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络上爆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宜宾首富章英启被绑架勒索1亿元一事,记者从当地公安部门获悉确有此案,警方正在全力侦查调查中。 绑架富翁案当然不少见,最著名的莫过于张子强绑架李姓富翁案。 四川这起案件的出奇之处在于:4人威逼章英启对一按摩店员工进行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并对这一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之后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 新闻交待不详,估计这女员工是失足妇女居多。 让我们向这位无辜者默哀! 另一个问题:被迫杀人的四川宜宾首富构成犯罪吗? 说起来这也有先例。 2009年8月,曾为消防兵退伍后被安置到河南省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从事内勤工作的李浩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妇女从KTV、按摩店、美容院等场所骗来囚禁于地洞内。期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妇女。 2011年6、7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妇女。 2012年11月30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一审以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这三名被告人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 这起案件被许多媒体予以刊登,民众对“性奴”这一腐朽、资本主义才有的丑恶现象竟然在大陆出现感到无比愤慨。 我们看到,法院确实已经考虑到胁迫情节存在,对杀死2人的段某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杀死一人的另2名女子适用了缓刑,似乎比较宽大了。 但我认为这样的处理仍然有失宽大! 因为这样的事件在现实中并不是个案。 海难中在救生艇上曾经发生过杀死同伴,以同伴的身体为食物的惨剧发生,法律如何面对如此情况呢? 在最为著名的洞穴奇案中,通过一个洞穴探险队的历险模拟了这一场景。 公元4300年,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 《洞穴奇案》(美国萨伯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一版)兼收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借以形象地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其实如果详细分析起来,每个法官其实都不止一种观点,所以案件变得异常复杂,就我们普通读者而言,感觉每个法官的宣判都非常有道理,很合乎法律,可是这十四种观点,就让你感觉到了法律的茫然无助和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开始动摇了起来。 道德、经济、社会、契约、人道、规则……都加入其中,让我们看到了原来法律并不是简单的,而是建立在这么多这么复杂的东西之上的,而这个案件动摇的正是法律的基础,因此让你感觉到法律的无能为力。 这就让每个人去思考,法律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法律到底能够做什么! 这名杀死别人的富翁当然有责任,但如果不杀死别人,死的就是他! 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求他牺牲自己、成全别人?毕竟每个人的生命是宝贵的! 就我看来,即便是判他无罪,似乎也有一定道理! 其实,这个问题在我国早就有人关注了。 《洞穴奇案》中描述了这样一个案件:一群探险队员在一个山洞里遭遇崩塌,在抢救队伍挖通生命通道前,这些人即将饿死。经过抽签抓阄,抽到“死签”者被吃掉,其他人最终获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活下来的探险队员( )。 A.因自愿抽签、自愿选择,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B.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酌情减轻处罚 C.按生存权优先,属于紧急避险 D.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百度知道上给出了一个答案: 按照我国刑法,B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因为生命权不可以处分,自愿无效;而紧急避险一般不能牺牲他人生命当然,刑法理论界可能有争议,比如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从而无罪等等。 但司法实务界判有罪的可能性依然是最大的,毕竟这种案子一旦出了,舆论压力肯定会很大,而且我国无罪率极低,一般判无罪也不会是因为法律问题,而是因为证据问题或者真的啥也没干从而无罪。 看来,在中国,学问真的在民间啊!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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