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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丢火车票还是“个案”吗?|火车票

 黄律师的书屋 2015-11-29

  法制晚报——今日快评

  新闻提示

  浙江大学[微博]本科生陈绘衣实名购买的火车票丢失,被要求全价补票一事备受关注。陈绘衣将昆明铁路局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11月27日,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昆明铁路局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基于个案考虑,向陈绘衣退还全价补票款。

  大学生丢了火车票被要求全价重购,还要收补票款。从事发到现在,整整4个月,经过法院调解,总算告一段落。可是铁路局强调接受调解是“基于个案考虑”,看上去有“只此一次”的意思,下次再出现类似的事情怎么办?是否还要打官司,再耗上几个月?再来一次“个案”?

  其实,丢火车票的事情不止这一次。2014年4月广东旅客陈某、2014年10月湖南旅客何某,都因为丢票被要求补票告过铁路局。马上春运就要到来,丢票的事情还有可能发生,这一个个“个案”叠加起来,铁路系统恐怕还真得设置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应对。

  让丢票乘客全额补票,的确有“章”可循。只是这个规章是铁路系统行业内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属于单方面的规则,还是1997年颁布的。18年过去,车票实名制早已经实行,这个陈旧的、落后的规则却丝毫没有变化,可见现代化,难度多么大。

  这个规则为什么不合理?首先,它是行业内单方面宣布的,用行业内的规则去约束行业外的旅客,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旅客购票,算是和铁路企业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外附加不合理的条款,就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嫌疑。

  当然,这还不是最关键的。最关键的是,实行实名制售票后,旅客个人信息实际上是和车票信息绑定的,具有唯一性,购票凭证也不再只是纸质车票,还包括购票的确认短信、购票系统内的记录。应该说,购票旅客凭借身份证就可以获取进站、乘车、出站的权利。以没有纸质车票为由,要求旅客全价重购车票,没有一点道理。

  事实上,从法院的判例来看,这种无理的要求也没有获取法院的支持。

  为什么纠纷如此之多,铁路部门还试图“不辞辛劳”,当成“个案”来看待呢?其实,“不辞辛劳”的背后,体现出的恰恰是“怠惰”。不肯与时俱进,修改甚至取消早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所谓“规章”,是最根本的原因。“规章”存在,具体的工作人员就乐于去补收全价票款,这不仅是为铁路企业多收取一份“利润”,更可以使工作人员“合理”地避免去查阅、承认电子化的购票信息,去核对旅客的身份。于是,就出现一个又一个穷于应付的纠纷。

  火车票实名制已经实行,这一制度不只是铁路企业单方面来约束旅客的,旅客在接受实名制的时候,还应拥有权利,比如不以纸质车票为唯一乘车凭证,就像我们实名制购买的飞机票,就可以凭借身份证件直接办理登机手续一样。

  丢失火车票纠纷多发,本质上体现了铁路系统内部的低效。在铁路运输越来越现代化的今天,这种低效非常刺眼,也有损铁路部门的声誉。春运大幕已经开启,铁路企业的工作作风将再次被聚焦,他们为了保障春运付出很多努力,比如加开车次,比如打击黄牛,希望他们的努力不要再被一张丢失的火车票这点小细节抹杀。

  本报评论员 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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