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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购药也“实名制”吗2

 钟家台 2015-11-16

古代购药也“实名制”吗2

  3、古代药店也“24小时售药”吗

  ——南宋“不即出卖”“杖一百”

  卖药所最初仅在京城东京(今开封)试着开办了一所,后来见效果不错,广受市民欢迎,到赵佶(宋徽宗)当皇帝的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便增加到5所,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办药店”制度。

  在北宋张择端《清明上河图》中,便至少绘有两家药店,一家名叫“赵太丞家”,一家姓杨,门前有“杨家应症”、“杨大夫”字样。与现代的“××一条街”一样,当时东京出现了“医药一条街”。据宋人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马行街北诸医铺”条记载,此街在东京主要街道之一的马行街北面。

  到南宋时,公办药店制度成熟了起来,为了让患者及时买到药,得到及时治疗,朝廷还为公办药店订立了一项值班制度:卖药所的工作人员要日夜轮流值班售药,失职者将予以处分,现代药店“24小时售药制度”应该源于此。

  为强化“24小时售药制度”,宋高宗赵构曾于绍兴六年(1136年)十月专门下发了一道“红头文件”,规定“熟药所和剂局,监专公使轮留宿直,遇夜民间缓急赎药,不即出卖,从杖一百科罪。”仅因患者不能及时买到药,值班人员便要被杖打100下,可见当时法规之严厉。

  明清两代,除了设置惠民药局外,由私人经营的药店遍及城乡各地,风头盛过宋代的公办药店。如在清代的北京,就有鹤年堂、同仁堂、万全堂、千芝堂、庆仁堂、德寿堂、永安堂、长春堂等诸多有名的药店,有的至今经营不衰。

  现代未能禁绝的假冒伪劣药品,也困扰着中国古人。为了规范药品的质量,古人也想出不少法子,具体有深远影响的手段是颁布药品的国家标准。

  在唐代,朝廷曾数次颁布医方,并令各郡、县的行政官员要将《广济方》择要写在大板上,公布于村镇要道口,创造性地进行医药卫生知识的普及宣传。在李治(唐高宗)当皇帝的显庆四年(公元659年)还修成并颁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药典《新修本草》,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药典。而在此之前,所有药品的成分和剂量都是凭医生个人临床经验和喜好来定的,造成药品的质量和疗效参差不齐。

  到了宋代,国家对药品质量的管理更趋标准化。宋朝修成并颁行了一部更为完备的国家药典《和剂局方》,对各种方剂所含药物的分量、质量标准以及炮制加工方法,都有一套严格程序和规定。

  由于药品由公办的医药和剂局依药典配制、生产,药品的质量和数量上都有了保证,老百姓信任,十分好卖。这时候,社会上便出现了冒充惠民和剂局生产的假药。出于易辨认和防止奸商假冒的考虑,当时医药和剂局生产的药品,便在外包装上均盖上相当于现代注册商标的“和剂局记”印记。

  在强调“24小时售药制度”的同时,南宋朝廷还坚决打击制售假药行为,诏书称,“撰合假药、伪造贴子印记作官药货卖,并依伪造条法。”

  同一时期,在与南宋对峙的北方地区,假药同样存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诸禁》(卷十九)“禁货卖假药”条有这样的说法:“如今街上多有卖假药,及用米麦诸色包裹,诈装药物出卖的也有。”这种用米面制作假药的手法,至今不断,当时的皇帝忽必烈接到报告后很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公开颁布禁令,称如果以后再有违反,售卖假药者,将依法惩处,重者处死。

  4、古代购药也有“实名制”吗

  ——元代买砒霜巴豆乌头附子大戟芫花要“实名”

  是药都有三分毒,所以古人都把药称为“毒药”。古代官府对药品的管理是相当严格的,特别是对砒霜、巴豆、乌头这类可以治病,但更可以治死人、常被歹徒用来谋财害命的“超级毒药”,控制尤其严格。

  古代控制毒药,很多时候是靠药店自律。古代药店一般会设一名“查柜”,主要责任是负责检查顾客的药方,查对所抓药品,以防出错。如在老北京的“同仁堂”、“万全堂”等药铺中,售药处都设有查柜,对于购买“毒药”者从严控制,绝不轻易卖,不了解底细的更不买。

  在元代,购买“毒药”干脆实行实名制。据《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诸禁》(卷十九)“禁治买卖毒药”条,在铁穆耳(元成宗)当皇帝时的大德二年(公元1298年),奏议卖毒药的禁约整治,铁穆耳与太医院官及其他相关官员一起讨论后认为,“今后如砒霜、巴豆、乌头、附子、大戟、芫花、黎蒌、甘遂这般毒药,治痛的药里多用着,全禁断呵,不宜也者。”

  可治病怎么办?最后拿出的方案是,卖药的和买药的都要进行登记。如果买“毒药”确实是治病的需要,可以卖给,但得留下姓名、住址这类个人信息,药店也要做好档案记录。如果将来出事了,毒死人了,“买的卖的两个都处死者”;即便不曾毒死人,如果随便买卖“毒药”遭人检举,“各杖六十七”,另外还要追加罚款,作为给检举者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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