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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山东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王树学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刘4615 2015-11-18
2015-11-18 中国裁决文书网 每日一税

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王树学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滨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710号。


诉讼代表人姬某,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王树学,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强,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树学犯逃税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姬某、被告人王树学及其辩护人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树学为建设滨城区金金龙嘉园小区,以其与妻子杜玉群的名义在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710号注册成立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王树学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公司。2009年,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建设滨城区金金龙嘉园小区,共建设住宅131套,沿街房9套。该140套房于2011年5月份全部售出,销售收入共计323434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等共计1827405.21元。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5日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等10万元,后一直未再进行纳税审报。2012年10月19日,经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下达《责令限期纳税通知书》后,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树学未按期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后被告人王树学将公司人员解散。2013年4月9日,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能联系上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人员。2014年12月2日,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滨州日报》刊登了对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公告》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人王树学在得知后亦未进行申报、缴纳税款。经滨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营业税等共计1727405.21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王树学供述,证人张某、王某等人证言,工商登记、购房合同、交房款收据、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鉴证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树学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树学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树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树学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0日,股东为被告人王树学、杜玉群,法定代表人由被告人王树学担任,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王树学负责管理和经营。2009年至2011年5月份,被告单位将其建设房屋140套全部售出,销售收入共计32343455元,应缴纳营业税等共计1827405.21元。期间,2010年12月25日,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等100000元后,未再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2012年10月19日、2013年4月9日、2014年12月2日,经税务机关先后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仍未进行纳税申报、补缴应纳税款。经滨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算,被告单位未缴纳营业税等共计1727405.21元,逃税比例占应纳税额的94.5%。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证人证言

(1)张某(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证言,2009年11月25日,其公司开发的金金龙嘉园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批下来后,其负责销售了八九十套房屋。截止至2010年5月,其公司开发的131套住宅房全部销售完毕。

(2)王某(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证言,2009年上半年,其公司开始施工建设金金龙嘉园小区,同年12月份,房屋开盘后其公司收取30%首付款,2011年5月份,房屋交房。期间,其公司一共售出140套,但其未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经滨州市地方税务局多次催缴交税,2011年其公司交税10万元。2012年10月,其收到滨州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正式催收文书,并在催收文书上盖上王树学的印章,并告知了王树学。

(3)韩某(滨州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副局长),其单位多次催收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售房收入中应缴纳的税款,但未找到该公司法人王树学,后将催收的相关文书交给了分管财务副总王某,由王某转交王树学,后王树学一直未交税。2014年12月,其单位就将公告、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登到滨州日报。

(4)姬某(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上半年,其公司开始施工建设金金龙嘉园小区,2012年施工完毕,建设住宅楼4栋,共140套房子。

(5)1号楼至4号楼购房户毛某等人陈述,证实其购买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交纳房款的情况。

2、书证

(1)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载明该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核准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树学,股东王树学、杜玉群。

(2)1号楼至4号楼购房户毛某等人提供购房合同、交房款收据,载明其购买房屋、交纳房款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金金龙小区住户缴纳房款统计表,载明140户住户缴纳房款共计32343455元。

(4)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出具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一案申报说明,载明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仅于2010年12月申报缴纳营业税等10万元,其余均未申报缴纳。

(5)责令限期纳税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载明王树学于2012年10月19日签收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送达责令限期纳税通知书。

(6)滨州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于2014年12月2日在滨州日报刊登滨地税直公告字(2014)001号公告,载明其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告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山东滨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房产销售收入和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报告,认定该公司于2009年至2012年度共收取房款32343455元,应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共计1827405.21元。

4、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树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对其判处罚金。被告人王树学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逃税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树学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树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树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树学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向被告单位滨州金金龙置业有限公司追缴税款1,727,40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张向华

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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