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资料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lgzlawyer 2015-11-18

为了多做生意不少建材商给房地产项目供应建材,都是先供货再结账,但签合同和打欠条时要处处留心,尤其是印章名称,要不就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简述

签订合同粗心大意 遭遇“李鬼”印章

20104月的一天,镇江市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徐江找到朋友胡图,称现在钢材不好赊,请胡图帮帮忙。胡图的钢材生意只是副业,但碍于朋友情面,就答应按徐江的要求供应一批钢材。

同年4月底,徐江以镇江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胡图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胡图供应螺纹钢给该项目部,并加盖了镇江市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的印章。

合同订立后,胡图根据徐江的要求,于20115月按约向徐江供应价值36万元的钢材,后由于徐江资金紧张,未能及时偿还胡图的货款,在胡图的要求下,徐江20126月出具欠条,载明欠胡图钢材款计人民币36万元,又加盖了镇江市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的印章。

之后,胡图又多次向徐江催要欠款,但未果,故持合同和欠条状告镇江市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胡图自以为手有合同和欠条,证据十分扎实,且有法院类似的案件的判例,胜诉的结果只是时间问题。

但镇江某建筑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胡图提供的合同以及欠条上加盖的是明确标明“债务无效”的印章,公司对该印章不予认可,应当认定合同和欠条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胡图想不明白,“合同和欠条上明明是盖的项目部的章,货也是送到了工地,怎么说不认就不认了呢,不管怎么说,还是等法院的最后判决吧。”

【裁判结果】

加盖明确用途的项目资料章的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江市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的印文排除了印章关于产生、变更、消灭债务的用途,在未有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只能用于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专用用途,否则合同对公司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理性、谨慎的普通人不应相信能据该印章用作缔约或财务结算,接受此类印章作为合同缔约证明的,不能认定缔约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也就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而应认定该合同对镇江某建筑公司不发生效力。

法院类似案的处理与此不同,是由于有证据证明合同实际履行,但胡图仅提供合同及欠条,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亦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胡图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胡图不服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驳回了胡图的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