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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

 昵称28768069 2015-11-28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问题的公告》(中国人
民银行[2002]第 5号公告)的授权和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
定了《债券托管帐户开销户规程》,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债券托管帐户开销户规程
二○○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
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的公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
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下称投资人)均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
第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托管部负
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
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
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
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
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丙类账户持有人(以
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
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托管银行为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以基金的名
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为乙类账户,
开户手续和相关业务操作由其托管银行办理。
第五条 单个投资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但
有关法律、规章或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投资人开立甲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开办债券柜台业务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批准
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签署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一式两份);
(六)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申请函(见附件一);
(七)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八)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见附件三);
(九)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机构应提交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印鉴卡一式三
份(见附件四)。
第七条 投资人开立乙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第六条第2款至第8款所列的文件;
(二)非法人的机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文件。证券投资基金开户时提供托
管银行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基金托管协议复印件。
(三)需要开立一个以上托管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相关
的法律、规章或管理规定。
第八条 在办理甲类或乙类账户开户手续时,由授权经办人向中央结算公
司当面提交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的文件,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并在中央结算公司
留存该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甲类或乙类账户开户文件后,对存有疑义的,
当日向办理开户的投资人反馈并告知所存在的问题;对符合要求的,在簿记系
统运行时间内当日办妥开户手续,否则在第二个营业日办妥开户手续:
(一)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中开立该机构的债券托管账户;
(二)向该机构面交或寄送《债券托管甲类账户(乙类账户)开户通知书
》(见附件五、六)。
第十条 结算代理人受理委托人代为办理丙类账户开户手续时,应按照本
规程第六条2至7款要求委托人提交有关文件和债券业务印鉴卡,并与其签署债
券结算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代委托人办理开立丙类账户手续时
,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申办一览表(见附件七),并提
供投资人签署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原件和双方签署的债券结
算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各一份在中央结算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自收到丙类账户开户文件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对存有疑义的,向其结算代理人反馈,并告知所存在的问题;对符合要求的办
妥以下手续:
(一)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中开立该委托人的债券托管账户;
(二)寄送《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通知书》(见附件八、九)给相关结
算代理人,由结算代理人转送委托人。
第十三条 当甲、乙类账户持有人更名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更名的
法律文件,并以更名后的身份按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全部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当甲、乙类账户持有人地址、银行账户、结算业务经办人员中
有任何一项变更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新的'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印鉴卡'或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印鉴卡'(均为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丙类账户开户机构单位更名、迁址、或更换其他内容,应按第
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向结算代理人提供有关文件,并由结算代理人书
面通知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所提交合格文件更新相关结算成员资料,并
将“结算成员迁址或更名的通知”和更新的“结算成员通讯录”通过中国债券
信息网公示。投资人应保证所提供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内容齐
备、清晰,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无效、错误、遗漏、虚假和延误等所造成的损
失负责。
第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或结算代理人以确认投资人身份和收集为其办理
相关业务所需必要资料为目的,有责任以金融行业的一般谨慎性原则对有关的
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对已无债券托管,且无未到期的回购、质押以及司法冻结等未
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托管账户,其持有人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销户申请书
,中央结算公司受收到其销户申请后即办理账户注销;如持有人未按时交纳账
户维护费并迟滞三个月以上的,中央结算公司可自动办理该托管账户的注销。
销户手续办妥后,中央结算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注销账户的持有人或其结算
代理人,结算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其已被销户的委托人。
第十九条 对被取消资格的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中央结算公司将按照主
管部门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托管账户中债券进行处理后办理销户。
第二十条 结算代理人可根据本规程内容制定补充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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