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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更应当重形象,守纪律

 潇潇兮雨 2015-11-29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昨天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访谈时表示,私生活奢靡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有网友问及,《党纪处分条例》当中的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比如说,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这样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分?对此,张军解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
  张军指出,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张军还回应了“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是否有所松绑”的问题。有网友认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意味着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松绑。对此,张军表示,将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若做了相应修改,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也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也要严肃执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张军说。张军指出,《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仍然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针对网友提出的“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定义应如何理解?”张军回应称,在东部的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的不发达地区,这个“正常的礼尚往来”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对于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的,具体给予处分时就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笔者认为,法治国家没有特殊人,也不须要特殊人物,都是平等公民,党员干部只是思想上进步者的一种称呼。对于此,作为党员和干部就更应当遵纪守法,严守纪律和道德,不能损坏自身的形象而破坏党组织的形象,更不能应个人之喜好、偏爱办事。党员干部是我国形象代言人,没有一点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和法制观念是不合格的,那样只会给政党形象带来损害。所以,律己才能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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