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核对油水分离器产品证书与实物上的铭牌标志是否相一致。 以前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是按A.393(X)决议认可。 对1994年4月30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新装上船的油水分离器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必须符合MEPC.60(33)决议。MEP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英文缩写)。 对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新装上船的油水分离器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必须符合MEPC.107(49)决议,并且还要安装再循环设备(三通阀)。或者在2005年1月1日及以后重新更换新的油水分离器,则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同样要符合MEPC.107(49)决议。 如果船上装设的油水分离器符合MEPC.60(33)决议,则15在15ppm舷外排出阀后侧也应该装设再循环设备(三通阀)。 绝对不能用一般性的考克或自来水龙头来替代三通阀。 对于船上的油水分离器符合A.393(X)决议,则不需要装设三通阀。 公约要求1万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还应装设15ppm报警装置,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 提示:当15ppm报警装置发出报警时,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设施有2种, 第1种可以停止油水分离器的泵的工作; 第2种可以停止装设在15ppm排放管路上的电磁控制三通阀不向舷外排放。 检查残油舱的数量及容积,根据批准的图纸核查。 残油舱主要接收油水分离器分离出来的污油,以及净化燃油、各种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残油。 因此由于航程的长短,残油舱可能设置一个或几个。 核查标准排放接头,标准排放接头尺寸请参考2015-01-09微信公众号。 标准排放接头应该永久装设在排放管路上。 在检验时有发现标准排放接头未永久设置排放管路上,而是存放在某仓库里或存放在排放管路附近,决不允许。 核查油类记录簿是否存放在船上,核查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是否经主管机关批准保存在船上。 如果该轮是适用于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则船上备有1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合并,改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对于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主要核查污油水舱,该污油水舱可以是一组污油水舱布置。它是接收清洗货油舱和从货油舱将污压载水的残余物与洗舱水。 现有油船,可指定任一货油舱作为污油水舱。核查污油水舱容量不得小于船舶载油容量的3%。主管机关也可以接受2%;1.5%;1%;0.8%,但必须满足条件。 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该系统应符合A.393(X)决议, 对于1986年10月2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油船,则该系统应符合A.586(14)决议。 该排油监控系统是监控污油水舱排出的油性混合物(俗称污油水)。 它的功能是当油船不在特殊区之内; 油船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 油船正在航行途中; 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每海里; 排放入海的总油量,对于现有油船,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对于新油船,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监察整个污油水的排放是否满足30L/每海里及1/150000或1/30000。一旦超过,排油监控系统报警,同时自动关闭污油水排放管路上的出口阀。 检查油水界面探测器是否配备并且经主管机关认可。其功能主要是为了迅速而准确地测定污油水舱中的油/水分界面。 该设备一般情况下船员不会使用它,所以有时候会在船上找不到,检验时应特别关注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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