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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awcoco 20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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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如果金额比较小,比如定额贴花的营业账簿和产权许可证照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关键点),如果金额小购买时直接减少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即可——


实际缴纳的印花税: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如:红星公司2013年2月开业,领受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三份,所载金额合计为140万元; 与中国银行订立借款合同一份,所载金额为40万元。此外,企业的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账户载有资金200万元,其他账簿5本。计算该企业2月份应纳印花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1)企业领受权利、许可证照每件五元:应纳税额=4×5=20(元)。
  (2)企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0.05‰:应纳税款=400000×0.00005=20(元)。
  (3)企业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应纳税额=2000000×0.0005=1000(元)。
  (4)企业其他营业账册每册五元定额贴花:应纳税额=5×5=25(元)。
  (5)2月份企业应纳印花税税额=20+420+20+1000+25=1065(元)。
   借:管理费用1065
   贷:银行存款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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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二: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我们都知道印花税是自行计算,自行贴花以此完成纳税义务,对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或商品流通企业,凡按照规定设置帐薄进行核算,并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发给其'印花税自行汇缴许可证',实行由纳税人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自行汇总计算缴纳印花税的办法;但有些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帐薄或虽设置帐薄,帐目混乱,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且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发给其'印花税核定汇缴通知书',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这时很多企业就会先通过“应交税费”计提本月的印花税,次月实际缴纳时再冲减应交税费科目。
比如,根据豫地税发[2005]第43号文件《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鲁地税函[2005]29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当然,不同的省份规定是不一样,所以企业在实际计算缴纳印花税的时候一定要先查询当地的相关规定。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印花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因此企业在会计处理时略有不同,先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例:
《企业会计准则》:计提本月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交纳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小企业会计准则》:计提本月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交纳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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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三:缴纳以前年度印花税的处理


比如:红星公司主营商品销售,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由于征收政策不明确,红星公司从2011年开始一直未缴纳印花税。2013年, 地税局核定了我公司的印花税计算方法与金额,并让我公司补缴了2011、2012年的印花税金,但没有征收滞纳金以及罚款。我公司将该部分税金全部计入到了当期的管理费用中。我公司是否可以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时全额列支该部分费用?如果本年不能列支,是否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进行相应的纳税处理?
答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当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补缴以前年度的印花税,不能在补缴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
  对于补缴以前年度的印花税,能否在该税款所属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但有些地区明确定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应按照税款所属期扣除。比如: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纳税人 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 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因此,对自查以前年度的印花税能否在其税款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定。
根据重要性原则,若金额不大补缴的印花税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若金额较大,补缴的印花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做如下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印花税金额)
营业外支出 (滞纳金金额)
贷:银行存款 (税额+滞纳金)
注意:罚款及滞纳金直接计入本年的营业外支出中,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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