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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视点」供暖出现纠纷,市民如何维权?法官助你温暖一冬

 神州国土 20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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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随着小区内“打压试水通知”的相继贴出,“供暖”再次成为老百姓关注的话题:发生供热纠纷后,作为消费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权?按照《供热条例》如何界定供热面积以及如何解决与实际面积的差异?小编就往年频出的供暖问题,希望为供热采暖双方提供一些“相处之道”。


问题一:供暖协议签约率低。

从案件审理情况看,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订书面供暖合同的不足50%,多数情况是采暖户不愿或怠于与供暖单位订立书面协议。究其原因,主要是供暖体制的改革导致供暖单位、缴费义务人、供暖费标准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采暖户感觉难以承受,希望通过推迟签订新合同的方式延续以往对自己有利的缴费方式。




问题二:供暖标准约定不明。

从现有情况看,当事人约定的供暖条款普遍比较笼统,特别是对供暖范围、供暖温度、测量标准等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约定不够明确,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种现象在商铺、厂房、办公用房供暖纠纷中显得尤为突出,由于缺乏经营性用房供暖标准的相关规范,当事人对于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又不十分明确,一旦形成诉讼,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调和。




问题三:供暖单位服务不到位。

调研发现,采暖户对供暖单位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进而产生对立情绪,是导致长年欠费的原因之一。审判中发现,一些供暖单位受以往福利供暖体制的影响较强,未将采暖户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对待,服务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提示、检查、监测及供暖设备的维修、维护等义务,出现问题又未能及时处理,导致供暖服务质量下降,引发用户不满。




问题四:不注意收集、保留证据。

供暖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这是绝大多数采暖用户拒绝支付供暖费的抗辩理由。然而,案件审理中却没有几个采暖户能够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因在于,大部分采暖户缺乏收集证据和保留证据的意识,或者不知道应当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许多采暖户将自行测量的温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还有的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或租房合同,以此证明因暖气不热被冻病或搬家,但这些证据显然难以被法院所采纳。




问题五:采暖户主动缴费义务的意识不强。

受计划经济时代供暖福利体制的影响,许多采暖户特别是老国有企业职工已习惯于由单位支付供暖费。然而随着“谁用暖、谁缴费”的新缴费方式的实施,单位已很少再替职工支付供暖费,加之单位改制、职工离职、单位与供暖单位因故终止供暖协议等原因,很多采暖户已经无法再像从前一样享受供暖福利,缴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自然不高。同时,由于供暖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用户不交费,即便有技术条件,国家也不允许供暖单位擅自停止供暖,而供暖单位要求欠费人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也经常得不到支持,这样一来,采暖户几乎不用为欠费支出额外成本,没有任何压力,自然能拖就拖。




问题六:对供暖存在认识误区。

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职工和单位对供暖的公益服务性质缺乏足够认识,将供暖服务等同于一般商业性服务,片面强调自愿、有偿原则,从而产生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或要求。如以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房屋无人居住为由拒绝支付供暖费,或以自己不需要供暖为由要求供暖企业停止供暖或拆除暖气,这在现有政策和没有分户供暖条件的小区是很难实现的。



典型案例


要求测温遭推诿怎么办?

张某系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外某小区住户,使用由兰州新胜利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暖气。新胜利宾馆与兰州甘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每年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由甘霖物业对其物业区域(含原告)采暖费代收代缴。2014年11月供暖后,张某明显感觉暖气压力不足,要求测温但却遭到推诿,于是张某以在2014-2015采暖期内以二被告互相推诿不予测温,供热不达标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采暖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提供了通讯记录、证人证言和光盘,加之二被告的当庭自认,能证实张某因新胜利宾馆、甘霖物业的供热温度多次提出异议的事实。新胜利宾馆提供了锅炉运行记录以证实其供热达标,因未提供相关部门的标准,无法以该数据判断供热是否达标;同时新胜利宾馆认可原告曾申请其测温,但因其测温仪坏了未测温;而根据相关的规定,每月抽查测温室是供热站的法定义务,且依据二被告所签的供用热合同,测温也是双方约定的供热方的义务,现新胜利宾馆未在法庭限定的时间内提供供暖期内抽查测温的记录,故法院推定其供热不达标。由于张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暖气不达标的天数,甘霖物业虽认可张某多次反映暖气不热,但也无具体的记录,故法院一审判决新胜利宾馆退还张某25天的采暖费452.42元。


温度未达标,交不交采暖费?

仁和热力公司系张某所居住小区的供热单位,张某认为,仁和热力公司供热室温达不到18℃的标准,按相关规定应减免未达标的热用费,双方产生纷争。


法院审理中,仁和热力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测温记录表,张某向法庭提交其他住户签字确认仁和热力公司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证明,双方就供热室温是否达标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无法判断仁和热力公司记录表的证明力大于张某的证据,仁和热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供热温度达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张某诉求减半支付取暖费的要求应予支持。



公摊部分该不该缴纳采暖费?

郑某拥有牟家庄一套建筑面积39.58平方米、公摊面积11.38平方米的住房。郑某拖欠兰州市热力总公司2013-2014年采暖费1019.20元。因其未缴纳采暖费用,致使双方产生纷争。郑某辩称,供热费用1019.2元是按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而其只同意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缴纳供热费。


法院一审判决,供热收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建筑面积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按照郑某住房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总和计收供热费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郑某给付2013年-2014年采暖费1019.20元,给付滞纳金为642.10元。


法官建议

为规范供热采暖行为,预防和减少供暖纠纷,法官给供热采暖双方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供暖单位的建议:

积极履行供暖义务,保证用户室温符合标准。同时,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及时回复和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其他证明人签字。由于以往对供暖单位的测温工作没有强制性要求,有些供暖单位只要用户不反映温度低就不去测温,即便测了也存在时间不固定、方法不统一、自行制作记录等问题,但由于用户拿不出温度不达标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往往判决用户一方败诉。现在,供暖单位如果不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做好测温及记录工作,并保留测温记录以备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事实,很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对采暖户的建议:

首先,住户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其次是加强证据意识,学会如何举证。用户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新的管理办法已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温测具有一定专业性,用户应避免以自行测温的方式收集证据。有些用户请公证机关对自行测温结果进行公证,但公证机关只能对测温过程及所得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而无法判断测温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要求,最终也很难被法院所采纳。


(北京第二中院网、兰州晨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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