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016年1月1日执行,主调是扩大与宽松,但是如果我们从大的方向考虑时,却发现,有一个问题是原来存在,却没有关注,现在是没有存在了,不知是不是要关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当时规定: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的“扣除基数”在哪儿 我们知道,加计扣除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基础之上,再多扣除可以加计部分的50%,比如某公司发生了一笔支出,但是没有取得合规的票据,人家会计上列示的资料能够证明真实性,这个认不认可加计扣除?再有,人员的工资薪金,如果计提的是期权,好几年才兑现呢,认不认可人员工资薪金?或者是支出取得的票据是在次年的5月31日之后取得的,又如何办呢? 故原来国税发[2008]116号的这句话还是有份量与逻辑考虑的,但是财税[2015]119号不提这个事了,难道要向高新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口径看,即只看会计发生额,而不考虑税收扣除额,两者要一致化的思路?或许人家科委的同志根本不大考虑税前如何,人家只看发生了没有! 财税[2015]119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似乎也是说明会计核算清晰准确为前提! 再有分析,如果票据不合格,当年度不允许加计扣除,那在取得合规票据的年度,是不是要追溯调整,正好用上俺们新文件的条款呢? 高新认定为何认会计金额 其实人家高新认定呢,原来跟税务没有多大关系,结果同志们把高新办得问题多多,执行中虚假成份根本挡不住的热情! 但2014年度的申报表,已经将高新总收入口径“转化”为税收口径对待了,不过其间争议及有没有放,还真不清楚,这两个口径是存在各自不同的理解与部门间协调的。 但是人家高新中研发费用的基数,是基于人家投入口径考虑的,现实中比加计扣除的范围也大,本次加计扣除新规也跟人家学了一些处理的规则。高新的口径依会计发生额,而不用再多细考虑票据5月31日之类,这也是从另一个角度思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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