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重述】 医疗损害案件应当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内容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过错参与度指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例(原因力比例),医疗机构根据该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仅有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支持而拒绝申请过错参与度鉴定,而要求全额赔偿的,不应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第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年1月26日发布)。 【裁判要点重述】 由于伤残鉴定结论中载明“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的75%。但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自身体质原因(老年性骨质疏松)对损害后果(伤残等级)产生的影响依法不属于被害人过错,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100%赔偿残疾赔偿金。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209331.shtml 【案例评述】 虽然该案例解决的是被害人体质因素与伤残等级之间的关系问题,但其核心理由是被害人体质因素对于损害后果产生的影响依法不属被害人过错。因此,医疗过错鉴定中的参与度仅指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例,医疗机构应据此承担责任。医疗机构跟据参与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非表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过错相抵,仅是基于“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法理。引申开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似应修改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将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合并修改为一条,删除第二十六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另外,医疗损害参与度属专业问题,法官无法根据常识作出判断,只能通过鉴定加以明确。被害人坚持认为只要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应全额赔偿,而拒绝申请参与度鉴定的,不应支持其请求。 附《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原文: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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