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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福士LED产品销售合同(康一中)
2015-11-10 | 阅:  转:  |  分享 
  
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LED产品销售合同

合约当事人

甲方(买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第一中学

地址:_鄂尔多斯市康巴什

联络人:__郭永丰_____职务:___主任

电话:_______手机:_____14747761710__

传真:_____电邮: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__________

地址:____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___________

联络人:____杨海峰____职务:_商照总监__

电话:___0477-8395777_手机:18047741168___

传真:_0477-8395782________电邮:___66093992@qq.com____



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节能灯具事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标的物

甲方向乙方购买如下表中所述产品: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总价

(元) 备注 LED大功率灯 50瓦 61 个 354.3 21612 含税价 LED吸顶灯 10瓦 18 个 20 360 声光控开关 35 个 70 2450 体育馆改造施工费 61 个 40 2440 吸顶灯改造施工费 18 个 10 180 声光控改造施工费 35 个 5 175 陶瓷灯口及辅材 61 个 5 305 合计 27520

本合同产品报价为含税价;

本合同产品单价包含运输费用及运输保险费用;

本合同项下价款不包括安装及测试费用;

如上表所述,本合同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伍佰贰拾元整

(RMB:27520元整)。

第2条: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3条:包装要求

乙方依产品性质进行安全、妥善包装,以保证产品在运输、装卸及存放过程中不被损坏。包装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每箱数量及其它包装通用标识等。

甲方对包装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向乙方提出。因采用特殊包装方式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4条: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0日内,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即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伍佰贰拾元整)。小写¥:27520元。

乙方收到甲方全部货款后按实际收款金额开具合同正规发票给甲方。

甲方可采用票据、银行转账及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任何情况下,甲方向乙方工作人员的付款行为均不视为其履行本合同项下向乙方付款的义务。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市西街支行

账户名称: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0612081709100039259

第5条:交货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首付款后开始安排生产,并按订购数量确定生产周期。生产周期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之次日起计算,交货日期预计为:7天。

双方积极配合,努力缩短生产周期及交货、安装时间。

双方确认本合同的交货地点为(勾选):□甲方住所地□乙方住所地□其它交货地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第一中学

双方认可的交货方式为(勾选):□甲方自提√乙方送货□乙方代办托运

由乙方送货或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托运的,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及运输保险费用由(勾选):□甲方√乙方承担。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货物的,自乙方通知确定的提货时间届满日起即视为乙方完成交货义务,货物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转移至甲方。乙方代办托运的,乙方将货物交付托运公司并取得托运单据后,货物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甲方。

第6条:验收

乙方依本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后,甲方当即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在乙方制作的《出货清单》或托运单上签字或加盖印章。甲方签收的行为视为甲方已收妥货物,甲方不得再对产品数量提出异议。甲方指定收货签字人为:郭永丰或,联系方式:14747761710。

甲方收货后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货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或瑕疵,经双方共同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则由甲方承担。

第7条:知识产权

附着于本合同项下产品之上的专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均属乙方所有,乙方向甲方销售产品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授权或许可,甲方应当维护乙方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第8条:商业秘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甲、乙双方有义务就知悉的相对方的商业信息尽到善意的保密责任,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销售计划、客户清单、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向第三方泄密。

第9条:质量保证及保修

乙方就本合同项下产品作如下保证:9.1.1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9.1.2不具有设计、材质及制造上的瑕疵;9.1.3无留置权、抵押权及其它权利主张。

如若双方就本合同产品的保修做详细约定者,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依该附件的规定执行。双方未就保修做具体约定的,乙方按产品说明书或国家规定对产品提供保修服务。

乙方承诺对其出售的LED产品整灯保修2年,,控制器元件保修2年,保修期间自产品验收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保修范围:

9.4.1超出保修期限的;

9.4.2非乙方或乙方授权的机构、人员进行安装、修理、更改或拆卸造成的产品故障或损坏;

9.4.3甲方未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及产品性能进行的错误安装、保管及使用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9.4.4因自然灾害,如雷击、地震、水灾、火灾等造成的产品故障或损坏;

9.4.5其他非因产品设计、技术、制造、材质等原因而导致的产品故障或损坏。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海啸、山洪暴发、政府禁令、战争等)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者均不负责任。

10.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尽量减少损失,且须于1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事故之详情及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须由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10.3因不可抗力事件或任何一方违约事由致对方迟延或不能履行其义务的不属于违约。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支付合同定金后,无法律规定的事由及本合同约定的事由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收受定金后,无法律规定的事由及合同约定的事由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合同产品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误交货或不能交货部分货值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11.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货款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第12条:合同解除及争议解决方式

12.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意见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2.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甲、乙任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3甲、乙任一方迟延履行义务超过30日的,相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甲、乙任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2.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13条:其它事项

13.1本合同可以传真形式签订,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甲、乙任一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变更的通知到达对方前,其中一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时,因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对方承担。

13.3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如果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具有优先于本合同适用的效力。

13.4本合同有未尽事宜或需变更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效力优先。

13.5本合同一式2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由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双方签署:



甲方(章):乙方(章):

住址:住址: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基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0477-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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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李功随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