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玩火烧毁财物百余万 某电器公司租赁一仓库用于存放货物,2014年4月的一天,10周岁的小明和5周岁的小圆在仓库附近玩耍。小明拉了一块草席到无人值守的仓库门口准备点火玩,小圆也帮忙拉草席。其间,小翔到现场观看。之后当小明点燃草席时,小翔感到害怕而远离点火处。小圆捡了一个瓶子接满水交给小明用于灭火。 草席被点燃1分钟后,火苗顺着仓库大门下面的缝隙进入仓库,引燃了电器公司的库存货物。5分钟后,3人见火势太大施救无效而先后逃离现场。该公司的电脑账目显示,库存货物损失约317.96万元。 孩子未成年 监护人承担责任 经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5月判决小明的监护人赔偿电器公司损失187.15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点燃草席引发火灾,造成某电器公司的巨大损失,其行为已侵害了电器公司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案中,因小明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电器公司在厂院中设置仓库,该厂院人员混杂,出入自由,没有安排专人看守仓库,从点火到火势不可控制的6分钟内,电器公司一方均无人在场。但是作为企业,电器公司没有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没有完善的消防设施,也未安排必要的仓库管理员,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对本案火灾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火灾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该案案情,酌定小明的监护人应赔偿电器公司损失187.158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孩子玩火危害大,作为监护人应该履行其应尽的责任。不仅如此,孩子在家也不能玩火,冬季取暖设施较多,各类安全事故多发,昨天全省共发生5起家庭住宅火灾。家庭消防安全,不容忽视。 餐饮场所1起:11月24日13时19分,南阳市高新区天山路一火锅店内厨房排烟机着火,无人员伤亡。 物资仓储场所1起:11月24日13时47分,漯河市源汇区民主路东一杂货店仓库起火,着火物质为废旧纸箱,无人员伤亡。 儿童出于好奇心,有时几个小伙伴会聚在一起玩“过家家”,模仿大人点火做饭,由于年幼无知又缺乏生活经验,他们并不了解火的危险性,因玩火而引起的火灾时有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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