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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律师分级改革,从“等死”到“找死”

 lgzlawyer 2015-11-18


也谈律师分级改革,从“等死”到“找死”

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石宗初律师

【序文】

众所周知的现象是,近50%的律师面临生存压力,只有不到20%的律师才谈得上所谓的“成功”,也许是笔者朋友圈子档次不高的缘故,所了解的律师中,很多都在为“下一个案源在哪儿发愁”,显然一幅“等死”的画面。

一石激起波澜。前几日,一个陈某某的教授一席讲话:律师改革将进行“分级制”,在律师朋友内闹得沸沸扬扬。笔者感悟,这样的改革绝对是在给更多的律师“找死”。

曾几何时,我们总是羡慕国外的制度,这个多好,那个很咋样,为此不断的吸收引入,而用在国内后,发现这样也不行,那样也有问题,究其原因,还是单纯的“拿来主义”效用。

笔者也羡慕国外的出庭大律师,洋洋洒洒,口若悬河,但仅仅是欣赏而已,绝对不像我们有些著名的教授,但凡留洋过后,必然极力推崇引进国外的制度,而放着华夏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不研究吸取,忘祖背宗自然不敢这样说,但中国有句古语: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在准备引进这些律师制度前,是不是先看看我们国内律师的现状。

【体制内的管理与体制外的服务】

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除了受行业自律外本应无它绊,而现实却是:公不像公、私不像私。从“公”的方面,屡屡受到体制内的各种制约,却从不曾享有体制内的任何服务。这里面既有制度设计的原因,也有根深蒂固的传统认识因素。

在国家制度设计层面,比如刑事诉讼(笔者一直在智豪专业化刑辩所执业,其他不敢妄谈),一方面,国家大谈控辩平等,而另一方面,刑诉法对律师的压制和天平对检察院控方的倾斜显而易见,这其中的规定包括:“宣读起诉书后控方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方却要经审判长同意”,“检察长可列席法院审委会,律师靠边站”,“检方抗诉案件必须开庭,辩方上诉却不一定开庭”,“辩方申诉经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启动再审,检方抗诉,一律启动再审”等等,立法者用他们自己制定的法条绊住了“控辩平等”宣言的脚。在律师权益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的不断呼吁下,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的单位,一时间又不断联合或单独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种规章制度,当大部分人在欢呼国家公权机关的恩赐时,我们有没有冷静想过:不是控辩平等吗?我们的职业保障需要相对方的恩赐还是法律的规定来赋予?我们律协是不是也要紧跟着出台关于“律师在代理案件中保障公检法三机关权利”的各种规定?

在传统认识领域,公检法三个国家公权力机关,在老百姓眼中本身就代表了公平正义,并且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可是我们是否想过,这几年不断出现的冤假错案,是他们的失误还是他们的故意为之,而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律师让某一个清白之人蒙冤入狱。但到今天为止,社会大众仍然宁愿信公而不愿相信作为私权利代表的律师群体。笔者承认部分律师的不检点行为让公众对律师群体产生了误判,但正如政府每年揪出这么多贪官而我们政府仍然是好政府一样,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把它作为公权部门改革律师的借口。

有律师文言:律师分级的改革,实际上是在给职能部门牟利。这种方式的改革,必然会跟上培训、考核等等措施,然后,“权力导致腐败”的魔咒又一次在实践中体现,这也许是职能部门深化改革,扩大部门自身GDP增长的绝好机会。对本不属于公权力体制内的律师,再加上一个“体制的紧箍咒”。

【快将把律师逼为商人下,又开始把律师逼为教授】

放眼当下的律师案件来源,除了部分做出名气的律所和律师,更多的是靠拼爹、拼关系。为了接到有限的案件,杀价、乱承诺、给介绍人回扣等等怪象一再上演,办案过程中也不乏找关系、勾兑等各种乱象,这不但玷污了法律职业本身的正当性,也在逐步蚕食公众对法律职业的正义性认同。更多的律师和律所,在残酷的现实下被“逼良为娼”,不得不采取一些商业化方式来寻找和办理案件,而将法律人本应坚守的法律理念和信仰抛在九霄云外,现实已经快将律师逼为了完全的商人。

陈教授一席律师分级改革的讲话消息,笔者第一反应是,我们律师在不久的将来,又会被逼为教授。想想数年前早已作废的律师职称制度,“掌握一门外语”、“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文章”,自然会归纳在分级制度考核要求中,于是乎,律所的早晨,律师们不是静静在思考案件,而是在大声朗读a.b.c;工作时间,律师不是去会见当事人,而是在绞尽脑汁写论文;开庭时,律师不是在据理力争,而是在给法官做法律讲座,说不准偶尔还蹦出一两句英文。

律师是法律的实践者,学院的教授才是法律的研究人,让律师放下法律实务不做,而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写一些高深的理论研究文章,无疑本末倒置,就好像让农民放下锄头,回家研究“论大米和纳米的关系”一样。笔者绝不是反对律师加强学习,但前提是需要学以致用,让我们熟练掌握一门外语,难道是给大部分干一辈子都可能不会有涉外业务的律师在暗示: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即将迎来做不完的涉外业务的春天。

【只有好律师,没有大律师】

律师不应有大小之分,也不该有贵贱之别,唯一有权力评判律师的,只有案件的当事人,老百姓心中自然有一杆秤,足以称出律师的是非曲直。通过了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后、取得执业证的律师们,好不容易接下一个案件后,却因为所谓的级别不够,在放弃案件的同时,也等于放弃了当事人对这个律师的信任,同时增加当事人找高级律师的成本,法律职业本身具有的公正性、正义性,却硬生生的要用金钱来衡量。

笔者认为:作为律师群体中的一员,我们可以不是大律师,也可以不是高级律师,但我们唯有做一名老百姓心中的好律师,就是对自身职业最大的尊重,也是对律师行业最大的贡献。

【结束语】

律师分级制度的建立和推进,这绝不是在深化改革借口下的明智举措,如此,若干年后,又会有陈某某、王某某等著名教授放言:建立农民分级制度,高等农民在富饶地区耕种,其他农民只能在西部贫瘠土壤挖地;建立商人分级制度,高等商人可以从事十万元以上的业务,其他商人只能做两万元以内的生意。整个社会,难道唯如此才能“量才而用、层次分明”?

文末,笔者还是用最喜欢的一段话,改编后作为结束语。

“如果说一个国家对律师的尊重,体现这个国家法治的文明程度,那么,在律师制度改革中对律师切身利益的关注,则考验决策者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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