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现在其下落不明或暂无履行能力,并且夫妻没有离婚,此时其配偶又有履行能力,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其配偶控制的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法院完全可以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执行,而不用再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第二种情况是指其配偶控制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配偶的个人财产。此时,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生活所附债务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应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承担无线连带责任的规定,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人民司法.应用》2009.9 P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