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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仍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单位如何处理?

 良妹图书馆 2015-11-16

医疗期满仍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单位如何处理?

争议焦点

    今年六月的一天,一家公司的人事科科长找到了劳动咨询事务所,要求咨询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并说明员工已申请仲裁,公司不知该如何应诉。

    事情是这样的,该公司有一名员工高某,20073月进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高某的右眼被诊断为急性黄斑出血,随即医院开出病假单。三个月过去了,高某的病情仍未好转,再说该公司工作岗位全是电脑操作,视力不行,很难按要求上岗,因为公司对视力的要求标准是裸视1.0以上。鉴于高某的情况,公司在高某医疗期结束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不久,公司接到了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原来高某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怎么还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呢?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高某称:在试用期内本人患了急性眼疾,根据医生的要求在家休息,三个月过去了,但恢复的情况不是很好,医生建议继续休息。当把这情况告诉公司时,公司表示医疗期已满,因无法安排工作,只能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医疗补助费,所以要求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公司辩称:高某在试用期内患病,公司按照规定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现在医疗期满,而高某仍不能上班工作,公司是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并无不妥。再说根据相关规定,高某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申请医疗补助金,因此不同意高某的请求。

    劳动仲裁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高某患病在家休养,公司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并无不妥。医疗期结束后,高某仍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按照规定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应该说也是可以的,但问题是解除合同后,单位是否还应该支付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享有医疗补助费,这是对法律的不了解不熟悉。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那是误解。

    最后,经仲裁委调解,公司表示只要有法律规定,应当遵守。这起争议在和谐的气氛中得到了解决。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高某医疗期满仍无法正常上班,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支付那些相关费用?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十四条规定,因员工医疗期满无法正常工作也无法胜任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要支付不低于其本人工资的六个月收入的医疗补助费。而这笔费用是不用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因为这是二个渠道解决的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确认工伤以后进行伤残级别鉴定的程序,与支付医疗补助金是二个不同的问题,因此不能混为一谈。

 

 链接本博:

     2009-11-13 患病或非因工伤的“医疗补助费”问题

     2009-10-16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目前定为拟修订法规,在修订前仍然有效]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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