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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规定

 抑扬顿悟 2015-11-11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规定
 浏览次数:86498  2000-05-10  字体显示:[大][中] [小]

各地市管理处、省无线电监测站:

现将《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0年五月十日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妥善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技术结论为依据;
    (
)公正、公开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第三条  无线电有害干扰查处由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福州市所辖行政区域的无线电有害干扰查处,由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福州市管理处管辖。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福州市管理处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需要使用无线电技术手段查找干扰源和提供证据的,由省无线电监测站负责查找干扰源和提供证据。其他市()管理处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需要使用无线电技术手段查找干扰源和提供证据的,由本市()无线电监测分站负责查找干扰源和提供证据。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还可查处下列无线电有害干扰:
    (
)对全省有影响的、复杂的干扰;
    (
)跨市()行政区域干扰及涉外干扰;
    (
)认为应当由自己查处的干扰。
    
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应当以省无委办名义进行,由法规稽查处受理,进行行政审查、分析、调查、取证,提出初步查处方案和意见并组织实施,省无线电监测站、频率台站管理处配合查处。
派出机构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以管理处名义进行,具体负责查处的部门或委托当地无线电监测分站查处,可由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法规稽查处或派出机构的相关部门对设台单位和个人投诉、群众举报、省无线电监测站或市()无线电监测分站报告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移送查处的无线电有害干扰应当及时受理。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受理后应当两日内将有关情况和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管辖,并告知当事人。
对航空导航、水上通信等重大干扰案件,必须立即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查处。
    
第六条  无线电有害干扰行政审查及初步分析工作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内容包括:1、审查投诉单位或个人设台是否合法;2、审查投诉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行为;3、其他需要行政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法规稽查处或派出机构的相关部门在受理干扰投诉时,应当认真查阅其干扰投诉报告、《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单》及有关录音磁带和其他证据,并认真做好收件工作。《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单》填写内容包括投拆单位名称、地址、发现干扰的具体人员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受干扰台站地点、使用设备、天线高度和方式、受干扰频率、干扰制式、受干扰时间、干扰程度、投诉内容。
    
第八条  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需要使用无线电技术手段查找干扰源和提供证据的,组织干扰查处的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无线电监测站或市()无线电监测分站移送相关资料。省无线电监测站或市()无线电监测分站应当及时拟定监测方案。查找干扰源工作,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予以适当延长。工作完成后负责及时向组织干扰查处的部门提供书面监测结论。
需要行政协调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由法规稽查处负责。当干扰查处涉及到干扰电台和被干扰电台的频率指配协调时,频率台站管理处应当参与该项协调。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负责行政协调的部门。
地市管理处在查找干扰遇到困难时,可申请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或省无线电监测站协助。

第九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有害干扰的,特别是对航空、水上通信导航造成有害干扰的,查找干扰人员应当立即制止有害发射,并及时告知法规稽查处或派出机构,由法规稽查处或派出机构的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进行查处。
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对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的,通知设备所有者或使用者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未及时消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条  无线电有害干扰查处方案和意见应当报请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重大、复杂的干扰查处方案应当提请领导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法规稽查处或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无线电有害干扰查处结果告知投诉单位或个人。对群众举报的无线电有害干扰,举报人要求反馈的,法规稽查处或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无线电干扰查处结束后,有必要的,可由省无线电监测站或市()无线电监测分站对受干扰频率实施一定期间的跟踪监听。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要做好查处有害干扰的定期统计工作,并及时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无线电干扰处理暂行规定》(闽无办[1998]法字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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