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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的宗教宽容

 喜龙果 2015-11-24

伴随着民间道德体系的建构和道德能力的社会功效,民间的宗教宽容已经是一种事实,道德能力在于解决民主之前的素养储备,宗教宽容基于应然的正义要求与未来秩序的平衡。在民主法治框架内,法律与宗教具有相同的信仰渊源,法律作为世俗规则解决纷争以及分配权利和义务,而宗教则解决人生的终极问题,为生命本身寻找目的和意义。任何健康的社会无法只通过制度和法律来安排人们的生活,除了世俗的文化、伦理之外它必须有更高维度的信仰来完成对世俗生活目标的超越,才能引领和校正世俗规则。由于宗教信仰是天赋自由,并且这种自由很难存在被剥夺的武器,所以它的强大生命力在民间秩序中能够坚韧地发展成长,以此抚慰个体生命度过沧桑的岁月,还鼓舞集体关切的目标同样不能只停留在世俗层面。作为一种重要的信仰支撑,宗教信仰在民主法治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并非是由意识形态安排的精神误导,而是对各种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奉侍。任何离开宗教信仰的民主法制都会成为一种强制性规则,不能贯穿人们的目的性献身,会使人生丧失根本性的目的和意义。在伯尔曼的理解范围内,宗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需要的信仰,同时向颓废开战。而民主之下的法律则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并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信仰并不是国家的产物,它是与人类社会一起诞生的一套信条和仪规,它最早维系了自生自发的前国家秩序,为民主社会的精神谱系和法律渊源。现代民间秩序中的宗教信仰以及宗教宽容不仅仅是对传统之维的回眸,更重要的是对人的生命反思的产物,与当代精神危机有着内在的生成互动和隐秘关联。

民间秩序中的宗教信仰没有冲突,只有交流与宽容。现有民间秩序中的宗教信仰不同于传统的民间宗教,这是一种现代形势下形成的信仰格局,其主体构成与传统的民间宗教有本质的不同。传统民间宗教是源于农业社会和乡土文化之上的自然崇拜和原始信仰,其中没有规范、改造现实社会的制度欲望,自然崇拜中更多地回避外在的世界经验而转向精神的内化。即便是一些仪式化的宗教活动也仅停留在对于具体世俗目标的祈求,仅是人们在现实局促中对于超自然力量的一种寻求,并且模糊了与巫术之间的明显界限。这种以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和自然崇拜为核心的宗教仪轨呈现一种信仰和宗教经典的阙失,恒久的超验之维的虚弱往往造成信仰危机。因此,传统中国常被称之为没有信仰的民族,没有超验的追求和没有宗教的人生,与中国文化一样成为一种“重现世,尚事功、学以致用”(苗力田语)的人生状态,以此和西方文明拉开了距离。在此我所说的民间秩序中的宗教信仰具有民间存在状态的“在野”特征,但其信仰核心和宗教方式已经仪式化和正规化,其多元化的现实存在中早已剔除了原始宗教中的魔法和巫术色彩,更多的是经典性的宗教活动。这种宗教信仰是对超验之维的寻求,完全发自人生对其终极意义和目的追问。是对现实精神困境的摆脱和超越,其中带有强烈的奉献精神和宽容之道。是与民间的思考自由、行动自由和道德能力交织在一起的精神生态,既是民主秩序中社会精神秩序的雏形,也是实现民主转型的精神动力。这是共同历史经历和面对苦难之后的自发选择,意味着民间秩序的精神成人和理性能力,它的开放与宽容正在形成自洽的信仰生态。

传统中国文明有着宗教宽容的因素,它可以容纳各种宗教信仰进行交流与融合,这是乡土中国以农业文明为基础而出现的宽容精神。虽然传统中国真正的宗教信仰只覆盖了少数人群,但它留下了一个很好的传统,既没有出现长时期政教合一的精神统治,也没有出现宗教派别之间的大规模冲突,其精神层面和信仰方式的差异并没有影响不同宗教的共存和发展。当下民间秩序中的宗教宽容既有对于传统精神的承接,又有现实中精神拯救的当代经验,其中不乏各种宗教共存中的事例与超越。在现实宗教信仰的民间格局中,儒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佛教等呈现在不同的人群及地域分布,均以殊异的价值参与世俗社会和精神秩序的构建,其中也不乏一些共同价值和相互宽容,这正是文明的主要特征。

虽然儒教一直在与权力同构,想通过世俗之王的道德改造和道德示范来君临天下,克己复礼,进而使社会及其精神秩序符合于礼,但其从出发之时已经走到了错误的歧路,因为它否定了未来。在雅斯贝尔斯看来,“孔子没有宗教的原始体验,不知道启示,不相信他生命的转世,他也不是一位神秘主义者”。孔子本人一直在期待明君的发现,然后由他来倾心辅政,使君主在其理念的主导下来治理国家,虽然孔子之后的儒教发生了重大偏离,但其政治领域的道德决定论未曾改变。道教虽然有着道法自然的深刻智慧,但在现代社会秩序中已经日渐式微,逐渐退缩在养生及其神秘的术数活动,影响了它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老子曾经透过根源性问题而捕捉了内心深处的苦痛及虚静中的真理,通过与自然之物的和解达到对于人世烦忧的遗忘。但也正如雅斯贝尔斯所发现的,“老子缺乏与道之中的终极之虚静不同的、在时间之中不停运动着的、自我反省的开端;缺乏自我澄明,自我交往,无法驱除一再硬要出现的自我欺骗,隐蔽及颠倒”。佛教经过本土化之后由于兼容并包和在发展过程中的吸收与改革吸纳了大量信众,其向后的生活路向对世界进行完全超脱,认为世界的一切皆是虚妄。这种彻底消除人类欲望及其心智的世界观包涵着奇异的信仰内涵,引导信众朝向生命的本质并正视这种虚幻,因此可以宽容整个世界。这些佛教圣贤历经千百代的精神传承一直在护卫着东方人的灵魂,其博大和慈悲直摄人生之苦厄,自我献身的精神依然为了拯救世俗,使其解脱,归于圆满。它的开放性并不拘泥于自身的原始教义,而是在直面生命存在主义的悲壮中发现真理的源泉,并使生命因此在大解脱中找到永恒的归宿。近年来,基督教在民间秩序中传布甚广,源于其信仰是自我拯救的必要条件,这一信仰的本质即是自由。耶稣开辟的这一道路呈现着生命与真理的光芒,在此映照下,世俗的一切都已经黯然失色,所有人间的偶像崇拜也会土崩瓦解。在这种教义中,上帝是对人性的克服,在此,人不是虚无而是转向上帝,由此而向上提升,从而战胜虚无,获得敞亮和澄明。沿着这一教义出发可以明确地导向自由,回归生命的真义,在世俗社会导向民主和法治。也就是这里有着宪政的精神源头,这同样是对世间魔鬼的降伏。

在此并不是比较几种宗教的优劣,况且我们并没有这样的审察资格,所有宗教的真义因体证而证得,它并不接受知识的问询,只有宗教来拷问我们。这里只是说明流传于民间秩序中的各种宗教信仰都有追求真理、善、正义、超脱世间的共同特点,尽管世界观存在诸多殊别,但并未因此在世俗层面形成冲突,而是在相互宽容中向着真理的方向迈进。他们都是以自我行动的自由去证得信仰并甘愿奉献自身,甚至把自己燃烧成火炬以提示未来的道路,为后人留下不朽的路标。

这些宗教都是对世界有着刻骨铭心的人生经验和生命体验,他们悲悯人类的境遇,苦苦求索生命的意义及其答案从而回答人类的不断提问。虽然都有不同的出发路线,但都是朝向大致同一的目标,其共同点的重量远胜于它的殊异问题,因此只有交流而没有冲突。雅斯贝尔斯认为,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实现了人类终极的各种可能性,但在内容上并不一致,也不可能将他们统一为一个真理的整体系统。“从本质上来讲,他们彼此相互关联,因为他们都是在人类各种可能性的基础之上生活、提问以及作答的”。在这些宗教里面,人类存在的经验与原动力都发挥到了极致,这些对他们来说最为本质的东西,对人类哲学来说也是最为根本的,因此,这些精神超越无疑将永远为人类导航。前些年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似乎在说明文明在殊别价值之中的不相融,进而引发规模化的区域冲突,纵观目前的局部形势似有这样的理论印证。但是这些局部性的区域冲突不一不定就是由宗教信仰造成的,其身后都有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原因,宗教只是一些冲突主导者利用的标签而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世界观方面的冲突。目前民间秩序中每一种虚拟社群都存在各种宗教信仰者,其中多有观念的交流与合作,以寻找通向真理之途的携手者,而不是寻找敌人。因为在这种生态中,各种宗教信仰者并未出现一方要消灭另一方的世界观,也并不是要改变对方的教义,或者并没有执意要说服对方,因为意欲说服即意味着自身的真理在手和权力性狂妄。这里只有平等对话、倾听,或者真诚表达,实现信仰自由,或者容忍对方,尽可能地寻找共同之处。罗尔斯相信,这种宽容意味着承认多元,而欲人己同和欲人同己都是对一元真理观+可知论的预设,亦即相信,对任何问题都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而且这个答案可以被人们所发现。

由于民间秩序中的宗教信仰是一种选择自由,这里不存在世俗利益的附加,同时它的松散性和多元性结构几乎不存在什么教化性权力,因此这种宽容更多地呈现出一种求同存异,而不是必须在虚拟社群中保持信仰的一致。根据人性的弱点,每一个人都几乎想改变他人的世界观,或者说服对方,而说服意味着干涉他人的信仰自由。幸亏这种秩序中没有权力的基础支撑,因此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强制性基础,也庆幸人类因这种秩序的存在而没有出现宗教信仰的统一,如果那样的话,不仅出现人类灾难,世俗世界的文明秩序也将因此而崩坍。在宗教宽容方面,休谟曾经提供过一个认识论的基础,即他以怀疑论去消解或至少是削弱当时在基督教世界颇为流行的infallibility观念,迫使这种一元神论信仰从内部容许对于神的存在及其属性的多元解释,甚至于容许无神论的解释。这样的宗教宽容就为人类不断打开通往真理的道路,从而克服人性的局限,使得各种对话成为可能,不至于导致各种文明之间的世俗性冲突,从而避免人类文明的自戕。如果失去这种宽容,就意味着必须改变或征服对方,这不仅有悖于各种宗教的基本教义,也就无法构成世俗中的民间秩序,民间秩序本身的存在并不是为了达到宗教的目的,而是因与权力体系的共同对峙才形成的松散化状态。这里有共同的世俗社会的伦理起点,民间秩序中各种宗教信仰首要的任务便是对于现实生存压迫的摆脱,因此,他们面临了共同的现实任务。

宗教冲突很少因其真正的信仰之间而产生世俗世界的对抗,而发生在现实中的所谓宗教冲突大多因外在的世俗政治权力及其其它目的的介入,以此达到世俗权力的自身目的。历史上越是开放的王朝越是出现宗教之间的宽容与和谐,魏晋时期王权对于宗教信仰的介入最少,因此出现汤用彤所说的“名人释子常共入一流,当代名僧既理趣符老庄,风神亦类似谈客”的信仰自由景象。唐帝国的文化自为制度,使得各种宗教并行发展,相互并容,各有侧重,呈现出气度恢宏的大唐气象,至今仍为文化仰望之昆仑。之后的宋代承接大唐文脉,儒释道三教达到前所未有的交融,使之各自发展出众多流派,壮大了各自的信仰体系,至今仍为文化的反思所惊叹。在没有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强行介入的古代社会,各种宗教为人们提供了自由选择的信仰道路,各种信众之间几乎没有发生过因教义问题而产生的世俗冲突,这便是真正的信仰和文明的巨大作用。也就是文明之间没有冲突,只有对话和交流,如同现在流行的说法:民主国家之间没有战争。因为文明及其民主会有效消解引起冲突的各种因素,将之导引为一种和平的对话。这种宗教之间的相互宽容首先得益于王权的不介入,使得各种宗教信仰在受众资源方面达到均衡,同时也有利于人们在自由选择中实现自身的超越。洛克虽然是自然神论的奠基人之一,但他批判君权神授思想,主张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尤其认为宗教信仰不是国家大事,而是公民的私事,国家对于宗教信仰不应介入和干预,更不允许国家借某种宗教教义为我所用而排斥其它。他还在《论宗教宽容》中说,“它并不是为了制定浮华的仪式,也不是为了攫取教会的管辖权或行使强制力,而是为了依据德性和虔诚的准则,规范人们的生活。不论是谁,如果他愿意置身于基督的旗帜之下,对他说来,首要的和高于一切的,就是向自己的邪恶和私欲开战。任何人若没有圣洁的生活,纯洁无瑕的行为,缺乏仁爱和忍让精神而僭取基督徒的美名,都是徒然无益的”。

任何宗教本身都有其道德自律与各种戒律,它们共同的价值取向已经成为普世价值,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精神源头,在民间秩序的宗教信仰分布中更不存在各种教义之间的冲突。只是当某种世俗权力想达到政教合一或神权政治之时,才会出现宗教的不宽容,而实质上是意识形态对宗教的不宽容。意识形态有改造和利用宗教的天然欲望,以此构筑其精神统治的世俗合法性,达到统治的全面化,在没有民主法治限制的情况下,它必然干涉宗教信仰。近年来,虽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否为董伸舒所纳谏而有所争议,但中国历代王朝确有不少绑定某种宗教的现实冲动和权力实施,破坏了宗教信仰的基本生态。典型如文革时期,世俗最高权力也想成为精神之王,便运用国家权力和专政机器“砸烂一切牛鬼蛇神”,甚至连亲近世俗权力维护江山一统的儒家也不放过。世俗权力中心想获得最高的唯一崇拜,他就必然以世俗主义的理性宗教来代替传统宗教,并因其拥有权力而导致的狂妄来压制或摧毁传统宗教,这种情况下民间的宗教活动会遭到重创。希特勒的纳粹政权、斯大林暴政,及其各种极权主义运动中莫不是借打击宗教信仰而把领袖塑造成世俗之神,今天的朝鲜还是鲜活的样板。真正的传统宗教信仰的存在会阻碍极权主义运动的发展,各种宗教中含有的普世价值会冲突世俗权力的狂妄肆虐,并使世俗袪魅,因此宗教信仰自由会成为极权主义的敌人。

启蒙运动以来,宗教宽容逐渐被各种国家或政权所接受,各国宪法大都载明公民的信仰自由,允许选择并非国家认可的宗教信仰形式,并且在同一宗教里面,也有信仰任何教派的自由。但是,由于宗教信仰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天然紧张,使得两者一直呈现各种冲突,因为宗教信仰追求的是超验的真理,它是对于世俗政治生活的规范,而意识形态则追求现实的统治权力,它向来以自由为敌。在后极权时代,不完全的市场经济和现代传媒的发展导致民间秩序的形成,贯穿其中的宗教信仰会形成对意识形态传播的威胁,由于极权主义的历史惯性和遗传作用,宗教的信仰自由只是服从于世俗权力的管制,因此在信仰自由与权力傲慢之间会产生不断冲突。但是这种外部性冲突很难在权力的驯导下成为内部性冲突,反而因此使得内部的各种教派及其教义达到谅解或交流,在民间秩序中存在的各种宗教信仰本身不是出于冲突的目的,而是由于各个信仰主体在真理的追索之路上澄明之后的虚拟集结,它原本的目的仅仅只是超脱世俗,解脱人生,为生命寻求终极的意义。因为宗教信仰不是出于集体性安排,它是纯个体化的一种个人选择,宗教的人生是一种圆满,因为物质并不是世界的全部,它无法承载生命的全部叩问。生命的自然现象在不断提示人生的有限性,如何使有限成为无限,使瞬间成为永恒就决非是政治制度和物质进步能够解答的,每一个丰沛的生命必然要去寻求答案,这样一来,宗教的选择自由就会向每个人宽容地敞开。但这同样会引起意识形态的警觉,任何非民主状态下的世俗权力都十分敏感,所以宗教的不宽容问题往往是在外部发生的,这方面已有诸多现实事例,如果没有选择性遗忘,你不远的周边已经恶性地存在。

如果走出“文明冲突论”的误导即会发现,文明本身就是一种自洽的生态,其中的各种文化可以是由相互激烈竞争的符码和表象构成,但其宗教信仰呈现的是一种宽容,所以文明之间没有对抗。民间秩序正是对于野蛮权力结构的脱离,其本身就是文明秩序的建构,宗教宽容与之没有分疏,而是积极地置身于强有力的道德体系之间,有效地防止了权力干涉所形成的精神震荡。文化和历史真理的不完全性不足以使民间秩序在各种风暴中信心屹立,只有宗教信仰所提供的超验参照才使得个人因真理而获自由。宗教宽容中的信仰自由是对传统权力的稀释,也会削弱意识形态的规制效果,任何谎言都无法抵制真理和自由的魅力,自由、民主、法治、人权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目前的冲突只是自由与奴役、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的冲突,是普世价值与邪教学说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实质是人类的天赋权利与专制肆虐的冲突。这里发起冲突的现实权力不存在信仰,只存在利益,不存在国家理性,只存在私利,信仰往往是被绑架的标签。无论是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还是基督教的“作光作盐,荣神益人”,或者是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还是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都没有称霸世俗权力的政治野心,只是对于世俗欲望的克制,表现出对于超验真理的忠诚。在民主转型的前夜,民间的道德能力是一种条件储备,而民间的宗教宽容则是一种精神护航,它的存在不至于使民间秩序偏离方向,信仰自由及其宗教宽容时刻为民间提供道德叮咛。

 

201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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