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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投资理财公司风险及内部控制

 春华秋实WQH 2015-11-12

第三方投资理财公司风险及内部控制

第三方理财公司跟随着时代的脚步悄然兴起了,这给理财市场带来了一线新的生机和活力,更是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但是,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完美,再完美的产物也会存在一定的矛盾点,不可否认的是第三方理财公司拥有很多的优点,但是也确实存在着风险。那么我们如何去认识这些风险并且对这些风险作出应对措施来进行防范呢?

1法律风险

首先,第三方理财公司在界定和规范上属于法律真空。据了解,如今市场上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多以“理财顾问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抑或“财富管理中心”的名义运作,具体又分为两种模式:其一是只提供理财咨询,其二是既可提供咨询也可代客理财。由于我国没有对应的法律部门或者法规对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监管,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霍文文教授就认为,很多没有合法法律地位的私募基金就会打着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名义进行代客理财。由于金融市场近些年来发展蓬勃,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有将私募纳入到《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控范畴之内的需求,但由于配套的监管手段、对策和风险控制机制尚不完备,法律规范之路还比较漫长。这也是第三方理财机构与银行、信托和券商等推出的理财产品的主要区别。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经济哲学上的定义是:基于双方信息不对称,从事经济活动的一方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上海财经大学教师何韧说:“正因为欠缺法律约束,受托方也就是第三方理财机构很有可能利用专业技术和信息的优势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是只提供理财规划建议的机构,很有可能因为利益上的牵连而跨越其所宣扬的“中立”。而对于帮助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就更有可能行因信用或投资能力不佳而让投资者受到损失。更应注意的是,很多理财机构其实就是地下私募,门槛一般还都不低于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由于不像公募基金存在定期信息披露机制,投资人的利益也难以获得稳妥的保障。

3内部控制

首先,担保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的内容包括:(1)建立在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以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以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透明度和责任心。二是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以增强担保操作的规范性。三是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四是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3)采取反担保措施。一是要求受保人提供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要求受保人提供反担保物。要按照“四易”(易于变现、评估、执行、触动受保人利益)原则确认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业主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做抵押,然后再以企业的房产、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做抵押或质押。通过采取反担保措施增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没有足额反担保的不予担保。(4)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付担保机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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