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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案例|上诉人吴军不服新罗法院判决其非法经营一案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5-11-23

    原审审理查明:2006年9月8日,被告人吴军在龙岩市工商局登记成立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宝鑫公司”)。公司经营范围自2006年9月8日至2007年12月4日止为黄金、铂金饰品的加工、销售;珠宝、玉器的销售;黄金交易代理及咨询服务(凡涉及行政许可的,未取得批准文件,不得从事该项目的经营)。自2007年12月4日至2008年2月28日止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黄金、铂金饰品的加工、销售;珠宝、玉器的销售;承接代理福建省福辉珠宝有限公司委托的开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咨询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2月28日,不得从事黄金交易代理业务。凡涉及行政许可的,未取得批准文件,不得从事该项目的经营)。“宝鑫公司”在全省按龙岩、福州两个地区设立分公司(即二级代理商),地市级分公司在县级城市成立分公司(即三级代理商),在全省范围内招揽发展客户进行黄金电子化交易。2008年4月30日,“宝鑫公司”因无法正常营运登记注销。

    2007年2月15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福辉公司”授权“宝鑫公司”代理其开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延期交收及咨询业务,时间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同日,“福辉公司”(甲方)与“宝鑫公司”(乙方)签订的代理黄金现货延期交收AU(T+D)业务合同一份,体现由乙方代理甲方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经营上海黄金交易所许可的乙方为甲方自行开发的AU(T+D)业务。

    2007年4月25日,“宝鑫公司”自行向深圳市多元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黄金交易系统及模拟交易系统各一套。之后至2008年3月,“宝鑫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在购买的黄金交易系统及模拟交易系统(均为封闭式的网络系统,完全脱离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中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个人无实物交割的“福辉标准金延期交收”业务。“宝鑫公司”在经营中,制定了《福辉标准金交易规则》、《网上交易风险说明书》,直接与客户签订《福辉标准金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协议书》,进行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电子化交易。交易中采取标准化合约,规定以“手”(1手=1公斤)为交易计算单位,最低1万元可以交易1手,一次性最多可以进行30手交易。客户根据“宝鑫公司”提供的黄金价格走势进行“买涨”(即先买进后卖出)、“买跌”(即先卖出后买进)操作,可以买空卖空;并采用对冲方式,仿照期货交易方式以远低于合约价值的保证金进行放大(15-20倍)交易;实行即时无负债结算,一旦客户的保证金或者预付款发生亏损至3000元以下,客户需及时追加资金,否则即被强行平仓。“宝鑫公司”向客户每手交易单边收取手续费100元,其中返还下级代理商手续费60-70元不等。至2008年4月,“宝鑫公司”累计发展交易“福辉标准金”客户1818名,收取客户“福辉标准金”交易资金共计218384721.69元,净收取客户保证金或者预付款79694775.5元,收取客户“福辉标准金”交易手续费总计20054900元。

    原审查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书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企业成立的资料,证实:2006年9月8日,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军。经营范围:原为“黄金、铂金饰品的加工、销售;珠宝、玉器的销售,黄金交易代理及咨询服务”(注:凡涉及行政许可的,未取得批准文件,不得从事该项目的经营),后于2007年11月26日变更为“黄金、铂金饰品的加工、销售;珠宝、玉器的销售;承接代理福建省福辉珠宝有限公司委托的开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咨询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2月28日,不得从事黄金交易代理业务)”。2008年4月30日,该公司因无法正常营运被注销。

    2、龙岩市工商局出具的“关于宝鑫公司登记情况说明”,证实:宝鑫公司于2006年9月8日经市工商局核准设立登记,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明确黄金交易代理经营项目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市工商局准予其经营范围包含黄金交易代理,并明确表示“凡涉及行政许可的,未取得批准文件,不得从事该项目的经营”,以此告知企业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07年该局在企业年检中发现,该企业未取得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故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宝鑫公司补办相关行政许可,由于宝鑫公司无法取得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便于07年12月4日变更了经营范围。

    3、授权书、居间合同、业务合同、任命书会员资格证书等、银行电汇、存款凭证,证实:福建省福辉珠宝有限公司(2002年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证书)授权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代理开展上海黄金交易黄金延期交收及咨询业务(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而宝鑫公司只是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所属会员福辉珠宝公司的一个客户。

    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出具的“证明”,证实:2007年12月6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出具证明,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系其会员福辉珠宝有限公司的代理客户,按规定,一家客户只可在一家会员处开户,并且客户无再代理资格。另外,会员福辉珠宝有限公司无权代理个人客户,不可私自转让、授权及从事其他商业行为。

    5、多元世纪交易资讯系统服务合同、情况说明、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总仓报表,证实:2007年4月25日,深圳市多元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提供黄金交易所支持的软件系统。该公司为注册公司,分别于07年9月28日和11月22日收到吴军支付的共计16.8万元的服务器租赁费用。总仓报表中体现了2007年6月至12月,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利用“福辉标准金”交易平台进行黄金交易的基本情况。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变相期货交易有关事宜的复函”,证实:宝鑫公司的行为为变相期货交易行为。

    7、“福辉标准金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协议书”、“福辉标准金延期交收业务规则”、“网上交易风险说明书”等,证实:吴军以宝鑫公司的名义,以能够开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延期交收及咨询业务的身份,向客户签订了黄金延期交易合同、制订交易规则,收取手续费;规定了交易结算、价格、交货规则、品质、规格等及电话委托交易和强行平仓等规则。

    8、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永定分公司、上杭分公司、连城、武平分公司相关注册资料以及客户报表,证实:永定、上杭、连城、武平等分公司利用“福辉标准金”交易平台进行黄金交易的基本情况以及从总公司获取手续费的基本情况。

    9、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福辉标准金”入金汇总表(从电子光盘中复制),证实:从该公司扣押的电子光盘中复印的相关资料,体现了公司由吴军为总经理的内设机构图、各分公司花名册、职工职责、开户交易流程细则、总公司发布的各类黄金交易事项通知以及所属客户进出金、黄金交易进出金明细表。从宝鑫公司扣押的光盘里中体现了宝鑫公司的客户(福州片区)出入金参与“福辉标准金”业务的总入金额为:“130312616.89元”,“各月手续费及平仓盈亏汇总数据资料”收入,“20054900元”是客户参与“福辉标准金”交易的全部手续费。

    10、撤资单据数量、金额以及相关银行存款凭证,证实:2007年3月开始至2008年3月,宝鑫公司的客户相继撤资的基本情况,相关银行存款凭证单据有1243张,计:37512949元。

    11、客户花名册、客户入金表、客户报表,证实:宝鑫公司拥有客户共计1818人及利用“福辉标准金”交易平台进行黄金交易的基本情况。另外,还证实了从2007年4月26日起算的入资金额应为218384721.69元和净收取客户保证金或者预付款79694775.5元的事实。

    12、宝鑫公司、吴军个人银行对帐单、存款凭条等,证实:2006年6月开始至2008年3月宝鑫公司、吴军个人在中行以及吴军在农村信用社、兴业银行、工行、农行相关资金交易流向的基本情况。

    13、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证实:宝鑫公司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福辉珠宝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福辉公司与宝鑫公司之间的代理业务等相关材料,证实福辉公司代理的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买卖黄金等相关产品。同时还证实宝鑫公司经营的“福辉标准金”不是福辉公司的产品,也没有参与开发“福辉标准金”的电子交易软件,且不是让其自行开发其它的购金业务。

    15、户籍证明、前科记录、到案经过,证实:吴军的身份情况,没有前科,吴军被抓获归案。

    16、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2008年10月13日,吴军在漳平看守所羁押期间,向看守所举报,同监室的死刑犯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经查证属实且已立案,被告人吴军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证人证言:

    1、黄东汉的证言(福辉公司部门经理),证实:福辉公司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并与宝鑫公司签订了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合同。对于宝鑫公司自行代理个人客户开展业务一事并不清楚。同时证实“福辉标准金”不是福辉公司的产品,是宝鑫公司自己虚设的一个产品,没有经过福辉公司的同意,最终也没有通过福辉公司代理买卖黄金实物。

    2、彭建铁(深圳市多元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建吉(深圳市多元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问)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25日销售给宝鑫公司(吴军)一套有关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交易系统延伸版的模拟交易系统的软件(没有接入上海黄金交易所),对于宝鑫公司如何运作并不清楚。至目前,共收取宝鑫公司服务费20万元。同时证实,在该软件上,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上公开的世界各地黄金交易的行情和资讯,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其公司提供事先由该公司收集、整理的世界各地有关黄金交易的信息和行情,宝鑫公司主动去接收这些信息。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交易行为是一种正规的、合法的交易行为,而其提供给宝鑫公司的是一种违规、违法操作行为(因为只有不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才会采用这种模拟软件进行交易)。

    3、郑聪慧(宝鑫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宝鑫公司使用自己的交易平台让客户经营黄金交易业务(没有实物交易),由客户买进后再卖出或者先卖出后买进的方式,客户每交易一手,公司交易平台会自动扣除100元(单边)手续费,作为公司的收入,并有60%-70%的比例返还给二级代理商。关于与福辉公司的合作:2007年2月份,福建省福辉珠宝有限公司授权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后,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就开始合作。和四川成都天鑫洋公司不同之处就是,福建省福辉珠宝有限公司把整个黄金交易平台交给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使用。这样,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就不用将部分客户资金汇给福建省福辉珠宝有限公司当作风险转嫁金了。客户可以和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直接进行黄金平台交易,总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有一部分被福辉公司抽走,具体抽多少并不清楚。关于股东、分红以及实际经营情况:由吴军一个人全盘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王贵明只是挂名股东,但没有参与管理和任职),总公司没有其他股东参与经营和管理,至于“谢圣满、李群、陈开云、殴阳太奋”据其了解是福州分公司的股东,不是总公司的股东。总公司并没有分红过,只是听吴军说福州分公司的股东有分红过250万元。

    4、谢梦文(宝鑫公司职工)、王贵明(吴军的朋友)、陈开云、李群、欧阳太奋、谢圣满等人的证言以及股份转让协议书和终止合同协议书,证实:他们均认为,吴军所开的宝鑫公司开展的是黄金期货交易。陈开云、欧阳太奋的证言:证实曾于2006年下半年通过朋友介绍帮吴军认识了福辉珠宝公司的汪总,开头有与吴军一起去和汪总谈了个意向(只去了一、两次),后来吴军就自己去谈,之后宝鑫公司就代理福辉珠宝公司的AU(T+D)业务,对于吴军之后开展什么业务不清楚,也没有入股吴军的宝鑫公司和分红。李群、谢圣满证言:证实不知宝鑫公司具体开展何种业务,由于吴军没有按约定让李群管财务,并没有把客户的保证金入公司账,而是入到了他私人户头,也没有参与管理和分红,对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都不懂,吴军就是叫李群帮他开车。谢圣满也没有入股也没有分红。

    5、张仲亮、阴小莉、黄丽花、赖红姑、许艳琳、邱颖莉、邱文慧、詹庭清、张栋材、王淮恒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开始在吴军的宝鑫公司炒黄金,并根据“福辉标准金交易规则”根据宝鑫公司的即时报价在黄金交易平台的软件上进行交易“福辉标准金条”,分别投入了5.3万元—45万元不等,亏损了4万元—39万元不等。

    6、林呤涛、张国平、郑琳、钟晟的证言,证实:宝鑫公司福州分公司所属客户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在宝鑫公司提供的“私设”的福辉公司黄金交易平台以低于合约价值的保证金进行黄金期货交易、收取客户每手成交的手续费以及分公司获取47%的比例手续费的基本情况。

    Α伪?竟嗨叵?樾橐允耙都瓮痛Э藁槁?⒒埂襞谘ψ⒍帧袅⒂睢壤⒛!林亮⒘啤?扔⒋巍埠湮O、王秀珠、俞大雄、俞敏、何叶康、林平、王爱英、温光金、王钦皇、王命国、林琴、王长清、陈秀花、江金、任勤、陈学见、唐兴邦、林耀、汪长仁、林明辉的证言,证实:宝鑫公司福州分公司客户按与宝鑫公司签订的合同是通过宝鑫公司提供软件(借用福辉珠宝现货交易平台),协议讲是做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延时交易业务(AU(T+D)号标准金),但网上交易平台上显示是“福辉标准金”(“协议书”中称其交易品种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延期交收业务),宝鑫公司每手赚取100元的手续费,当保证金低于30%时,会被公司强行平仓,客户是将钱存进了吴军户头里,其交易时下单的指令下到哪里并不清楚。他们当时均采取打电话方式以及网上形式进行交易。

    8、叶郁茂的证言,证实:其为宝鑫公司龙岩、漳平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隶属于宝鑫公司,分公司不用注册资金,只有其一个人经营,分公司也没有开户银行,2008年3月份注销。龙岩分公司在经营期间共发展了18个客户。龙岩分公司没有与宝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吴军口头上承诺新罗区和漳平市的业务让给其做。客户的资金直接汇给宝鑫有限公司基本户或者吴军的个人账户。宝鑫公司利用租用的计算机服务器开设网址,自行设定交易规则,客户经认可交易规则后即与宝鑫公司签订客户协议书,交易采用“保证金”形式,客户需缴纳10000元保证金便可开户取得交易资格,并取得宝鑫公司或者吴军提供的交易账号和密码。开户后,客户根据该宝鑫公司网站设立的交易平台上提供的即时报价,自行进行黄金交易;客户保证金采用杠杆原理,以小搏大,客户从事宝鑫公司“福辉标准金延期交收”交易,只需缴纳10000元人民币,就可以炒1手(1手=1公斤)黄金,保证金可以放大10多倍至20多倍不等,保证金放大倍数随黄金的价格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客户进行黄金交易可以买涨、也可以买跌双向交易。宝鑫公司使用的黄金电子交易平台没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联网,其使用的黄金电子交易平台是自己设立的一个内部黄金交易电子平台,是一个封闭的黄金交易电子平台。

    9、张东华(永定分公司的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永定分公司成立,归属于宝鑫公司,其老板是吴军。经营范围:承接总公司的业务,总公司经营业务是炒黄金期货。永定分公司发展的客户数量大概有8个人。客户与宝鑫公司签订客户协议,其发展的客户参与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炒黄金(即“福辉标准金”)的资金大概30万元左右。参与“福辉标准金”黄金交易,最低需要缴纳保证金10000元,就可以炒1手(1手=1公斤)黄金,保证金可以放大15倍左右,保证金放大的倍数随黄金价格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当客户黄金买卖交易账户保证金的风险率低于30%时,交易软件就会自动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被强行平仓前(即保证金低于3000元/手),只有向宝鑫公司或者吴军的个人银行账户继续缴纳足够(最低10000元/手)的保证金才可以进行买卖交易。也就是“补仓”。否则,以前所购买的“单”将被强行割掉。客户根据宝鑫公司提供的即时报价自己判断“买涨”、“买跌”操作。每手单边100元。这100元手续费在客户交易平台软件上会自动扣除,然后宝鑫公司根据交易记录按照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协议,每个月返还给分公司手续费一次。宝鑫公司的网上黄金交易平台没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连接,是单独的黄金交易平台。对于开展这项业务,一开始以为是合法,因为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的授权。只是到了后期,大家一直在亏,才感到可能不合法。

    10、蓝坤玉(上杭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上杭分公司于2006年9月成立,系宝鑫公司的下设机构,经营业务为承接总公司的业务,总公司经营炒黄金期货。发展的客户大概有30多人,客户参与宝鑫公司炒黄金(即“福辉标准金”)的资金总可能有100万元。参与“福辉标准金”的客户全部亏本,没有一个人有盈利的。参与“福辉标准金”黄金交易,最低需要缴纳保证金10000元,就可以炒1手(1手=1公斤)黄金,保证金可以放大15倍左右,保证金放大的倍数随黄金价格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当客户黄金买卖交易账户保证金的风险率低于30%时,交易软件就会自动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被强行平仓前(即保证金低于3000元/手),只有向宝鑫公司或者吴军的个人银行账户继续缴纳足够(最低10000元)的保证金才可以进行买卖交易(即“补仓”)。否则,以前所购买的“单”将被强行割掉。客户根据宝鑫公司提供的即时报价自己判断进行“买涨”、“买跌”操作。宝鑫公司的网上黄金交易平台没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连接,是单独的黄金交易平台,它是借用福建省福辉珠宝公司的一个平台,不由福辉公司提供,是自行开发的,且没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开展这项业务,一开始以为是合法,因为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的授权。只是到了后期,大家一直在亏,并有电视曝光,才感到可能不合法。

    (三)、被告人吴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对本案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宝鑫公司所使用的黄金买卖交易平台软件是公司内部网,没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联网。公司经营黄金交易没有获得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只是获得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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