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就一起应征青年拒服兵役受到处罚案例与法学专家对话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本报记者 严珊 时间:2015-11-22 08:31:55
日前,山西省寿阳县95后青年李某应征服役后,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以种种理由逃避服兵役,最终由部队按相关规定作出退兵处理。 11月4日,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规定,对李某作出114692元罚款、开除团籍、全县政府企事业单位禁止招聘李某,并在两年内不得升学、出国(境),三年内不得经商、贷款,不得被私营企业聘用等9项处罚。该处理公告在网上引发热议。 保家卫国,人人有责。近日,记者就这起应征青年拒服兵役受到处罚案例,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建田。 记者: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政府对李某拒服兵役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我国兵役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 答:根据我国现行兵役法第3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寿阳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需要,符合我国兵役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 一是实施处罚的主体合法。《征兵工作条例》第41条规定,部队应当对新兵进行检疫、复查,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李某入伍后在尚未被授予军衔的新兵复查期间,非身体原因拒服兵役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由征集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实施处罚的主要措施有法律法规依据。兵役法第61条中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对拒服兵役者也有明确处罚规定,寿阳县人民政府正是依据上述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李某拒服兵役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三是实施处罚的程序合法。兵役法第7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征兵工作条例》第53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寿阳县人民武装部协调军地各方对处罚方案达成一致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罚决定,这一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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