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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医疗鉴定:患者的“死穴”

 是非曲直k7frj 2015-11-23

医疗鉴定:患者的“死穴”

现实当中谁也不愿意碰上医疗鉴定这种倒霉事,一旦碰上多半会手足无措,那么面对医疗纠纷患者该如何处理才是正道?这是所有患者必须考虑决择的问题,决择正确还死者一个公道,决择错误眼看亲人枉死而不自知,而我每每见此类病案,则常叹息不已,于是我就想将此类患者决择错误的措施归类一下,算是给有些医疗患者提个醒吧。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第一时间选择质疑和闹是愚蠢的。

大凡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第一时间就是与医方理论,指出医方做得不对的地方,然后就是与医方进行理论或辩论,最后演变成医闹,患者家属这样做对解决问题其实一点意义都没有,反而在与医方理论或医闹过程中让真相随着时间而消失。

通常没有一个医生或护士会刻意去产生一件医疗事故,发生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多半属于医方在治疗过错中因未谨慎或判断失误等原因导致患者的死亡,因此,患者为什么会突然死亡?其实医方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并不知道原因,医方若要找出致死原因就得重新评估治疗过程,而且还需要汇集各科专家会诊,这个过程起码需要两天时间,而这时候患者家属与医方理论或辩论过程中提出的疑点或质疑意见会在第一时间促使医方有针对性的检视自己的医疗过程,而此时所有的病历和治疗的措施都在医方保管之中,因此,患者家属的质疑对医方来讲就变成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应对机会,两天过后,患者家属所有的质疑医方均已有了应对措施,相关的病历、医嘱和护理记录如果需要修正也早已在第一时间修正。

所以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患者家属对死因有疑问正确的做法是先复印所有病历资料而不是质疑,复印病历越早,病历被修改的可能性就越小,医方在病人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是不会大修病历,否则一旦修正后的病历与尸检后的死亡原因不符合反而做实了医疗过错,这种后果医方比患方更清楚,当然医方在患者死亡也会部分修改或补充病历,但这种修改基本上属于为了完成病历的法定的形式所做的补充性修改或文字性修改,对还原患者死亡真相并不起决定性作用,然而患者家属通常会很紧张或在意这种修改,以致于纠缠不休近乎于本末倒置。

为印证病历是否存在修改的可能性,患者家属在病历未封存之前可以多次复印,对比不同时期复印的版本大致就可以在法庭上判断出病历的真伪。

二、拒绝或放弃尸检

这是患者家属第二种愚蠢表现,我已碰到过数例了,拒绝尸检原因大概是两类,一类是感情上的不接受,即不忍心让亡者再受解剖之苦,第二类是被忽悠,医院或傧仪馆以各种理由催促死者家属尽快火化。

如果病人死亡原因存疑,我个人的意见应当尸检,这对死者来讲是唯一个能公开说出真相的机会,对活着的亲人来讲是一个死者后事的交待,目的是让活着的人彻底放下心结,而不是让这个怀疑在生存亲属之中深藏一生。

曾有死者家属在患者火化后半年,多方请教医学专家后突然发现医方存在过错,但此时尸体早已火化,请教我能否仅凭病历资料来确定医方的过错,我认为如果没有尸检,仅凭病历资料无法得出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尽管有部分的病历确实能看出医方的某些过错,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病历上的过错是否与死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得不到尸检结论的印证,仍只不过是一种猜测,这种猜测在法律上只不过是一种传闻证据或一种责任的可能性,并不能作为侵权归责的基础。

事实上在法医界,医方死亡时所下的死亡原因与尸检的死亡原因完全相反的经常性存在,比如,某医院治疗时是以胃炎治疗最后不治,最后尸检是胰腺破裂死亡,又比如,医方收治时以宫外孕出血收治,最后尸检死亡原因却是嗜铬细胞瘤破裂死亡,这在法医界或医学界其实屡见不鲜,因此,没有尸检仅凭资历资料去确定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科学也不准确。

尸体在法医界及法律界历来都视为是一件能开口说话的证据,如果家属对存疑的尸体未进行尸检而火化,那么,此起医疗案件有可能永远都找不到死亡的真相,鉴于我上面所说的原因,对没有尸检的医疗案例,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一般都拒绝鉴定,如此一来,这起病案可能永远成了死案。

三、错误选择鉴定机构

对医疗案件的鉴定机构大致也就两类,一类是医学会,另一类是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案件发生后,有很多的患者家属会投诉或求助于当地的卫生行政机构,错误或陷井就发生在这一过程中。

除非家属想追究医院及医生的行政责任,如想吊销医生的行医执业证,否则寻求医学会的鉴定除了浪费时间和打击患者家属自己外,其实毫无必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责任鉴定,因此,其构成医疗事故结论的鉴定标准比构成医疗过错的标准要高出好几个等级,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病例并不代表不构成医疗过错,然而,一旦选择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医院及法院可能都会认为医院在此病案当中并无过错,即使有法官也认同医疗事故鉴定不代表医疗过错鉴定,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仍构成不小的压力,然而,自从患者家属找上当地卫生局时,医院和卫生局将患者家属引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贼船”则是必然的结局。

在患者家属不了解这里面深层的内幕时,尸检机构或医疗过错鉴定经常是同一家机构,在我看来尸检机构或医疗过错鉴定机构系同一家机构,不仅可能涉及利益冲突,也涉及先入为主,而患者家属之所以接受这样的安排,则又多半是医院和卫生局要求的结果,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则鉴定结果多半不利于患方,。

四、在错误的时间选择了错误的律师。

医疗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的患者家属并不多,原因是患者家属很快就陷入本文所述的第一个错误,另外,据我所接触的患者家属当中相当一部人对在什么时间聘请律师介入毫无概念,打官司才需要律师这种陈旧的观点一直被很多患者家属所持有,这其实是很要命的。

纵观整个医疗案件的处理,我认为患者家属一定要在医疗鉴定前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并参与医疗鉴定的陈述。医疗鉴定的结论一旦作出来,律师的价值或作用其实并不大,如果鉴定结论是医方无责或有责,如何赔偿就不存在任何争议,因此,对患者家属来讲最重要的是让律师介入医疗鉴定的听证会,让律师从病历资料上找出医疗过错的证据和根据病历资料和尸检报告论证出医方过错的依据,然而,很多患者家属都自己出席医疗鉴定的听证会,他们在听证会上除了抱怨和发泄一通对医院治疗的不满外,并没有说出有多大价值的鉴定意见,由于患者家属无法用医学的语言与鉴定专家就治疗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也无法准确说出医方过错的依据,此时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在给予患者家属以一定程度的尊重后就只有单方面听医方的解释,出于对医方共同体语言的习惯,在患者家属无法指出病历资料上医疗过错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是很容易接受医方的解释。

患者家属可能会期望鉴定专家仔细查阅病历,帮助他们查清事实,还他们一个公道,可是我要告诉患者家属的是参与鉴定的专家基本上是从各医院临时组合的临床专家,短短一个小时的鉴定会,他们根本就没有时间仔细去看厚厚的病历资料,因此,一个小时的精准陈述和答辩相当考验专业性,这显然不是患者家属能胜任的工作,很多患者家属在收到不利于自己的鉴定报告时再找专业律师帮助时,基本上已是回天无力,我自己就接触过很多这样的当事人,但我无力去改变鉴定结论,理论上患者家属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但无论是法官还是医院基本上都不接受,于是又变成死案,有些死案即便能有机会翻案,但投入的代价特别巨大,这种巨大的代价往往令我退而远之。

鉴定结果不利患者除了上面一个因素之外,选择错误的律师也很要命,大多数患者家属委托律师仍遵循着熟人关系找律师,但患者家属显然忽略了医疗案件律师专业的重要性,而医疗案件是专业中的专业并非所有的律师都能承办,如果一个律师无法从医嘱、护理记录、手术记录、化验单、尸检报告中看出死者死亡的原因究竟出在那一个医疗环节,那么这样的律师出席司法鉴定听证会的作用或价值与患者家属出席听证会并没有什么区别。

每次接过患者家属递过来的不利于患者的鉴定报告,我看到有同行律师在代理患者家属陈述时只简单陈述:1、医方抢救不及时、用药不当,2、医方对患者家属多次反映病情而毫不理会最后造成患者死亡,所以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对这样的患方陈述意见,我认为与啥都不懂的普通患者家属出席所作的陈述无异,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如果我是鉴定专家我一定没有听明白,抢救不及时指的是什么?用药还是抢救措施不及时?患者当时的医学检测指标是什么?你患方判断不及时的依据是什么?依当时的临床状态,应当要采取什么措施才是正确?

虽说懂医学并懂法律的律师并不算太多,但专业化的发展已使律师界涌现出不少专业从事医疗诉讼的律师,我觉得患者家属真的应该去找一个能帮助解决自己医疗和法律知识都不足的专业医疗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件,而不是通过熟人关系找一个熟人律师。

上面所述的都是患方家属极易掉入陷井的“死穴”,对患方不利的医疗鉴定结论其实有一大半是患者家属自己造成,他们轻率的浪费了宝贵的鉴定听证会所给予精确陈述的机会,以致于患者家属后面的维权行为基本上是围绕着如何推翻医疗鉴定来进行,这其实是一条比医疗官司更能让患者家属流血的维权路。

患者家属应当对上述愚蠢的行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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