然而,在社会日趋老龄化的大背景下,由此引出的话题却十分沉重。尤其在深入了解这53起案件的诸多细节之后,面对涉诉纠纷中折射出的养老机构现状与隐忧,我们不禁要问:明天,谁来陪我们慢慢变老?

    一根没有插入胃部的鼻饲管

    2014年4月22日清晨6点左右,大地敬老院护工小柴发现,“专护”对象金老太的鼻饲管完全脱落了。见状一惊的小柴迅即将鼻饲管冲洗干净重新为金老太插好,并相继注入米汤、水和药液。做完这些,小柴不禁舒了口气,心想幸好发现及时,不然要闯祸了。然而小柴并不知道,就在她重新插好鼻饲管的时候,祸根已经埋下了。

    当天上午8点45分左右,金老太的儿媳来看望婆婆,发觉老人情况异常,立即找来敬老院的医生。医生检查后表示,是鼻饲管堵住了。儿媳与家人联系后,决定送老人去医院检查。经医院拍片检查,金老太被诊断为因鼻饲管插入未及胃部导致吸入性肺炎。因病情危重,医生当场出具了“病危通知单”,金老太随即被送入ICU病房。然而,虽经医生全力抢救,金老太还是在次日凌晨离开了人世。

    当年7月,金老太的5个子女将大地敬老院告到法院,以护工小柴不具备相应资质,敬老院护理工作存在明显过错为由,要求敬老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35万元。

    大地敬老院对护工没有相应资质,金老太的鼻饲管没有插入胃部的事实均予认可,但认为护理工作中的这些过错与金老太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仅同意在30%的责任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护工为金老太插鼻饲管以及之后喂食的行为与金老太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若查证鼻饲管插入长度确明显偏短,则该操作及之后的喂食行为与金老太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程度无法准确判定)。

    今年3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护理工作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应当对金老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该赔偿责任的比例为40%。遂判决大地敬老院赔偿5名原告13.1万余元。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侵权纠纷,是养老机构涉诉最多的一类纠纷。53件案件中,直接以侵权关系起诉的有26件,另有6件以合同关系起诉,两者相加占全部案件的60%强。事故易发,败诉居多,成为养老机构的“致命”软肋,而背后的原因几乎个个都是“硬伤”——实际护理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护工与老人人数不相匹配、护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于是,有老人入住不到3天即发生坠亡事故的,有院方因举办大型活动对突发疾病的老人疏于照顾导致死亡的,也有擅自降低护理等级致老人跌倒受伤的,还有需要一级护理的脑梗老人因自行进食被噎导致窒息死亡的……

    “付费?找他女儿,别找我们!”

    今年7月初的一个上午,长宁法院民事法庭内,慈孝敬老院诉赵氏三姐弟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正在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刚陈述完诉讼请求,三姐弟中的小妹就脱口而出:“付费?找他女儿,别找我们!”小妹口中的他,是他们的大哥赵阿根。赵阿根半年前因病去世,欠敬老院一笔1.6万余元的费用尚未支付,因为赵阿根入住敬老院的协议书是他们三姐弟签的,所以敬老院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如赵氏小妹所言,赵阿根既然有女儿,为何赵阿根入住敬老院的协议书会让他的弟弟妹妹来签呢?事情要从赵阿根的一次工伤说起。

    赵阿根原是一名交通协管员,与妻子离婚多年,由于只有一间承租房没法分割,离婚后赵阿根仍与前妻及女儿住在一起。2009年11月,赵阿根上班时摔伤了腿,经工伤认定构成十级伤残。2010年7月,在家休养的赵阿根突发脑梗,住院治疗期间因药物过敏与医院发生纠纷,由此在医院一住就是3年。2013年10月,因医院改制及装修需要,经相关部门协调,在赵阿根前妻与女儿都不愿出面的情况下,赵阿根的三个弟弟妹妹与慈孝敬老院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同年11月,赵阿根入住敬老院。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告诉法官,三姐弟中,大妹来看望赵阿根多一点,费用也都是她付的。但2014年6月份之后就没再交过费用,就连送赵阿根到医院看病的钱也是敬老院垫付的。“我们给他女儿也打过电话,态度很强硬,说谁送的找谁去。我们也是不得已,基于合同关系,只能找三姐弟要钱。”

    坐在被告席上的是赵阿根的两个妹妹,而赵阿根的弟弟始终没有露面。大妹告诉法官,赵阿根工伤获赔的2万余元是由她保管的,她用这笔钱支付了哥哥入住敬老院的费用,她又垫付了几个月。她认可欠敬老院1.6万余元,但认为这笔费用应该由赵阿根的女儿承担。“他女儿没有做过任何一件事情!”大妹愤愤地说。

    近日,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赵氏三姐弟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慈孝敬老院支付赵阿根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法官点评

    应该说,在所有涉养老机构纠纷案中,因拖欠费用引发的案件并不突出。虽然同为服务合同纠纷,有一半案件仍由养老机构在护理上存在欠缺而引起的。但是,确实有一些有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的家庭拖欠养老机构费用,也有子女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如一对年逾八旬、有4个子女的老夫妻,分别于2011年10月和2012年6月入住敬老院,但自2012年8月起就一直拖欠费用。经查,4个子女均有退休金或工资收入。法庭遂根据各人的经济情况,判决他们承担了8万余元欠费。

    工作六年,她没有劳动关系

    2014年5月29日,一笔6.3万元的钱款由长宁法院代管款账户划入当事人曹银娣的银行账户,至此,这起劳动争议案在立案1个月之后顺利结案,并且做到了案结事了。但是,为了这一天,50岁的曹银娣足足等了1年。

    2007年7月,曹银娣由安徽老家来上海打工,经人介绍到一家敬老院从事老人护理工作,平时吃住都在敬老院里。2013年4月12日,曹银娣在工作中不慎摔伤,造成桡骨骨折。据曹银娣讲,受伤后,她仍住在敬老院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但单位却停发了她的工资。同年7月1日,敬老院给了她一张书面通知:“经单位讨论决定,即日起请自行搬出敬老院,逾期后果自负。”

    工伤的事不给个说法就让走人?曹银娣自然不能答应。

    在律师的帮助下,曹银娣踏上了“曲线维权”之路。当月,她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敬老院为她缴纳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由于申请的年限仅1年,缴费数额扣除她自己应缴部分后才7005元,敬老院很快接受了调解。曹银娣“胜”了第一步。

    敬老院没有想到,曹银娣走完第一步还有第二步。曹银娣也没有想到,得“胜”的第一步对第二步根本不起作用。

    2013年11月,曹银娣再次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她与敬老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曹银娣认为,有了敬老院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关系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但是,她想错了。

    敬老院对曹银娣再次申请仲裁大为恼火。仲裁庭上,代理人揭出了曹银娣的“老底”,称曹银娣入职时用的是她小姑的身份证和护理证,曹银娣本人不具备护理资质。并称敬老院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是雇佣关系。

    2014年3月24日,仲裁机构作出裁定,被申请的敬老院未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登记,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4年4月,曹银娣向长宁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依然是要求确认她与敬老院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这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承办法官仔细研判案情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于是,曹银娣的“曲线维权”有了双方都表示满意的结局。

    ■法官点评

    养老机构涉诉的第三类纠纷是劳动争议,总共8起案件,全部由离职员工提起。员工在养老机构从事的工作包括护工、保洁工、洗衣工、厨师、点心师等,年龄最小的40岁,最大的63岁,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大龄待业人员或退休人员。诉讼请求包括: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一起厨师被辞退的劳动合同纠纷中,敬老院在答辩状中列举了厨师种种不讲卫生的行为,诸如鱼、肉未经清洗就下锅,米不淘洗就煮粥等等。厨师针锋相对提出书面陈述,称敬老院没有提供符合国家餐饮标准的场所、设备,未按标准配备切配、清洗人员。最终,该案以敬老院补偿厨师1500元,厨师申请撤诉结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司法观察

    对养老业应加大投入加强监管

    现在住在养老院里的老人,有三四个甚至五六个子女是常态。但是,我国的人口红利正在慢慢耗尽,一个严峻的事实是,当独生子女的父辈渐渐老去时,即便孩子们能做到“常回家看看”,也解决不了父母的养老问题。社会正在加速老龄化,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模式和体系,让老人真正能够安享晚年,让生命在枯萎乃至凋谢时依然具有尊严,已经刻不容缓。

    近来,媒体对发达国家的养老做法多有介绍,结合上述审判案例反映出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三点亟须改善。

    第一,确保养老从业人员收入稳定、工作安心、受到专业培训。老人在养老机构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重要原因是护理人员配比不足,专业知识技能欠缺。更深一层的原因是养老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处于社会低端水平,甚至连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只有让养老从业人员的劳动受到应有的尊重,稳定、专业、敬业的职业队伍才有可能建立,老人在养老机构安全养老才有保证。

    第二,加强对养老机构执行行业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国家及地方法规对养老机构人员、设施的配置,以及各种护理等级所应达到的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养老机构每年也都需要进行年检。然而,实际存在的许多问题并未在例行的检查中得以发现和解决,相关部门监管缺失或者监管不力应是主要原因。只有让监管真正到位,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才真正会有制度保障。

    第三,逐步加大国家对养老业的资金投入。据报道,一些发达国家基于较强的经济实力,对养老事业有不菲的经济投入。而根据我国国情,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实行较高的社会福利,但我国将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养老事业的发展应当有与这一目标相匹配的愿景。

    ■微调查

    四类纠纷困扰养老机构

    从2005年信息建立至今年9月,长宁法院受理的53件涉养老机构纠纷案,大致可以分为人身侵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其他合同纠纷四类,占比分别为49.1%(26件)、22.6%(12件)、15.1%(8件)、13.2%(7件)。进一步分析发现,这些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养老机构多为被告且胜诉率低

    53件案件中,养老机构当被告的有44件,占比83%。细分之,26件侵权纠纷案件和8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养老机构均为被告;12件合同纠纷案件中,养老机构当原告和当被告的各有6件;其他7件案件中,有3件保险合同纠纷案,养老机构为原告,另4件涉及养老机构用房的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养老机构皆为被告。

    从胜、败诉方面分析,养老机构当原告找别人要钱的都赢了,但当被告被别人要钱的大多输了。以26个侵权纠纷案件为例,2件因补充证据而撤诉的除外,其余24件案件中,养老机构自认或被认定护理工作有过错的为21件,占比达87.5%。

    二、多数案件以判决结案

    今年1至9月,长宁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66.02%,但这53件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为50.94%,低于平均数15%。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此类案件双方争议较大,矛盾的可调和性较低。其中尤以人身侵权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为甚,两类案件共计38件,判决结案22件,判决率达57.89%,调解、撤诉率低至42.11%。

    三、后5年较前5年案件数量翻番

    53个案件按年份统计,2005年至2009年18件,2010年至2014年33件,今年2件,大致可以说后5年的案件数量较前5年翻了一番。全部案件共涉及养老机构20家,其中前18件涉及13家,后35件涉及14家。涉案最多的2家养老机构,4到5年间涉案纠纷均达11件,反映出一些养老机构的运作状况没有根本改观。

    四、四类纠纷“病根”上互为因果

    从整体上看,养老机构涉诉的四类纠纷存在互为因果的情况。人身侵权纠纷及部分服务合同纠纷,大多与养老机构护理工作存在过错有关,根源在于护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护工配比不足。因员工维权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反映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收入低、待遇差,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较为普遍。而追索服务费的合同纠纷,点出了有可能是问题症结所在的资金问题。

    经济拮据导致从业人员待遇差、素质低,进而造成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引发事故纠纷,进一步恶化经济状况。如此循环,经年不改,以致屡屡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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