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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非法经营罪侦查阶段第二次模拟会见--【登润论道】第二期分享

 心雨室 2015-11-14

 

非法经营罪侦查阶段第二次模拟会见

--【登润论道】第二期分享

2015年11月11日,经过精心筹备,我所【登润论道】第二期活动顺利举行。【登润论道】为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内部活动,每月举办两次,活动形式为模拟刑辩实务,包括模拟会见、模拟辩护等。举办【登润论道】的主要目的为通过内部演练、学习,提高【登润人】的刑辩实务能力。

本期【登润论道】在我所205会议室举办,本次论道形式为模拟会见,模拟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周小姐是湖南省衡阳市石湾镇泉水村,大专文化,平时在镇上经营一家个体中国烟草零售专卖店。2009年8月15日至2009年8月24日,从事无证非法倒卖卷烟生意的孙某多次向周某购买其烟草零售专卖店中销售的香烟,每次购买数量均超过法律规定的卷烟批发数量标准线50条,累计购买香烟价值86万元。案件在侦查阶段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孙某供出刘某曾到犯罪嫌疑人周某处购买香烟,公安机关传唤刘某前来询问,刘某供认曾到周某处购买香烟。后案发陈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本次会见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二次会见。

根据案情,由我所专业刑辩律师陈运年律师担任模拟会见之辩护律师,实习律师小黄担任模拟会见之犯罪嫌疑人。

陈运年律师在会见时,首先向周小姐(模拟)介绍其身份,以取得周小姐(模拟)的信任,其后,陈运年律师运用其专业的刑辩技能,引导周小姐(模拟)讲述并核实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具体细节、公安机关提审、检察机关提审等情况。此次会见,陈运年律师着重向周小姐(模拟)核实阅卷材料中的签字是否为本人签字、是否对签字的部分有异议、核实关于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内容,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内容与被告人认为不符之处。判断周小姐(模拟)讲述的是否与在阅卷案卷中的情况一致,寻找案件证据上存在的疑点,从而拟定相应的辩护思路和对策。

经过这次的会见,案件出现新的情况。第一,周小姐(模拟)对证人孙某所说的每次到周小姐(模拟)购买香烟均超过50条产生异议,周小姐辩称孙某于8月17日、8月19日、8月21日向其购买香烟,每次购买均为40条,总额为86万元,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批发数量50条。第二,周小姐(模拟)对刘某曾到其店铺购买香烟的事实、以及刘某提供的收据产生异议。周小姐(模拟)辩称刘某没有到其店铺购买过香烟,其店铺出具收据一般是只签字、不盖章,而刘某提供的收据显示其店铺的盖章和签字。另外,周小姐(模拟)辩称收据的签字的字迹不是她本人签的,要求做笔迹鉴定。最后,陈运年律师向周小姐具体讲述了其具有哪些权利,及与罪名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向周小姐(模拟)针对本案做了相应的分析。整个会见过程气氛良好,问答顺畅,犯罪嫌疑人也表现出对于陈律师的充分信任。

陈运年律师模拟会见后,由我所主任律师张元龙作为点评律师,对此次会见情况进行点评,张元龙律师认为,总体上会见是符合要求的,是合格的律师会见。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信任关系,与向嫌疑人进一步了解情况,与了解侦查部门有没有继续提审嫌疑人,从嫌疑人口中了解到本案侦查的一个动向。同时,审查起诉阶段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情况,与后来与嫌疑人的交流。

会见是合格的,如果再进一步深入一些,就是谈案情,谈辩护策略。这次模拟是达到预期效果的。

本次【登润论道】持续时间约一个小时,实习律师小黄表示,尚未取得执业证,其没有会见经验,但经过这次的模拟会见,让其感觉亲临其境。让她明白到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与侦查阶段的会见的区别与着重点,让她了解到审查起诉阶段中会见的重要性,使其对提高刑辩实务能力有了方向性的指引。

【登润论道】将每月举办两次,作为登润实务研究的一部分,带领【登润人】在刑辩的道路上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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