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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认为税务总局答复不当,从“火车票是不是发票?”说起

 刘刘4615 2015-11-11
2015-11-10 邹胜 元素说税






元素近日在网络上闲逛,发现了一名维权人士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火车票是不是发票”的持续博弈:

上述人士于2014年8月1日通过电子邮箱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1、火车票是不是发票?2、需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3、如果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为什么目前没有查处?并公开相关依据。

2014年8月11日,上述人士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目前,高铁火车票由国家铁路局自行管理,不属于我局信息公开范围。”

上述人士不服,于2014年8月18日提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认定“高铁火车票是否是发票”应是其责任,其原作出“目前,高铁火车票由国家铁路局自行管理,不属于我局信息公开范围”的答复明显不当。判令撤销原答复,并限期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1、国家税务总局自己复议自己?

这是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为何复议认为答复不当?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因此,对于“高铁火车票是否是发票”的认定,应当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责。

3、后续进展如何?

由于上述人士并未公开后来税务总局重新作出的答复,因此,元素无从得知此事件的后续进展。

不过,总局根据上述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想想都头疼。总局负责信息公开的同志压力山大啊。不过理不辨不明,大家都费下脑袋吧。如果有清楚内情的童鞋望告知后期进展,大家对此问题的看法也可以随时反馈给我们。

4、铁路、银行等单位票据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税务机关对于”结息单“、”车票“等替代票据也是认可的,视同为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但也有例外的,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在直接扣除或以现金方式收取各类服务费用时,不论储户是否主动索取,一律主动开具由地税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以银行内部收据代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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