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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监管通报(全文)

 修拙火 2015-11-16

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监管通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厂网协

调发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对电源项目自建送出工程情况

进行了重点调查,并与有关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进行了详细核

实,形成本通报。

一、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基本情况

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以下简称“送出工程”)是指发电

厂升压站外第一杆(架)至公共联结点出线间隔之间的输变电设

施(含线路工程)。

为规范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与投资,国家有关部门出

台了相关政策(具体见附录2),规定国家规划内并执行国家规

定的审批程序的电站项目,其电力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

资建设,按照国家建设计划,与电站工程同步建成投产。发电项

目投资方以自愿为原则,在服从国家电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

以投资建设与该发电项目相关的专用送出工程,拥有相应的产

权,并将接入公用系统处作为结算点。2006 年《可再生能源法》

颁布实施以后,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定水电以外的可再生

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回收。

目前,有相当数量电源项目的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自建,造

成自建送出工程原因较多,既有政策因素,也有企业利益因素,

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厂网分开以前发电企业自建的送出

工程。当时投资建设的送出工程产权归属模糊,资产划分不清,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第二,个别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的发展,拓

宽电网投资来源,要求部分发电项目由发电企业自建的送出工

程,其投资纳入电站总投资中,有的在电价测算中给予了统筹考

虑。第三,部分电源项目在获得正式核准之前,即已开始基础建

设,发电企业为尽早投产发电自建的送出工程。第四,有国家电

价政策支持的自建送出工程。如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按政策可以享受接网费用补贴,包括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

第五,厂网双方协商确定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的配套送出工程,

发电企业拥有产权并负责运行维护、承担相应线损。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 年8 月份,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

程共194 个,不包括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地方政府

明确要求发电企业自建的项目、以及50MW 以下小水电项目。涉

及容量总计73919MW,涉及金额总计140 亿元,年运行维护费用

17266 万元,年承担线损折合费用38225 万元(详见附录1)。其

中,正在回购的项目有16 个,占8%,涉及金额22.2 亿元; 2003

年厂网分开前项目有28 个,占14%,涉及金额18.8 亿元。

二、电网企业回购情况

部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回购了发电企业自建

的送出工程资产,促进了厂网关系的协调发展。例如,山东电力

集团公司回购了费县电厂、鲁北电厂、黄岛三期、日照电厂、邹

县电厂四期等五个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共涉及金额54459

万元;河南省电力公司回购了大唐三门峡电厂二期电源项目配套

送出工程,涉及金额44312 万元;广东电网公司回购了梅县电厂、

长潭电厂、青溪电厂、永安电厂的110 千伏送出线路,金额共

5210 万元; 广西电网公司收购了柳城生物质发电项目110 千伏

接入系统资产和良湾水电站110 千伏电力接入系统资产,金额共

计1662 万元。

三、存在问题

一是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造成厂网双方权责不清。首先,

部分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并承担建设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和线

损,导致其经营成本增加;其次,送出工程线损由发电企业承担,

在实际统计中发电企业将其计入厂用电,造成损耗统计数据类别

不准确;第三,由发电企业自行或委托开展送出工程检修维护工

作,因其在生产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方面能力不足,存在安全运行

隐患。

二是部分可再生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电价政策得不到落实。

部分地区风电场自行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后,应按政策予以补偿输

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但由于补贴不到位等原因,发电企业面

临资金周转压力。例如,截至2011 年底,蒙东地区有21 个可再

生能源发电项目由发电企业建设送出工程,涉及工程费用63122

万元,并承担维护和线损,按政策应获得相应的接网费。蒙东公

司按国家相关规定,与发电企业核实结算电量和接网工程补贴等

相关内容后,向国家主管部门上报了可再生能源补贴申请,但

2010 年10 月至今的补贴一直没有落实到位。

四、监管意见

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成因复杂,项目个体情况差异较大,

要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分类规范、加快回购”的原则开

展工作,做好自建送出线路的运行维护工作,促进系统安全运行

和厂网协调发展。

一是加强电源和电网规划的协调,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

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二是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政策,加快回购工作。第一,对于

国家核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电网公司建设的送出工程,以及国家政

策要求电网公司建设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

自建的,电网公司要加快进行回购。第二,对于核准的火电站等

非可再生能源项目,当时经厂网协商先由发电企业垫资建设,现

发电企业提出回购申请的,电网企业要积极研究、制订回购计划,

并按照规范的产权收购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回购工作。对于小

型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自建送出工程,鼓励有条件的电网企业根据

实际情况安排回购工作。第三,对于未核先建的项目,若后期已

经核准的公用电厂接入系统工程,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政策,在

发电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按照规范的产权收购程序,积极稳妥地

开展回购工作。回购工作中,厂网双方要互相配合,电网企业要

制订回购计划,并认真落实。不能回购的,要依照有关政策,安

排好输电补贴、运行管理以及安全责任等问题。

三是建议进一步明确小型水电站送出工程建设有关政策,促

进电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直接接入配

电网的小水电项目,发电企业经与电网协商可以自行投资建设,

但是不能享受电价补偿。考虑到大部分小型水电站地理位置离负

荷中心点较远,其送出工程如果全部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则电

网企业负担较重。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由发电企业投资建

设的小水电配套送出工程,将其投资纳入电站总投资中,在电价

测算批复时统筹考虑。

四是建议对于除小水电外,符合国家政策的发电企业自建送

出工程,进一步明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责任方,促进系统安全运

行。对于那些为满足当地电力发展需要,符合国家政策的发电企

业自建送出工程,除小水电外建议厂网双方协商后,由电网企业

无偿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工作,以便更加合理协调电网运行检修,

加强线路运行维护水平,促进系统安全运行。


附录1 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基本情况

表1-1 全国分区域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情况统计表

单位:个,MW,万元

表1-2 各省(区)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情况明细表

单位:个,MW,万元

 
  

 

注:表中涉及费用均由发电企业提供(截至2012 年8 月)。


附录2 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电站送出工程建设与投资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3]2346 号):

1、国家规划内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的电站项目1,

其电力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按照国家建设计

划,与电站工程同步建成投产。电网企业对于电站送出工程的投

资成本,在国家对电网企业定价中,与其它电网项目一起,统筹

考虑补偿。

2、发电项目投资方以自愿为原则,在服从国家电网建设规

划的前提下,可以投资建设与该发电项目相关的专用送出工程,

拥有相应的产权,并将接入公用系统处作为结算点。

二、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

源[2006]13号)规定: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

理。对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

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

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对直接接入配电网的

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等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

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

商,也可以投资建设。

三、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

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规

定:

电网企业应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接入系统,提供各种

便利条件。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

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

工程。

四、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7]44号)规定: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

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接网费用

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 分钱,50-100

公里为每千瓦时2 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 分钱。

五、国家电监会发布的《2009 年度全国电力交易与市场秩

序情况监管报告》和《2010 年度全国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

报告》,相继对发电企业自行投资或垫资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并承

担线损和维护费用的问题进行了披露,要求电网企业及时完成省

级以上直调电厂投资或垫资建设配套送出工程的摸底工作,并尽

快研究明确电厂自建送出工程资产评估及回购时间安排,暂时不

具备回购条件的,减免收取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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