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租用了张某的一间店面房用于销售自行车,双方约定租赁期为三年,前两年租金为每年30000元,袁某已按约定支付。2014年6月,两年租赁期满,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未果,袁某径自搬离了该店面房,未通知张某,也没有交付房屋钥匙。张某遂一纸诉状,将袁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自2014年6月至起诉之日的租金30625元。 日前,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袁某给付张某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30625元。 庭审焦点:合同是否已解除 庭审时,袁某辩称,虽然没有返还房屋钥匙,但是其已于2014年6月已经搬离了该店面房,并在店面房橱窗玻璃上张贴了迁址转租的公告,张某理应知晓,且前两年的租金已付清,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则表示,合同约定租期是三年,虽然两年租赁期满后,双方曾协商解除租赁合同,但未果。且袁某搬离店面房时未对其进行告知,也没有退还房屋钥匙,导致房屋空置近一年之久,所以袁某仍应当支付租金。 法院:合同继续有效 经过审理,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袁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租赁期的第三年,袁某既不办理退租手续,又不退还房屋钥匙,仅以其搬离出租房的行为主张租赁合同已解除,于法、于理均无据。张某起诉要求袁某支付租金,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提前退租需谨慎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需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一致,未告知出租方、径自搬离出租房屋,不能认定为租赁合同已解除,仍需继续支付租金。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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